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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檢查條款的規定有哪些
1、刑事訴訟法檢查條款刑事訴訟中的檢驗的規定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刑事訴訟中的檢驗,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2、刑事訴訟法關于檢查條款的規定明確指出,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而偵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強制檢查。值得注意的是,強制檢查僅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而非被害人。檢查過程中,應當由偵查人員進行。在進行人身檢查時,檢查婦女的身體須由女偵查人員或醫師執行,醫師不需限定為女性。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公安機關在依法采取拘留措施之后,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對被拘留者進行審訊。在此條款中,并無清晰規定拘留期間是否需要對被拘留人員進行身體檢查。故此,僅僅依靠本條款,尚難以作出確切關于是否進行身體檢查的結論。
4、法律主觀:刑訴法搜查的規定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八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刑事訴訟法中的鑒定是什么
刑事訴訟中的鑒定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公安司法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
鑒定意見是指各行業的專家對案件(項目)中的專門性問題所出具的專門性意見。鑒定意見是刑事訴訟領域的證據類型之一,是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重要依據。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直接關系到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對刑事訴訟主體各方而言意義重大,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更是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對于鑒定意見幾日內送達沒有明確規定,實際情況中一般三日內會送達。鑒定是刑事訴訟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方便審理定罪由司法鑒定機構對物證或者人員精神、身體情況等進行的專門判斷。
傷情鑒定是指以原始損傷為鑒定依據的,法醫應當在受傷后的重要時間節點內,通過公對公到醫院病房調查傷員、公對公取證,確認傷員當時傷情和客觀狀況,擬訂確認傷情等級,進行的一套法律醫學傷殘等級鑒定。刑事訴訟法關于傷情鑒定規定了鑒定的人員及其責任,鑒定流程等。
刑事訴訟法鑒定程序是什么
法律主觀:鑒定工作一般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審查鑒定; (二)查驗送檢材料、客體,審查相關技術資料; (三)根據技術規范制定鑒定方案; (四)對鑒定活動進行詳細記錄; (五)出具鑒定文書。 對存在損耗檢材的鑒定,應當向委托人說明。必要時,應由委托人出具檢材處理授權書。
【法律分析】由公安機關開具法醫傷情鑒定委托書,當事人憑委托書到被委托的法醫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告知雙方當事人被委托的鑒定機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被委托的鑒定機構成員提出回避申請。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第一百四十七條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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