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鐵們好,相信很多人對拆遷檔案補償標準都不是特別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來為大家分享下關于拆遷檔案補償標準以及國企分流人員安置補償標準?的問題知識,還望可以幫助大家,解決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本文目錄
租賃廠房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 *** 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 ***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 *** 、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 *** 、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 *** 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 *** 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 *** 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 *** 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 *** 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 *** 。
市、縣級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 *** 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 *** 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 *** 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 *** 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 *** 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 *** 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 *** 或者本級人民 *** 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 *** 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最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
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十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
江陰拆遷補償政策?
澄政發〔2002〕6號
有關鎮人民 *** ,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 *** 研究同意,現將《江陰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二年一月八日
江陰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無錫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建設項目實施和舊區改造,有利于生態環境改善和保護文物古跡,并遵循公開、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非居住房屋,是指在有關單位發布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前,具有完備合法手續且實際作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第五條市建設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局依法成立的管理房屋拆遷日常事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細則的實施工作。
市發展計劃、國土資源、房管、工商、物價、規劃、公安、稅務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市規劃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拆遷范圍后,拆遷范圍內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賃戶名。
第八條建設單位可以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房管、國土資源等部門申請暫停辦理第七條(二)、(三)項規定的事項。
因重大市政建設項目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可以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向市規劃、房管、國土資源等部門申請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暫停辦理期限不超過一年。
有關部門收到建設單位的申請后,應當在擬拆遷范圍內以公告形式公布有關暫停辦理的事項及期限。
第九條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期限內,建設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暫停辦理期限順延至拆遷期限屆滿日;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期限屆滿時,建設單位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暫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十條需要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局提出申請,建設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項目批準文件;
(二)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不少于拆遷補償安置款總額50%的資金存款證明;
(六)產權清晰、無權利負擔的安置用房證明。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遷方案中明確存款金額與安置房價值之和不足補償資金總額部分的分期到位時間。
第十二條建設局在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形式,在本地主要報紙上予以公布。
規模較小的房屋拆遷,可以在拆遷范圍內以及附近地區張貼房屋拆遷公告。
第十三條建設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拆遷人應當自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向被拆遷人發送拆遷通知書,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第十四條拆遷人不得擅自調整拆遷范圍或者延長拆遷期限。
拆遷范圍確需調整的,拆遷人應當重新辦理拆遷許可證;拆遷期限確需延長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建設局提出延期申請,建設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五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拆遷人自行拆遷的,建設局應當對拆遷人的拆遷業務工作加強指導、監督和檢查。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訂立委托拆遷合同,并在15日內送建設局備案。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建設局及管理機構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六條從事房屋拆遷業務的人員。應當掌握與房屋拆遷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其他業務知識,并經建設局的專業培訓、考核,取得上崗證。
被拆遷人有權要求從事房屋拆遷業務的人員出具上崗證。
第十七條在建設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統一文本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統一文本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拆遷人應當在5日內送建設局備案。
第十八條拆遷房屋為代管房的,代管人應當提交委托文書和有關證明材料,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共有房屋拆遷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訂立或者委托代理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九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二十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無法達成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建設局裁決。建設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 *** 裁決。
裁決部門在裁決前應當做好拆遷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聽取拆遷當事人意見,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已經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產權調換、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一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 *** 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建設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二條市政建設項目拆遷房屋,按照先騰地、后處理糾紛的原則辦理。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建設需要,按照工程建設要求按期搬遷。
第二十三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建設局會同規劃、房產、國土資源等部門審核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
