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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人有上訴權而被害人沒有上訴權是怎么回事,被害人不可以是上訴人嗎...
因為法律為被害人規定了申訴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
法律分析: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有上訴的權利,而且對提出上訴的理由沒有規定任何限制,只要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不論理由是否充分,均應允許。
不同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上訴權有所不同,公訴案件被害人是沒有上訴權的,對判決不服的,可以申請再審;自訴案件被害人是有上訴權的,對于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后,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法律分析:在刑事案件中也有被害人自己提起訴訟的,稱為刑事自訴案件。因此,被害人有上訴權。自訴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訴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訴案件中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則處于證人地位。
法律分析:被害人是有上訴權的。在自訴案件當中,受害人是有上訴權的,公訴案件當中,受害人沒有上訴權,被害人需要向檢察院提起請求,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抗訴,檢察院從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之后需要在五天之內做出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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