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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于證人證言的規定
證人具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且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書證有當事人簽字的,就算沒有按手印也是有效的,例如民法典并沒有規定合同按手印才有效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找到證人證言證明重婚,且犯罪事實成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系。
當事人以不動產作為證據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該不動產的影像資料。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進行查驗?!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只要您的前夫不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又知道案件情況的,是有出庭作證的義務。如果你前夫出庭作證,要如實陳述其所作證的內容,如作偽證要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舉證的原則是什么
1、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推定過錯責任原則。過錯原則。公平原則?!睹袷略V訟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2、【法律分析】民事舉證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訴訟當事人應當對自己所提出的訴訟請求或者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在民事訴訟中,在舉證原則方面以“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為主,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為輔。也就是說。
3、法律主觀:民事 證據 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 訴訟 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例外情形:在 勞動爭議 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 解除勞動合同 、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 舉證責任 。
4、在民事訴訟中,在舉證原則方面以“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為主,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為輔。也就是說。在通常情況下,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只要提出了一定主張,該當事人就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但是,對有的主張,法律明確規定應當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5、民事訴訟中一般舉證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之間的舉證責任分配一般奉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只有在當事人不能收集時由法院承擔舉證責任以及在侵權案件中采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不過,由于實務中的情形各有不同。 民事訴訟中一般舉證的原則是什么?當事人舉證責任。
6、法律客觀: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原則是什么(一)民事案件舉證責任當事人舉證責任?!睹袷略V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中有關證人的規定
1、法律分析: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特定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第七十三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3、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證人出庭作證的相關規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法院經通知后,證人有義務出庭作證。若證人因健康問題、路途遙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無法親自出庭,經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4、《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涉及證人出庭作證具體操作程序的規定有3條(分別是第54條第二款,第55條,第58條)。
5、民事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是什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能夠正確表達意思的人,是指精神、心智正常的人,即使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要能夠客觀的表達案情,都可以作為證人。
民事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是什么?
1、民事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是在舉證期限內出庭。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能夠正確表達意思的人,是指精神、心智正常的人,即使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要能夠客觀的表達案情,都可以作為證人。
2、民事訴訟法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證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第七十三條,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3、基于此,《證據規定》第68條第1款規定,證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等雙方當事人在場時陳述證言的,視為出庭作證。同時,為了貫徹契約精神,雙方當事人同意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并經法院準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4、證人指的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具體如下: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
5、民事案件當中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是知道案件詳細情況的單位和個人實際上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證人在出庭作證的過程當中,審判人員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而且證人是不能夠旁聽法院的審理工作的,在必要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讓證人相互對質。
6、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具體如下:公訴人、當事人或是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該證人證言對案子判罪定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必須出庭作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民事訴訟中的證人證言效力是怎樣規定的
1、法律分析民事訴訟證人原則:民事訴訟中民事訴訟證人原則的證人證言效力規定是: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民事訴訟證人原則,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民事訴訟證人原則;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民事訴訟證人原則;證人應當如實作證,所做證言能依法作為案件證據使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2、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對方有異議,但無證據予以推翻的,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人證言,對方有異議,且有足夠證據予以推翻的或提出異議的理由正確,證言有明顯不實或不符合常理的,應確認該證言無效。
3、法律分析:證言的反證規則:在民事訴訟中,對方對證人證言提出確實的反證時,在提供證人證言的一方不能反駁的情況下,該證人證言的可靠性降低。
4、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對方有異議,但無 證據 予以推翻的,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人證言,對方有異議,且有足夠證據予以推翻的或提出異議的理由正確,證言有明顯不實或不符合常理的,應確認該證言無效。
開庭做證人注意什么
開庭作證證人應當注意以下問題:證人必須按時出庭作證。證人必須如實提供證言。一般而言,證人應該以口頭方式就知道的案件情況向法院作出陳述,陳述必須屬實,不能夸大也不能縮小,陳述應該是針對事實,而不是就事實進行分析、評價、推理。證人必須遵守法庭秩序。
在法庭上作為證人,需注意以下事項:按時出庭,如實提供證據,遵守法庭紀律。有意作偽證或隱瞞罪證,將承擔法律責任,可能面臨刑事責任。此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制定,法庭會明確告知證人相關法律責任。
需要注意必須按時出庭作證并且陳述事實,且要遵守法庭秩序。法律規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需要注意必須按時出庭作證并且陳述事實,且要遵守法庭秩序。
證人出庭做證時,應當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證件。為了督促證人誠實作證,法律對于作偽證設定了相應的不利后果。證人、鑒定人作偽證的,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狂第二項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證人出庭作證是,法院應將以上內容告知該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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