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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訴依職權調取的需要質證嗎
- 2、刑事訴訟法重新鑒定
- 3、刑事訴訟重新鑒定有幾次
- 4、人民檢察院鑒定規則
刑訴依職權調取的需要質證嗎
1、法律分析:行政機關依職權調取的證據,不需要質證。依職權調取的證據,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調取該證據的情況進行說明,聽取當事人意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2、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應向各方說明,吸取雙方的意見。不需要質證。
3、法律主觀:一般來說,在刑事案件當中是有提交證據并質證的這一環節,其中當事人的質證是影響證據的主要手段。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4、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四十三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刑事訴訟法重新鑒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法律主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 證據 的鑒定意見告知 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法律主觀:根據以下法律條例,案件需要重新鑒定。 《 刑事訴訟法 》 第一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 證據 的鑒定意見告知 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法律分析: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經檢察長批準,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刑事訴訟重新鑒定有幾次
刑事訴訟重新鑒定法律沒有規定鑒定的次數。所謂鑒定結論刑事訴訟鑒定只能依職權,是指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案件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而作出的結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確定了鑒定結論系刑事訴訟中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鑒定只能依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刑事訴訟鑒定只能依職權,由省級人民 *** 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申請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二十一條 對人身傷情鑒定意見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重新鑒定的程序 重新鑒定,申請應提交辦案部門,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意見復印件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后,進行重新鑒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
人民檢察院鑒定規則
1、人民檢察院鑒定規則如下刑事訴訟鑒定只能依職權:檢察院鑒定規則是我國第一次從管理立法刑事訴訟鑒定只能依職權的角度刑事訴訟鑒定只能依職權,對司法鑒定制度中所涉及的司法鑒定業務管理范圍、管理主體、各類司法鑒定機構與司法鑒定人的管理,以及訴訟主體、鑒定主體在司法鑒定活動中若干行為的管理等問題作刑事訴訟鑒定只能依職權了比較全面地規范。
2、刑事案件重新鑒定的規定如下刑事訴訟鑒定只能依職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二十條對于鑒定意見,檢察人員應當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重新鑒定的,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鑒定規則》第一條 為規范人民檢察院鑒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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