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關于糾問式訴訟的問題
- 2、簡述當事人的特征及其類型
- 3、在歷史上都有哪些不同的訴訟模式?
- 4、什么是對抗制審判模式
- 5、反訴的意義和效果
關于糾問式訴訟的問題
糾問式和對抗式是當今世界上最重要的訴訟模式。主要是刑事訴訟方面。既然是是最主要的訴訟模式,就會有其存在的理由。在我國,糾問式的控訴主體是檢察機關,檢察機關追溯被告人,由法院來審判。律師為維護被告人權益與檢察機關對抗。
【答案】:①國家主動追究犯罪,采用糾問式的訴訟形式糾問式訴訟:對于犯罪事件,即使受害人不控告也無其他人告發,司法機關都應根據職權主動追究和審判。②司法與行政不分,司法隸屬于行政;③控告方與被告方地位不平等,審判秘密進行;④刑訊合法化、制度化;⑤實行法定的證據制度。
糾問式訴訟中,法官更多依賴書面文件,主動召集證人與專家,確保證據可靠性,且不存在認罪原則。從當事人角度來看,糾問式訴訟的優點在于全面的事實調查與證據收集,但缺點是可能導致審判時間過長,且缺乏直接對話機會。對抗式訴訟的優點包括公開辯論與直接證據展示,但可能存在證據濫用、道德模糊等問題。
【答案】:BCD封建社會實行糾問式訴訟,這種訴訟模式的特點是實行“不告也理”制度,偵查和審判都秘密進行,法官集控審職能于一身,被告人無任何訴訟權利,只是被刑訊的對象,法官依職權主動追究犯罪。所以選項A不選。
簡述當事人的特征及其類型
1、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又稱“對抗制訴訟”、“辯論主義訴訟”、“競爭主義訴訟”是英關法系國家采用的訴訟模式。對抗制訴訟模式的主要特征是:(1) 法官不主動依職權調查證據。(2) 案件事實的發現通過控訴方和辯護方的舉證和辯論,在法庭調查中實行交又詢問制度。
2、在法律訴訟中,適格當事人是指擁有在特定案件中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訴訟并實施訴訟行為的資格。這種資格被稱為訴訟實施權,只有具備這項權利的人才能被稱為適格當事人。法院的判決僅對適格當事人有效,對于不適格的當事人,法院可能會駁回起訴或更換當事人,因為他們的訴訟行為不具備法律效力。
3、行政訴訟當事人地位具有特殊性。行政訴訟作為“民告官”的訴訟類型,其當事人身份具有鮮明的恒定性,即 “兩造恒定”。行政訴訟的原告恒定為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訴訟的被告恒定為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被授權組織。
4、當事人陳述分為口頭陳述和書面陳述,也可以分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當事人自認兩類。當事人陳述作為證據的第一個種類是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種類劃分中的特色。當事人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由于與訴訟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決定了當事人陳述具有真實與虛假并存的特點。
在歷史上都有哪些不同的訴訟模式?
1、近現代刑事訴訟模式 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特點:(1)法官推進訴訟進程。(2)法官主動依職權調查證據,可以主動詢問被告人、證人、鑒定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證明方法。(3)采行不變更原則,案件一旦起訴到法院,控訴方不能撤回起訴,訴訟的終止以法院的判決作為標志。
2、當事人主義模式:這種模式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國家,是對中世紀陪審制和彈劾主義訴訟的繼承和發展。它強調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的主體地位和對抗性。通過當事人雙方在訴訟中積極主動、相互對抗的訴訟行為,查明案件事實,促進案件的處理。
3、彈劾式訴訟,又稱控告式訴訟,是盛行于奴隸制國家的一種訴訟形式。
4、刑事訴訟模式經歷了奴隸制時期的彈劾式,封建制時期的糾問式,資本主義時期的當事人式和職權式以及社會主義時期的新型訴訟模式。彈劾式訴訟,又稱控告式訴訟,主要在奴隸制和封建制早期的國家中實行。該訴訟模式實行控審分離、私人追訴,推行神示證據制度。
5、根據訴訟的內容和主要目的,我們可以將訴訟活動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世界各國因為國情不同,訴訟模式也不盡相同,刑事訴訟有哪些類型?我國屬于什么類型? 刑事訴訟形式的歷史類型(一)彈劾式 彈劾式訴訟的特點 不告不理。
6、民事訴訟模式的類型有:普通訴訟 普通訴訟是最常見的一種民事訴訟模式。當一方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法審理并作出判決普通訴訟適用于各種民事糾紛,包括合同糾紛、侵權糾紛、財產糾紛等。
什么是對抗制審判模式
1、對抗制是英美法系法庭辯護制度 英美法系國家認為當事人主導著法律程序地進行,法官作為一個傾聽者。當事人是由原被告組成,各方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會在法庭當中進行對抗。所以英美法系稱之為對抗制訴訟。與大陸法系的提問式訴訟相對應。
2、對抗制的審判制度即為為使兩股或多股能力或勢力的之間的互相對抗,以此來達到平衡的目的而產生或者制定的規則、制度。
3、【定義2】對抗制審判方式又稱為抗辯式審判方式,主要應用于英、美法系的法庭審判階段。與之相對應的是答辯式的審判方式,我們國家就是這種。
4、在現代刑事訴訟中,主要存在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兩種基本的訴訟模式。其中,職權主義的非對抗制模式,其特征主要是強調國家機關的職權作用,審判中主要由法官直接調查主導審判。而當事人主義的對抗制模式,則是以控辯雙方的訴訟對抗和法官的中立聽證為審判結構的基本法理。
反訴的意義和效果
被告提出的反訴本身具備著起訴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訴撤回,反訴也能夠獨立存在,也能夠作為獨立的案件由法院審理裁判。 (3)目的具有對抗性 反訴的起訴能使本訴失去意義,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訴訟請求。 (4)反訴的時間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訴有嚴格的時間限制。
反訴的基本含義 反訴是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有意識地提出自己的主張,以對抗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在反訴中,通常會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反駁原告提出的全部或部分事實,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種訴訟行為具有對抗性和獨立性,能夠影響甚至改變原有的訴訟進程和結果。
反訴的效果:反訴的提出可能會導致訴訟程序的延長;反訴的撤回: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撤回反訴,但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綜上所述,為了減輕當事人負擔,當法院合并審理本訴與反訴案件時,反訴的受理費用將減半收取,且當事人在經濟困難情況下有權申請緩交這些費用。
抗辯與反訴的效果也各不相同。抗辯的理想結果是將原告的訴求完全抵消,而反訴的理想結果則是支持被告的訴求,使被告的訴請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實現。形象比喻,抗辯的效果相當于將原告的訴求降至零,而反訴的效果則為原告的訴求與被告的訴請之間的平衡。
面對上級案件來說,如果是屬于同一類的案件的話,就可以進行直接反訴。實際情況不同就不一樣 但是如果這樣案件的兩種性質是非常不同的話,就可以進行立案起訴,因為這樣的立案起訴能夠幫助我們在這樣的另一個案件當中去尋找更多的漏洞,對于我們自己的勝訴來說是有一定的幫助的。
民事訴訟中的反訴是指民事訴訟中的被告針對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主張獨立于本訴請求的新的事實的行為。目的不同 訴訟中的抗辯是當事人主張與相對方的主張事實不同的事實,用以排斥相對方主張的法律效果。民事訴訟中的反訴的目的旨在抵消、吞并或排斥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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