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來為大家解答江蘇魚塘征用補償標準這個問題,江蘇省臨時征地補償標準?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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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臨時征地補償標準?
國家建設依法征用集體土地時付給被征地者補償所喪失的土地權利的費用。其計算方法是:
①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具體規定。屬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可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6倍計算,征用無收益的耕地不予補償。征用柴山、灘涂、水塘、葦塘、經濟林地、草場、牧場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
②征用人工魚塘、養殖場、宅基地、果園及其它多年生經濟作物的土地,按鄰近耕地補償標準計算。
③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④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參照建筑造價折多少,補償多少。
⑤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標準為: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畝菜地,繳納7000-10000元;50萬以上不足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畝地,繳納5000-7000元;不足10萬人口的城市,
江蘇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
江蘇省農村土地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切實保護、合理利用農村土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江蘇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資源,是指城市以外的一切土地。
凡在本省境內進行農村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農村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必須按照鄉村土地利用規劃進行。
第四條鄉村土地利用規劃由鄉(鎮)人民 *** 負責編制,報縣級人民 *** 批準。
經批準的鄉村土地利用規劃,不得隨意修改。確須修改的,應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村鎮建設規劃應與鄉村土地利用規劃相協調。
第五條農村各項非農業用地,必須遵循“合理布局,適當集中,可以利用坡地、荒地的,不得使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使用好地”的原則。
第六條在鄉村土地利用規劃中,按照生產建設和人民生活對農產品的基本需求量,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
第七條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土地,除國家重點工程外,不得批準征用和占用。
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嚴禁建窯燒磚、挖沙取土,新建廠房住宅、開挖魚塘等。
第八條國家建設、鄉鎮企業建設、農村公共設施等非農業建設項目需要征用、使用農村土地的,應按審批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 *** 審批。
第九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批準用地:
(一)已突出年度用地計劃的;
(二)未按鄉村土地利用規劃安排用地的;
(三)建筑占地面積超過定額比例標準的(農民住房和附著物的占地面積超過宅基地的70%,總面積超過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標準,企業內建筑占地系數低于25%的,廠前區用地超過總面積的5--6%)。
第十條凡征用村組土地,需辦理撤組農轉非的,用地單位須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前申報,經同級人民 *** 批準后,方可進行征地前期準備工作。
第十一條嚴格控制磚瓦窯業用地,禁止占用耕地挖田取土,凡允許繼續生產的磚瓦窯廠,取土用地均按臨時用地處理,承擔復墾任務或經費,用畢后交原村組使用。
第十二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農村建房用地:
(一)不符合分戶條件而分戶的;
(二)出租房屋的;
(三)全家戶口已合法遷入,但原籍宅基地尚未退還集體的;
(四)新分戶者,原宅基地面積已達到分戶標準的;
(五)超計劃生育的。
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將耕地改為非耕地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 *** 批準。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農村地籍管理制度,實行年度土地資源動態監測。
第十五條農村土地(含國家、集體)所有者和建設用地使用者,應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由縣級以上人民 *** 核發證書。
前款中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變化的,應按登記程序辦理變更手續,核發證書。
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者改變土地用途的,應報原批準用地機關批準。
第十六條需要臨時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者,須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并與土地所有者簽訂用地合同后,領取《臨時用地使用證》。使用期滿并履行合同后,注銷登記,收回《臨時用地使用證》。
臨時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第十七條集體所有的土地除《江蘇省(城鎮土地使用稅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的收稅范圍以外的各類企業(包括個體戶、聯合體)用地和居民宅基地,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第十八條黨政機關,村民委員會、學校、幼兒園、醫院及由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用地;直接用于農、林、牧、漁的生產用地;福利企業用地;鐵路、公路、水利用地;軍事設施用地(含測量標志用地),不列入有償使用范圍。
第十九條農村非農業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由縣(區)、鄉土地管理部門按照省土地、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憑《江蘇省收費許可證》亮證收取。
第二十條農村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有償使用費,實行村有鄉管,單獨建帳、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土地的復墾、整治,也可部分用于村莊內的基礎設施的公益事業建設。
第二十一條以下土地列為復墾管理:
(一)水利、交通等建設挖、壓廢地;
(二)工礦企業廢棄地和煤礦用陷地;
(三)農村中廢棄的溝渠、坑塘、宅基地;
(四)其他各類零星荒廢地。
土地復墾計劃每年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計劃部門共同編制下達。
第二十二條土地復墾貫徹“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凡涉及挖廢、壓占或損壞土地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把土地復墾列入總體設計。在辦理用地手續前,建設單位須與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復墾協議。
第二十三條土地復墾實行項目管理和承包責任制。經立項的復墾土地,須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驗收,達到標準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建立復墾檔案。
第二十四條復墾后的土地,用于種植糧棉作物的,不增加糧棉的合同定購任務,并按有關規定減免農業稅或林業特產稅,提倡和鼓勵集體、個人進行勞動投入。
各級耕地占用稅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有償使用資金,按省規定的比例提留,一部分用于復墾補助。
第二十五條對貫徹執行本辦法,在合理利用和保護農村土地資源中取得以下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 *** 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合理利用、保護土地資源取得明顯成效的;
(二)積極組織土地復墾、開發,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三)同破壞土地資源和違法用地的行為作斗爭作出貢獻的;
(四)在保護土地資源有關科學研究或推廣應用中成績顯著的。
第二十六條對以下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破壞土地資源,非法取土、挖砂、采石、采礦、污染等,嚴重毀壞耕地條件的;
(二)故意拋荒耕地的;
(三)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
(四)侵犯或非法變更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
(五)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以及超越批準數量非法占用土地的;
(六)無權批準、超越審批權限批準征、占用土地的;
(七)貪污、挪用土地管理有關稅費的。
第二十七條各市、縣人民 *** 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省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徐州果樹賠償標準?
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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