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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的“復議”、“復核”以及“申訴”定義、區別與運用。_百...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審判、檢察、偵查人員的回避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司法機關對于控告人提供的材料不予立案,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在刑事訴訟法中,復議、復核與申訴是三個重要的程序,它們各自針對不同情況,發揮著不同作用。首先,對于審判、檢察、偵查人員的回避申請被駁回時,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一次復議,以尋求更公正的審判環境。其次,對于司法機關對控告人提供的材料不予立案的決定,控告人如不服,有權申請一次復議。
法律分析:定義不同:行政復議是對不服的裁定等請求做出裁定的司法機關再次進行審查并決定,運用的機關沒有限制。程序不同:相比復議區別在與是向上一級司法機關要求復核,拿立案監督程序來說,對于復議后仍不滿的,公安機關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核。
法律分析:含義不同 復議是司法機關根據有關機關和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或要求,對已作出的決定重新予以考慮,或重新審查處理。復核是審查核對,指法院判處死刑案件的特定司法程序;再次審核一次。
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復議、復核與申訴的運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對審判、檢察、偵查人員的回避申請被駁回時,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申請一次復議。其次,當司法機關對控告人的材料不予立案,控告人對此不服,也可申請一次復議。
法律分析: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刑事案件可以復議復核的情形包括對沒收保證金決定不服的、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等。
刑事訴訟法復議復核和申訴怎么運用
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復議、復核與申訴的運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對審判、檢察、偵查人員的回避申請被駁回時,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申請一次復議。其次,當司法機關對控告人的材料不予立案,控告人對此不服,也可申請一次復議。
撰寫行政復議申請書,提交時須一式三份。搜集復議所需材料,包括: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均需復印)、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材料。部分人認為行政復議、訴訟舉證責任應該倒置,企業無需提供證據,這是錯誤觀念。有力的證據可以幫你更快更好的解決行政糾紛。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審判、檢察、偵查人員的回避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司法機關對于控告人提供的材料不予立案,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在刑事訴訟法中,復議、復核與申訴是三個重要的程序,它們各自針對不同情況,發揮著不同作用。首先,對于審判、檢察、偵查人員的回避申請被駁回時,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一次復議,以尋求更公正的審判環境。其次,對于司法機關對控告人提供的材料不予立案的決定,控告人如不服,有權申請一次復議。
刑事復議復核程序規定
1、刑事復議程序是: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然后一審法院將案卷材料移送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決定是否進行受理。
2、刑事復議復核的程序如下:刑事案件中的相關人員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駁回申請回避、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議、復核申請;公安機關受理刑事復議、復核申請,作出刑事復議、復核決定,應當遵循合法公正、有錯必糾的原則。
3、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安機關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的辦理程序,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公安機關依法行使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4、法律分析:申請刑事復議、復核應當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應當在障礙消除后五個工作日以內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經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認定的,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法定申請期限內。
5、法律主觀:刑事案件再審程序的規定參照《 刑事訴訟法 》的以下規定: 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6、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復議復核的規定
1、第七條 刑事復議申請人對公安機關就本規定第六條第二至四項決定作出的刑事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核申請。
2、刑事復議程序是: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然后一審法院將案卷材料移送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決定是否進行受理。
3、法律分析:原決定或者刑事復議決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準確、程序合法的,公安機關應當作出維持原決定或者刑事復議決定的復議、復核決定。
4、法律主觀:刑事案件再審程序的規定參照《 刑事訴訟法 》的以下規定: 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5、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6、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對于公安機關作出的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決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一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如果認為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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