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建設局應當與拆遷人、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的金融機構三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金融機構應當配合建設局做好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拆遷人在進行拆遷施工時,必須遵守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和公安、道路、交通運輸等規定。
拆遷工地應當設置圍護,確保安全。
第二十六條拆遷工作結束后,拆遷人應當向建設局提出申請,由建設局對拆遷項目進行驗收。
第二十七條建設局和拆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資料的管理,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房管、國土資源等部門移交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資料。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遷補償安置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房屋產權調換。
被拆遷人可以依法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九條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但在臨時建筑規劃許可證中載明因城市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不予補償。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以及交通崗亭、交通標志等公共設施的,拆遷人應當依照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因房屋拆遷需要遷移管線或者鋪設臨時管線的費用,由拆遷人負責;但結合道路擴建按照城市規劃需要就位或者新建、擴建各種管線的費用,拆遷人不予負擔。
第三十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三十一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不少于兩處經建設局審核同意使用的安置用房,供被拆遷人選擇,并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第三十二條拆遷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標準的出租居住房屋、非居住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房屋租賃合同重新訂立。
第三十三條拆遷執行符合 *** 規定的租金標準且具有合法租賃手續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由被拆遷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賃關系繼續保持。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且終止租賃關系,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條件但未參加房改的,拆遷補償金額超過5萬元的,80%補償給房屋承租人、20%補償給被拆遷人;不足5萬元的補足5萬元,給房屋承租人,被拆遷人不再享受20%的拆遷補償金。房屋承租人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拆遷補償款全額補償給被拆遷人。
第三十四條被拆除住宅房屋經拆遷補償評估后,拆遷補償不足5萬元的,由拆遷人給被拆遷人補足5萬元;被拆遷人也可以提出申請,由拆遷人提供相當于原住房面積的房屋供被拆遷人租住,拆遷人應扣除區位補償部分后,支付拆遷補償款。
第三十五條拆遷執行符合 *** 規定的租金標準且具有合法租賃手續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按貨幣補償的辦法實施。
第三十六條拆遷執行符合 *** 規定租金標準的落實代管房政策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租賃關系終止,被拆遷人原則上應選擇貨幣補償的形式,由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或房產代管部門)支付100%的房屋拆遷補償款。
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條件但未參加房改、且具有合法租賃手續的,拆遷人在向被拆遷人(或房產代管部門)支付100%的房屋拆遷補償款同時,還應向房屋承租人再支付80%的拆遷補償款。
房產代管部門收到的補償款應專項用于落實代管房政策。
第三十七條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房屋產權未明確或者產權糾紛未解決的,拆遷人應當提出具體的補償安置方案,報建設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由拆遷人組織拆遷當事人對被拆遷房屋作現場勘察記錄,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八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支付下列補助費:
(一)搬遷補助費;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移裝固定設施的補助費;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十條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形式實施過渡的,拆遷人應付給被拆遷人臨時安置補助費。因拆遷人延長拆遷的過渡期限,給被拆遷人和被拆遷房屋的使用人造成損失的補償標準和補償辦法,可由拆遷當事人在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根據貨幣補償協議的約定,向被拆遷人開具有關銀行的特種存單。
特種存單不得轉讓、質押。
第四十二條被拆遷人以拆遷補償款支付購房款的,應當由被拆遷人購買市房產管理局許可銷售的商品房,向有關銀行提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經備案或者登記的購房合同、特種存單;有關銀行應當按照購房合同的約定,將特種存單上的款項轉賬支付給房屋出售單位。
以拆遷補償款購買的房屋產權,屬房屋被拆遷人或被拆除房屋租賃人所有。
第四十三條被拆遷人購買住房的價款高于特種存單款額的,超額部分由被拆遷人自行承擔;被拆遷人購買的住房價款低于特種存單款額的,余額部分可以現金方式提取。
被拆遷人確有別處住房,拆遷后不再購房的,經建設局審批后以現金方式提取拆遷補償款。
拆遷人支付補償款的時間,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未約定的,應當在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搬離原址后一個月內全部支付。
第四十四條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必須具有相應的房地產評估資質。
被拆遷房屋的評估由拆遷人從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選擇,并訂立評估委托合同。
第四十五條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價評估技術導則》和《江陰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基準價及補償標準》等規定,對被拆除房屋進行評估。評估時應當通知被拆遷人(含房屋承租人)到場,被拆遷人(含房屋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
評估機構不得串通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要求評估機構重新評估;重新評估后仍有異議的,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由建設局指定其他評估機構進行鑒定,新產生的評估費由過錯方承擔。
第四章罰則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建設局責令停上拆遷,給子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拆遷人違反本細則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建設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拆遷人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條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細則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建設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建設局及管理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細則所涉及的價格和費用標準由市建設局會同物價、財政、房管、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職能和權限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五十三條本細則實施前已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并已實施拆遷的建設項目,按照原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國家、省和無錫市重點建設項目涉及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的按國家、省和無錫市重點建設項目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因城市建設需要,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征用集體土地后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補償安置辦法仍按《江陰市城市規劃區農村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細則由江陰市人民 *** 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細則自2002年1月15日起施行。
《江陰市貫徹(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具體規定》同時廢止。市 *** 其他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此文僅作參考,以正式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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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扣留個人人事檔案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個人人事檔案屬于個人的隱私,里面包含個人的相關信息,未經個人允許是不能查看的。當個人不在單位上班后,單位應該無償將他人的人事檔案還給他人,或者是當個人去他處后,讓他將個人的人事檔案轉走,不得私自扣留,否則就構成了侵權行為,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是需要受到懲罰的。
國企分流人員安置補償標準?
