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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內容如下。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加強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六條,查封涉案財物需要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民航等有關部門協助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明確查封財物情況、查封方式、查封期限等事項,送交有關部門協助辦理,并及時告知有關當事人。
刑事拘留3日內《刑事訴訟法》第69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審查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公安部門凍結房產是依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等法律法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規定: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第五條 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以及涉案的車輛、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必要時,可以一并扣押證明其財產所有權或者相關權益的法律文件和文書。
對與案件有關的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進行凍結。安機關查封、扣押和凍結的規定如下: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和凍結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以及涉案的車輛、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
我國的刑事訴訟中有哪些強制措施
1、刑事強制措施包括五種:(一)拘傳。拘傳是指司法機關對未被拘留逮捕確保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二)取保候審。(三)監視居住。(四)拘留。(五)逮捕。
2、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種。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確保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法律分析: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種類繁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拘傳:對于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機關可以采取拘傳措施。 取保候審:對于符合一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監視居住:對于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機關可以決定監視居住。
4、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還有拘留。在刑事訴訟中,采取強制措施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會妨礙刑事訴訟的進行的活動。
5、律師解拘傳等。根據法律規定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如下:拘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于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刑訴法54條的內容是什么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內容是: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確保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確保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2、刑訴法54條內容的內容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實物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等內容。【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
3、刑事訴訟法第54條第四款規定:“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四十六條,詢問證人應當遵循夏利規則:發文的內容應當與案件的事實相關,不得已又到方式提問,不得威脅證人,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前款規定也適用于對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鑒定人的訊問,發問或者詢問。
5、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68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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