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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是干什么的?
陪審團是法庭上一組人員,由法律召集,對案件做出最終裁決。這一制度多見于英美法系國家。組成陪審團需滿足特定條件,如年齡、國籍、居住地、語言能力及無犯罪記錄等。 *** 、不在本地居住、語言不通、聽力有障礙或有犯罪前科的人不符合資格。
陪審團是指向法官宣誓并且對給定的案子做出裁決的一組人員,尤其是指被法律召集聽取并且在法庭上做出案子最終裁決的一組人員。陪審團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實的團體,多見于英美法系國家。
陪審團是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一種直接形式。陪審團按照英文“Jury”的意思應該稱臨時公民審判團,或者公民審判團。陪審團是指向法官宣誓并且對給定的案子做出裁決的一組人員,尤其是指被法律召集聽取并且在法庭上做出案子最終裁決的一組人員。陪審團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實的團體,多見于英美法系國家。
陪審團的職責是在法庭上聽取證據和辯論,然后根據這些信息判斷被告是否有罪或無罪。陪審團制度是一種司法制度,旨在確保公正和公正的審判。陪審團通常由一組隨機挑選的公民組成,他們沒有任何法律或專業背景。
陪審團按照英文的意思應該稱臨時公民審判團,或者公民審判團。陪審團是指向法官宣誓并且對給定的案子做出裁決的一組人員,尤其是指被法律召集聽取并且在法庭上做出案子最終裁決的一組人員。陪審團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實的團體,多見于英美法系國家。
陪審團分為大陪審團和小陪審團。大陪審團只適用于刑事案件,其主要職責是決定是否起訴,可以在任期內(一般4周)審理若干起案子;而小陪審團則參加審判,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在民事訴訟中則是決定被告人是否要賠償。
陪審團怎樣構成
陪審團分為大陪審團和小陪審團。大陪審團只適用于刑事案件,由23人組成。小陪審團一般由6-12人組成。陪審團的構成應是21歲至70歲的國家公民。早期婦女不能擔任陪審員,現在婦女也可以擔任陪審員。 陪審團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實的團體,多見于英美法系國家。
陪審團的構成因國家和地區法律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一般來說,陪審團主要由普通公民組成。構成概述 陪審團通常由普通公民擔任,這些公民通過隨機抽取或特定條件選拔產生。陪審團成員應具備基本的法律常識和公正判斷能力,以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陪審團是十二個人原因是需要達到意見采納人數。陪審團并不固定是12人,像美國有的大陪審團是24人組成的。陪審團并不是采納人數多的一方的意見,而是必須達到多少人才算數的。陪審員根據原告的請求初步形成一項裁決意見,然后交陪審員們投票表決。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要求裁決的投票結果達到9票以上。
陪審團作為法院決策的核心團隊,負責判斷案件的事實。例如,與我國的司法程序相比,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合議庭通常由3人組成,刑事訴訟則可能由3人、5人或7人組成,通常以3人為常見。
刑事訴訟陪審團
陪審團分為大陪審團和小陪審團。大陪審團只適用于刑事案件,由23人組成。小陪審團一般由6-12人組成。陪審團的構成應是21歲至70歲的國家公民。早期婦女不能擔任陪審員,現在婦女也可以擔任陪審員。 陪審團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實的團體,多見于英美法系國家。
陪審團作為法院決策的核心團隊,負責判斷案件的事實。例如,與我國的司法程序相比,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合議庭通常由3人組成,刑事訴訟則可能由3人、5人或7人組成,通常以3人為常見。
《美國憲法》及其修正案確立了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的陪審團制度。一般說來,刑事案件被控刑期6個月以上,被告有要求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沒有要求陪審團審判的當然權利,但可以提出申請,經法官批準后設立。
法律分析: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由法官擔任審判長,可以組成三人合議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與人民陪審員四人組成七人合議庭。第一審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
陪審制是一種司法制度,它在刑事和民事訴訟中起著關鍵作用。這一制度的特點是,從普通市民中隨機挑選6至12名陪審員,他們獨立于法官,負責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決定。在刑事案件中,陪審團負責判斷被告的有罪或無罪;而在民事訴訟中,他們會決定被告的責任和賠償金額等。
陪審制陪審制由來
陪審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066年,當時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格蘭,將諾曼人的陪審團傳統帶到了英國。隨后,《克拉靈頓詔令》和《韋斯特明斯特詔令》的出臺,進一步鞏固了陪審團在英國司法體系中的地位。
古希臘雅典民主政治,梭倫改革,克里斯提尼改革,伯利克里改革中都涉及到陪審法庭是最高的司法和監察機關。這就是陪審制度的由來。陪審制度影響深遠,到今天西方的法庭中依舊會有12個人組成陪審法庭進行裁決。
〔1〕在梭倫改革之后,公元前509年“克利斯提尼改革”中,規定每個公民都有選舉權和參政權可當選陪審員、“五百人大會”議員和行政官員,并建立陪審制度,為了使犯罪者得到公平審判,由每個部落從年滿30歲以上的雅典公民中選舉陪審員若干名,組成“陪審法庭”。
一般認為,現代意義上的陪審制度起源于英國。11世紀以降所形成的認證人制度是英國陪審制的前身。這一制度的逐漸發展,才形成了后來的大小陪審團制度。[3]陪審制成型于英倫三島而傳播、擴散于歐洲與北美大陸。
一般認為英國是現代陪審制的母國。但是,從19世紀中期開始,英國在民事訴訟中逐漸淘汰陪審團,至1993年根據新的法律民事陪審團的適用僅涉及公民名譽的案件。另外,適應控制犯罪和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英國的近代警察制度和檢察制度相繼得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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