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刑事自訴,哪些刑事案件不適用調解
-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第77條是怎樣規定的
- 3、刑訴法172條規定內容是什么
- 4、自訴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以前可以進行以下哪些工作?()。D.請求人民檢...
- 5、刑訴法172條規定的內容是什么
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刑事自訴,哪些刑事案件不適用調解
自訴案件中,如若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已由被害人證實,且需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公安或檢察機構未能采取行動者則不適宜調解。
但本法第172條第(3)項規定的案件不使用調解。刑事自訴案件包括哪些刑事自訴案件包括:輕傷害案、侮辱刑事訴訟77條和172條他人誹謗刑事訴訟77條和172條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員案、遺棄案等。
首先,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或財產權利,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未采取行動時,這類案件不適用于調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含此類情況。法律在第二百一十二條中指出,對于自訴案件,法院可以進行調解。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不能調解的自訴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第77條是怎樣規定的
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77條屬于取保候審的條件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3、《刑事訴訟法》第77條2款是這樣規定的:“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1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只能是處于偵查階段。
5、同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52條規定:(一)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辦案部門應當在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時書面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監視居住的,應當在送交執行時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6、因此,要是在被監視居住期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的,同時情節比較嚴重的話,那么還是有可能變更強制措施,對其進行逮捕。解除監視居住的情形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刑訴法172條規定內容是什么
1、法律分析:刑訴法第172條規定刑事訴訟77條和172條的是審查起訴的期限刑事訴訟77條和17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刑事訴訟77條和172條,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刑事訴訟77條和172條,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后,若確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且證據確鑿、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將作出起訴決定。在作出起訴決定后,人民檢察院需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自訴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以前可以進行以下哪些工作?()。D.請求人民檢...
【答案】:ABC 《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刑事訴訟77條和172條,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刑事訴訟77條和172條,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刑事訴訟77條和172條的案件不適用調解。”據此,本題AB項正確。
《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204條第(三)項規定刑事訴訟77條和172條的案件不適用調解。”《刑訴解釋》第333條規定:“對第二審自訴案件,必要時可以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刑訴法172條規定的內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刑訴法第172條規定的是審查起訴的期限,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后,若確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且證據確鑿、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將作出起訴決定。在作出起訴決定后,人民檢察院需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此外,該條款還體現了刑事訴訟中的分工合作原則。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收集證據;人民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則負責審理和判決。這一分工合作機制有助于提高訴訟效率,確保案件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
您好,《刑事訴訟法》172條是規定了檢察院的起訴權;《刑法》第172條是“持有、使用假幣罪”不是非法行醫罪。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