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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林地的補償標準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林地征收的補償標準具體如下:1、防護林地、用材林地的補償費標準:造林當年為1000元/畝,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2、經濟林、竹林的補償標準:以造林、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三至五倍計算。暫定投產前每畝按1500~5000元計算,投產后每畝按5000~30000元計算。3、特殊用途林的補償標準:以防護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三倍計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標的實際價值計算。暫定造林當年每畝為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計算。4、苗木以征用、占用當前或前三年平均畝產值計算。暫定一般用才樹苗一年生苗木每畝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畝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畝3500~6000元;珍貴綠樹苗以一般用材樹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5、“四旁”林木:按植樹、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計算。暫定一般用材樹植樹當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計算;珍貴常綠樹木以一般用材樹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征用土地上的經濟樹木應該如何補償?
用材林地、經濟林地按照每畝4200元補償。
經濟林林木:果樹賠償以姚家村村民代表大會形成的賠償意見為標準。其中,果實單價按照前三年市場平均價格計算,果樹產值按3倍補償;果樹產量依據生長年限、栽植密度、管理水平等綜合評定;培育費系定植后的幼果樹;果苗補償按市場價計算。規定品種以外的果樹以市場平均產量、價格為準。
征用、占用林地伐除的林木,歸林權所有者;不伐除林木,改變權屬的,除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補償外,另按照林木產材量作價補償。
《土地管理法》規定
被征用土地,在擬定征地協議以前已種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著物,也應當酌情給予補償。但是,在征地方案協商簽訂以后搶種的青苗、搶建的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實踐中,可按下列辦法執行:
在征用前土地上長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毀掉的,應由用地單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產量、產值計算,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而定。對于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其一季產值的1/3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產值補償。
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夠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不能收獲的按一季補償;對于多年生長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支付移植費,如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林木,由林權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單位只付伐工工時費,不予補償。
擴展資料
林木補償標準:
⑴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⑵柞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元。
⑶紅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3100元;
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9600元。
⑷落葉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100元。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img]有林權證土地賠償標準
一、針葉林林木補償標準人工幼齡林:補償全部造林投資及培育費,造林投資按每畝400元計算,培育費的補償標準,前三年按造林投資的7倍補償,從第四年開始,按照前三年補償標準每年增加25%。人工中齡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積×主伐期每畝林木產量×700元×85%的標準計算,并在此標準的基礎上增加30%進行補償。人工近熟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積×主伐期每畝林木產量×700元×50%的標準計算,并在此標準的基礎上增加30%進行補償。人工成熟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積×主伐期每畝林木產量×700元×20%的標準計算,并在此標準的基礎上增加30%進行補償。
二、天然林林木的補償標準天然林林木按照人工林補償標準補償。防護林按照人工林補償標準的2倍補償。特種用途林和珍貴樹木按照人工林補償標準的3倍補償。疏林地的林木和零星樹木按照每株每年3.5元補償。未成林造林地林木按照每畝3000元補償。灌木林林木按照每畝1000元補償。經濟林林木:果樹賠償以姚家村村民代表大會形成的賠償意見為標準。其中,果實單價按照前三年市場平均價格計算,果樹產值按3倍補償;
三、林地補償標準用材林地、經濟林地按照每畝4200元補償。疏林地、灌木林地、新炭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按照每畝3360元補償。防護林林地按照每畝8400元補償。特種用途林林地按照每畝12600元補償。苗圃地按照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補償。其中,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按照每公頃13.5萬元計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地和珍貴樹木林地原則上不應該占用,特殊情況經批準征用、占用的,防護林地按照用材林地補償標準的2倍補償,特種用途林地和珍貴樹木林地按照用材林補償標準的3倍補償。
四、其它林木補償標準房前屋后樹木(楊、柳、刺槐等)按照每株每年3.5元補償。
五、安置補助費計算標準安置補助費征用林地面積/人均林地面積)×該林地平均年產值×6倍。其中,林地平均年產值按每公頃4000元計算。
六、植被恢復費收取標準征用、占用林地植被恢復費的收取標準按照國家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聯合下發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許昌征地補償標準63號文件
一、拆遷房屋補償標準
拆遷各類房屋的補償費,包括舊料損失、拆除、搬運等費用。
二、樹木補償標準
1.移植樹木,在非移植季節,按保留補償。花木、苗圃及樹林按照園林部門規定或本地區當年度(當季)市場價格補償。
2.經濟林按照林業部門規定計算。
三、水井、水渠補償標準
1.水井補償包括開鑿工程、用料及用工量計算。鑄鐵管井筒可參照砼管井筒增加材料差價進行補償。
2.水渠補償包括舊料搬運、材料損失、拆建工費等。
四、通訊、通信、電視、供電線路等補償標準
原則按照補償標準進行補償,確有不符的,以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和實際情況進行補償。
五、墳墓補償標準
補償費包括遷葬工、料費。
六、其他補償標準
未統計入表的其他特殊地上附著物依據本地區當年度(當季)市場價格補償或委托有資質單位依法評估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國家對林地的補償標準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沒有關于征占用林地的統一補償標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以北京為例:1、防護林:以造林、培育(肥培管理、病蟲防治、護林防火等,下同)全過程的投入加林木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時林地上的林木實際價值計算。依據造林當年每畝為1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計算。
2、用材林:同防護林。
3、經濟林(果園、桑園,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三至五倍計算。依據投產前每畝按1500~5000元計算,投產后每畝按5000~30000元計算。
4、特種用途林(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林、紀念林、自然保護區林和珍貴樹種林,不同)以防護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三倍計算或以被征用、占用時的實際價值計算。依據造林當年每畝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計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當年或前三年平均畝產值計算。一般用材樹苗一年生苗木每畝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畝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苗木每畝3500~6000元貴常綠樹苗以一般用材樹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6、“四旁”林木:按植樹、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計算。一般用材樹植樹當年每株5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計算:珍貴常綠樹以一般用材樹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著物、建筑設施等,按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國家對樹木賠償有何規定
林木補償標準(根據全國各地標準參考值,供農民征求意見參考)
1,林木補償標準
⑴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⑵柞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元。
⑶紅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3100元;
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9600元。
⑷落葉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100元。
2,民房前屋后林木補償標準
一般林木(楊柳榆槐等)
幼齡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5—20元;
中齡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1元。
3,森林植被恢復費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苗圃地每畝4000元;
未成林每畝2667元;
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每畝5336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每畝6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畝2000元;
宜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每畝13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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