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本法規定了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處罰的范圍、程序和方式。
第二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嚴格執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第三條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查處。
第四條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的行為應當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條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為人可以采取口頭警告、責令改正、罰款、拘留等處罰措施。
第六條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為人的處罰應當根據其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綜合考慮。
第七條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為人可以采取責令其賠償損失的措施。
第八條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為人的處罰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并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為人的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條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為人的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執行,不得拖延、違抗。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保護舉報人、證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其姓名、住址等個人信息。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在執行職務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濫用職權,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治安管理秩序的宣傳教育,引導公民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治安管理秩序的信息化系統,加強對治安管理秩序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嚴格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治安管理秩序的研究和分析,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工作機制。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加強與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溝通協作。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與社會組織、媒體等的聯系,積極傾聽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治安管理秩序的研究和分析,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治安管理秩序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治安管理秩序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治安管理秩序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和文明素質。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治安管理秩序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環保意識和環保素質。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治安管理秩序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識和消防素質。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治安管理秩序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識和交通安全素質。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治安管理秩序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網絡安全意識和網絡安全素質。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治安管理秩序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防范欺詐、詐騙等犯罪的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治安管理秩序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防范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九條本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