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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涉外刑事案件聘請翻譯有何規定
1、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對反革命案件的偵查管轄分工,按照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第十條 公安機關內部對案件的管轄分工,依照下列規定執行:(一)應當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反革命案件,由分管該類案件的部門立案偵查。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是公安機關適用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辦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規章,此次修改的規定全面吸收了近年來司法體制改革和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成果,對規范公安機關刑事執法行為、提高辦案質量、實現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的統一具有重要意義。
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八條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律規定,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
4、實行案件分工管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其有相應的規定: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5、《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二百三十條: 外國人在被行政拘留、拘留審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動范圍期間,其所屬國家駐華外交、領事官員要求探視的,決定機關應當及時安排。該外國人拒絕其所屬國家駐華外交、領事官員探視的,公安機關可以不予安排,但應當由其本人出具書面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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