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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有證據交換嗎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證據交流環節被明確規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訴人及辯護律師應向法庭展示與案件相關的實物證據以供當事人辨識,對于未能出席庭審的證人證言及其書面記錄、出示鑒定專家出具的鑒定結果、現場勘查記錄以及其他作為證據材料需要宣讀的文件,必須在庭上公開宣讀。
當事人之間交換證據材料就是在法庭上,當事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當地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
法院不會把原告的證據給被告。證據是要相互質證的,但是不會給對方。開庭審理時,在質證階段,法院會把原告的證據拿給被告進行查看,辨認證據的真實有效性。根據相關法律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
民事案件立案后,就需要答辯、提交證據、證據交換,然后等待法院的審判。刑事案件立案后就還有諸多程序。刑事公訴案件的立案分為兩個階段,即刑事偵查立案和刑事審判立案。刑事偵查立案,是偵查機關接受報案人或控告人的舉報,或偵查機關自行發現犯罪線索,予以立案偵查。
開好庭前會議,法官有份「操作手冊」
第一步刑事訴訟庭前證據展示制度,庭前會議的啟動需根據案件復雜程度、證據材料數量、社會影響等因素決定。啟動方式多樣,包括被告及其辯護人申請、檢察院建議、法院依職權決定等。召開時間應在開庭前,特殊情況可休庭后或多次召開。啟動程序需書面申請,明確需要解決的事項及證據材料。
召開庭前會議意味著什么庭前會議只是庭審的準備程序,并非正式的審判程序。如果被告人不參加,并不影響其訴訟權利的行使;庭前會議是否通知被告人參加,應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以及庭前會議來解決的問題而定,不能作出一刀切的規定。
人民法院會在開庭三日前通知有關人員出庭,當事人只要在通知規定的開庭時間內到達即可。法律分析庭前會議,是指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刑事訴訟庭前證據展示制度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庭前會議是開庭審理前的準備會議,是訴辯審三方在庭審準備階段開始接觸、溝通和協調的重要平臺,而且承接立案階段的工作成果,決定開庭審理階段可否啟動,因而也是承前啟后的過濾機制。
可能各地的實際情況會有所不同,但根據我的經驗,庭前會議更多是各方交換意見,以便更高效的推進庭審工作,庭前會議一般不就實體問題進行審理或辯論。
三項規程
1、法律分析:三項規程: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試行)》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程(試行)》。
2、三項規程”立足現有法律規定,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刑事訴訟庭前證據展示制度了庭前會議、非法證據排除、法庭調查等關鍵環節、關鍵事項刑事訴訟庭前證據展示制度的基本規程,有助于解決證人出庭難,非法證據排除難、疑罪從無難等問題,提高刑事審判的質量、效率和公信力。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三項規程”(附全文)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試行)》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程(試行)》(簡稱“三項規程”),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
4、深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試行)》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程(試行)》(以下簡稱“三項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自2018年1月1日起試行。
5、煤礦操作規程、煤礦作業規程、煤礦安全規程 前兩項屬于企業內部依據煤礦井下各工種特點及各工作面地質情況或者工藝情況以及行業規范和安全管理規定而制定,第三項 煤礦安全規程屬于國家制定,必須強制執行的。
舉證、質證、辯論的具體含義以及它們之間的順序、聯系
1、舉證責任的概念包括三層含義:第一,就事實主張提供證據的責任,又稱舉證的行為責任;第二,用充分證據說明其事實主張的責任,又稱舉證的說服責任;第三,當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而且案件事實未能查清時承擔不利后果的責任,又稱舉證的結果責任。[6]可見,舉證僅是舉證責任中的舉證的行為責任的內容。
2、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當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證據予以說明和質辯的活動或過程。舉證一方陳述證據觀點,然后接受對方質證。質證,不僅是訴訟內容,也是法定程序,質證還是審查、采信證據作為定案事實的前提。
3、法律主觀:法庭辯論是指在庭審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 代理 人或 辯護人 就案件事實和 證據 情況,闡明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意見的 訴訟 活動。 法庭辯論階段是審判程序的重要階段,其主要任務是組織當事人對法庭調查的事實、證據提出自己的看法,陳述自己的意見,以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
刑訴法關于庭前會議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庭前會議主要作出了以下明確規定:明確了庭前會議的適用案件范圍。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2)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3)社會影響重大的;(4)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庭前會議適用案件范圍明確。規定在以下情形之一,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2)證據材料眾多、案情復雜重大的;(3)社會影響巨大的;(4)其他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 庭前會議參加主體確定。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通知被告人參加。
庭前會議是怎么規定的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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