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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后還能訊問筆錄
1、公安機關根據(jù)案情需要可以做詢問筆錄。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但也可繼續(xù)羈押在公安機關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2日內(nèi)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公安機關在對違法人、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后,應當及時通知家屬。
3、通常情況下,警察進行詢問筆錄并不一定意味著情況嚴重。如果被詢問的人沒有涉及嚴重問題,他們可能會直接回家。 然而,如果被詢問的人的行為符合刑事拘留的條件,警察可能會采取逮捕措施。
4、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nèi)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準逮捕,則依據(jù)《刑事訴訟法》審理,若審理后被無罪釋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5、詢問不通曉當?shù)赝ㄓ玫恼Z言文字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并在筆錄上注明。
6、依照本法規(guī)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一般來說,筆錄都是由公安機關來進行承擔的,但是檢察院也會對公安機關的筆錄進行調(diào)查,如果認為公安機關的筆錄有做不全,或者是有存衣的地方,也會要求證人和犯罪嫌疑人再次進行審查并且會進行記錄在案,且可以進行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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