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三款的規定
- 2、刑事訴訟被害人請求抗訴裁定的時效是多少?
- 3、是《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的規定嗎?咋感覺這是胡說八道呀?
- 4、刑事訴訟法182條
-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三款是什么內容
-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三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三款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第三款是關于人民法院通知開庭的程序方面的規定,根據該款規定,法院在確定開庭時間后,應提前三天通知相關訴訟當事人;如果是公開開庭的,還應提前三天進行開庭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期限通常最長不超過三十三個月零八天。這一期限在刑事訴訟各階段的分配情況如下:拘留的羈押期限最多為三十七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重審的具體情形為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如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違反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違反回避制度的;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裁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事訴訟被害人請求抗訴裁定的時效是多少?
1、刑事訴訟被害人請求抗訴裁定刑事訴訟規則182條的時效是拿到判決書后五日內。請求抗訴權是被害人的法定權利刑事訴訟規則182條,請求的對象是檢察院。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刑事訴訟規則182條,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這里要注意刑事訴訟規則182條,請求抗訴權的對象是一審未生效判決刑事訴訟規則182條,申訴權的對象是生效裁判。
2、法律分析:刑事被告人申請檢察院抗訴的時效是5日或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3、刑事訴訟法規定抗訴的期限是十天,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是五天,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天開始計算。所以說,在法律上裁定和判決還是有一定的區別的,抗訴的期限在刑事判決書當中都寫的非常的清楚。而且,也只有人民檢察院才具有抗訴的權利。
4、刑事案件公訴機關抗訴時效規定是10天。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
5、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是《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的規定嗎?咋感覺這是胡說八道呀?
1、第一百八十二條 特殊案.件的撤銷、不起訴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2、首先,樓主要明白什么是抗訴權。抗訴權的主體是誰,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3、條的規定:判決與裁定屬于不同種的法律判斷,判決多就實體問題作出裁判,故法律規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長于裁定,故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
4、《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5、刑訴法相關條款規定了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對未生效的一審判決、裁定的上訴權,人民檢察院對未生效的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權,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抗訴權的對象僅限于未生效的一審判決,不包括一審裁定,這當然有違公平。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第三款是關于人民法院通知開庭的程序方面的規定,根據該款規定,法院在確定開庭時間后,應提前三天通知相關訴訟當事人;如果是公開開庭的,還應提前三天進行開庭公告。
刑事訴訟法182條
《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根據上述規定,請求抗訴權是被害人的法定權利,請求的對象是檢察院。
從《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的規定中明確了法院開庭審理的時間,因為需要先將起訴書副本送達給被告人,而這個時間至少是在開庭之前的10日前送達。因而,如果快的話,在法院將起訴書副本送達給被告人之后,10日就會開庭對案件進行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三款是什么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第三款是關于人民法院通知開庭的程序方面的規定,根據該款規定,法院在確定開庭時間后,應提前三天通知相關訴訟當事人;如果是公開開庭的,還應提前三天進行開庭公告。
是關于審判程序的規定,不清楚是什么案情,更不能判斷判用什么刑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三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第三款是關于人民法院通知開庭刑事訴訟規則182條的程序方面的規定刑事訴訟規則182條,根據該款規定,法院在確定開庭時間后,應提前三天通知相關訴訟當事人刑事訴訟規則182條;如果是公開開庭的,還應提前三天進行開庭公告。
2、《刑事訴訟法》第182條刑事訴訟規則182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3、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刑事訴訟規則182條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