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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庭審筆錄哪些人簽名?評議筆錄哪些人簽名?
1、評議筆錄:獨任審判員,合議庭組成人員。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第二百零一條 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后,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2、評議應當制定筆錄,對不同意見也必須如實記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全體成員及書記員簽名。宣讀判決。合議庭評議后,審判長應宣布繼續并宣讀判決。如果不能當庭宣判,審判長應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3、刑事案件的法院審判流程為:(一)庭前準備。查閱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二)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宣讀法庭規則等,審判人員就座后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等。
4、被告人最后陳述。它是法庭審判的必經程序。是指被告人陳述自己對案件的意見或表明自己的認識和態度,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剝奪被告人最后陳述的權利。法庭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后,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5)評議和宣判。
5、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進行下列工作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一)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二)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
《刑法》中作偽證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做偽證的法律后果是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因為當事人作偽證導致發生了冤假錯案的話,對于作偽證的所謂證人可以判處3年以上到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如果有幫助毀滅證據的話,對司法工作人員要從重處罰。
2、偽造證據涉嫌構成偽造證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律師解答做偽證要承擔的后果:在民事訴訟中做偽證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刑事訴訟中做偽證的行為,可能涉嫌偽證罪。
4、【法律分析】:法庭上做偽證是違法的,是需要承擔相應法律后果的,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偽證行為,一般多多少少構成了妨害司法類的犯罪,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對偽證者的制裁可以從輕掌握,進行批評教育則可。
5、法庭上做偽證的需要承擔被罰款、拘留的行政處罰,如果是在刑事法庭上作偽證的,意圖使別人受到法律追究的,可能會構成偽證罪,會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分析刑法學界對民事訴訟中發生的偽證能否構成妨害司法類犯罪爭議較大,主要集中在以下兩方面:(一)是民事訴訟過程中能否構成妨害司法類犯罪。
刑事訴訟法筆錄法條中有哪些規定
1、法律分析:筆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第一百三十三條,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2、檢察院做筆錄的規定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 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4、刑事訴訟法辨認筆錄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辨認筆錄的相關規定是:辨認筆錄是指偵查活動中,偵查人員讓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涉案物品、地點等做的辨認經過和結果的書面形式,偵查人員偵查活動中制作的辨認筆錄經過查證屬實的,屬于證據。
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普通程序是不是必須兩名以上公訴人出庭
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特別規定刑事訴訟中記錄人,出庭的公訴人必須是兩人刑事訴訟中記錄人,因為一般為兩人刑事訴訟中記錄人,一個是公訴人,一個是記錄人,但沒有專門的要求。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一審普通程序具體為法院受理檢察院、或者是刑事案件自訴人提出的刑事訴訟請求、然后為了保證法庭審判的順利進行法院需要做一些開庭準備,這里的準備包括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告知案件當事人等,最后需要開庭審理、宣判案件。
對于適用普通程序的公訴案件,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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