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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上訴案件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沒有第四款。《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您好!最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2008年4月1日實施的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第171條是: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當原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方面存在錯誤時,應通過判決或裁定的方式進行相應地改判、撤銷或變更,以確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確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1、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民事訴訟訴訟法117,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民事訴訟訴訟法117的情形之一的民事訴訟訴訟法117,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基本事實指什么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基本事實,是指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民事權利義務等對原判決、裁定的結果有實質性影響的事實。
3、民事訴訟法179條規定第一款是民事訴訟訴訟法117:“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訴訟法179條是關于上訴權的規定。第一款明確表述民事訴訟訴訟法117了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時,有權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
1、《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
2、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17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因此,如果當事人未按規定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未準許證人出庭作證,并不構成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3、《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此條規定明確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扣押他人財產的自力救濟方式界定為需要追究刑事或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
4、有關基本法律規定了非法索債不具有正當性,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等。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該條款明確了非法索債行為不僅不受法律保護,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符合本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除外。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本案為普通民事糾紛,并非公安部門職能范圍,無權行使公權力扣押他人財產。將認定被告侵權,判令返還車輛,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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