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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哪些訴訟權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辯護權,這是他們的核心訴訟權利。他們有權自行辯護,并且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義務保障他們的辯護權。在公訴案件中,從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辯護人;在自訴案件中,被告人隨時可以委托辯護人。
對侵犯其合法權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犯罪、查獲犯罪、懲罰犯罪,保護其合法權利。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請求人民檢察院責令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委托辯護人的權利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包括了陳述權,詰問權,調查證據申請權,辯論權,選任辯護人權,救濟權還有回避申請權這些權利。同時,法律給予了刑事律師,給予了犯罪嫌疑人同被告人都享有最基礎和最核心的訴訟權利。一般,被告人的權利包括下面這些內容。簡單來說一下。第一個是陳述權,這是最基本的一個權利。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被告人享有以下主要訴訟權利:運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有獲得辯護的權利。申請回避的權利。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不得被確定有罪。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
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 1獲得賠償的權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被告人訴訟權利: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被告人享有以下主要訴訟權利: ⒈有權參與法庭審理,有權刑事訴訟被告人訴訟權利了解被指控刑事訴訟被告人訴訟權利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⒉有進行最后陳述的權利。 ⒊有權對一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提出申訴。 ⒋運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⒌有獲得辯護的權利。
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除享有訴訟參與人共有的訴訟權利以外,還享有以下訴訟權利:對侵犯其合法權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犯罪、查獲犯罪、懲罰犯罪,保護其合法權利。
第一個是陳述權,這是最基本的一個權利。具體來說就是在對被告人進行詢問的時候,會給予他們陳述和辯解的機會。第二個是辯論權。這是說被告人能夠就現有的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或者是和辯護者進行辯論,擁有就證據的相關證明力度和程序的問題進行辯論。
運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有獲得辯護的權利。申請回避的權利。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不得被確定有罪。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也就是說,任何人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能被確認為有罪和處以刑罰。
法律分析: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有控告犯罪的權利。對不立案的決定有權申請復議刑事訴訟被告人訴訟權利;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有權申請復議;對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對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時,有權直接向法院起訴。
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有:(1)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2)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的權利;(3)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并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鑒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4)辯論權。
被告人的主要訴訟權利有哪些
被告人有以下權利:辯護權 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有權為自己進行辯護,針對被指控的事實、證據以及適用法律等問題提出意見和辯解。這是被告人的基本權利,旨在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知情權 被告人有權知曉被指控的具體罪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以及訴訟進程和相關的法律程序。
運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有獲得辯護的權利。申請回避的權利。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不得被確定有罪。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也就是說,任何人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能被確認為有罪和處以刑罰。
法律主觀: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被告人享有以下主要訴訟權利: ⒈有權參與法庭審理,有權刑事訴訟被告人訴訟權利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⒉有進行最后陳述的權利。 ⒊有權對一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提出申訴。 ⒋運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⒌有獲得辯護的權利。
對侵犯其合法權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犯罪、查獲犯罪、懲罰犯罪,保護其合法權利。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請求人民檢察院責令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法律分析: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有控告犯罪的權利。對不立案的決定有權申請復議刑事訴訟被告人訴訟權利;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有權申請復議;對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對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時,有權直接向法院起訴。
刑事訴訟法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法律主觀: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被告人享有以下主要訴訟權利: ⒈有權參與法庭審理,有權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⒉有進行最后陳述的權利。 ⒊有權對一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提出申訴。 ⒋運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⒌有獲得辯護的權利。
法律分析:(1)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2)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的權利;(3)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并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鑒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4)辯論權。
運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有獲得辯護的權利;申請回避的權利;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不得被確定有罪。
法律分析: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有控告犯罪的權利。對不立案的決定有權申請復議;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有權申請復議;對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對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時,有權直接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被告人享有以下主要訴訟權利:運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有獲得辯護的權利。申請回避的權利。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不得被確定有罪。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
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訴訟權利主要有哪些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委托辯護人的權利。申請回避的權利。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2、對侵犯其合法權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犯罪、查獲犯罪、懲罰犯罪,保護其合法權利。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請求人民檢察院責令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3、法律分析: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有控告犯罪的權利。對不立案的決定有權申請復議;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有權申請復議;對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對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時,有權直接向法院起訴。
4、一)申請回避權。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二)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權利。
5、有權請求法律援助機構或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有選擇并委托律師為自己辯護的權利。有請求法官更改審判員名單,以排除可能產生不公正裁判的情況的權利,即有申請“回避”的權益。當其母語是少數族群使用的語言時,有權使用這種語言和文字參與訴訟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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