企業改革改制中職工安置補償標準,加快企業改革改制步伐,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企業改革改制的范圍和職工安置補償的基本原則
(一)企業改革改制是指國有企業進行經濟所有制結構和組織結構調整,包括破產、兼并聯合、分立、主輔分離、出售、轉讓、拍賣、股份制改造等。
(二)企業改革改制應堅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三者關系,依法依規進行的原則;立足于企業長遠發展和社會長治久安的原則;堅持促進企業改革與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并重的原則。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措施不明確,資金來源未落實的企業,不得進入改革改制程序。
(三)企業改革改制前,應根據政策規定和企業實際制訂切實可行的企業職工分流安置預案。職工分流安置預案包括職工安置去向、再就業措施、勞動合同簽訂與變更、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等內容。
職工安置預案的制定及實施要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置于職工民主監督和 *** 依法監管之下,廣泛征求企業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四)企業股份制改造方案和破產預案報市企改辦預審,并由市企改辦牽頭,召集相關部門會審、會簽后,市企改辦正式批復。勞動、財政、國土等部門根據市改辦批復內容按照其職責和分工,對企業職工安置補償、股權設置、資產處置、劃撥土地處置等項目分別進行審核、批復。
二、職工安置補償的對象及計算辦法
(一)職工提前退休、經濟補償金(或安置費)的計算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截止時間,破產企業以人民法院正式宣告破產之日止,改制企業以市企改辦下達改制批文后的三個月止。
(二)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和符合政策并辦理提前退休的人員,以及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不享受經濟補償金。
(三)職工提前退休的范圍和待遇計算辦法。
1、市屬紡織企業職工比照國家勞動保障部、原國家經貿委勞社印發[1998]6號文件,結合郴政辦發[2003]76、77號文件精神享受提前退休政策,即在紡織車間工作崗位上工作年滿10年,且工齡滿20年,以及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男50周歲、女40周歲)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可辦理提前退休。
2、破產企業特殊工種退化比照中辦發[2000]11號文件,提前10年辦理退休。其條件是: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以上,或從事井下、高溫、低溫工作累計滿9年以上,或從事對身體有毒有害工作累計滿8年以上的,經本人申請,可提前10年(男50周歲、女40周歲)辦理退休。已置換身份,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不再辦理提前退休。
3、改革改制企業中47周歲以前已經下崗或者已調到工人崗位3年以上的女管理人員(女干部),經本人申請,勞動保障部門認定,企業改制和破產時可視同工人,并可按女工人的退休條件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4、破產重組或股份制改造企業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含5年),或女職工工齡滿25年、男職工工齡滿30年以上的下崗職工,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和本人意愿,實行內部退養,達到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再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內部退養職工由改制后的企業負責管理,其提留的經濟補償金留改制后的企業,用于給內退職工發放生活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按照湘政發[1995]19號、市政發[2003]39號文件精神)。
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含5年)的,由本人自愿,企業同意,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也可在一次 *** 納距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應發給職工的養老保險金或養老保險費后,辦理提前退休手續(按照郴市勞[2001]26號文件精神)。
5、提前退休人員的待遇計算。對未按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2001]26號文件規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辦理提前退休人員(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種男55周歲以上、女45周歲以上的除外),其基本養老金按提前一年減發2%(不含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幅度確定。具體計算辦法為:提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全額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1-提前退休年數×2%)+個人賬戶養老金(根據勞社部發[1998]6號、國企兼辦[2003]33號文件精神)。
(四)凡經批準改革改制的企業職工都應與原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改制時,職工可自由選擇去向,在同等條件下,改制后的單位應優先錄用原企業職工,并依法變更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系。
破產重組或改制企業錄用的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的職工獲得的經濟補償金,按照職工自愿的原則,可作為企業對職工人的負債,分期分批還本付息,也可以轉為個人股份。
(五)企業改革改制,職工終止勞動關系時發給其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由基本補償金和工齡補償金兩部分組成。具體標準為:
1、基本補償金:企業根據凈資產情況可適當安排一定的補償基數。凡企業資產(含劃撥土地,下同)變現后職工安置費有缺口,且需要 *** 兜底解決的企業,補償基數不得高于3000元/人,職工安置費用不需 *** 兜底的企業,補償基數可適當放寬,最多不得超過5000元/人。基本補償金與職工簽訂解除勞動合同時間掛鉤,凡無特殊原因(如未接到通知等)不按企業規定的時間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取消基本補償金,只按國家政策制定發給工齡補償金。
2、職工工齡補償金:工齡補償金采取分段計算的辦法,即工齡10年(含10年)以內的,每1年付給1.5個月相當于本市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10年至20.5年的,每增加1年付給2個月相當于本市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20.5年以上的,每年工齡給予適當補償:①企業自籌資金能解決職工安置補償,不需 *** 兜底的企業,每年工齡付給1個月不高于本市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②企業自籌資金安置職工有缺口,需 *** 兜底的企業,每年工齡付給不高于500元的補償金;③職工工齡計算到月,不足一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3、對原簽訂協議停薪留職、“兩不找”、放長假、內退、掛靠等人員,應結合本企業的有關規章制度及時終止有關協議,視同在崗職工,終止勞動關系并予以一次性經濟補償。
對按上述標準進行一次性補償的,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家庭純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申請享受城市低保。
4、對原企業因公致殘人員(含職業病),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實行分級處理,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一次性補償,其中1-4級的,作退休處理,不予補償;5-10級的分別按以下標準發給相當于本人6-16個月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中5級的16個月、6級的14個月、7級的12個月、8級的10個月、9級的8個月、10級的6個月。傷殘護理費,經鑒定確需護理,依照護理等級,分別按上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資的50%、40%、30%計提10年一次性發給。
三、企業改革改制應清償和提留的費用
(一)清償費用及掛賬的處理方法
1、拖欠的職工工資、生活費、集資款、醫療費。
2、欠繳的養老、失業、醫療、生育保險費。
3、破產企業在次產變現后,必須足額補繳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本息。補繳養老保險統籌部分欠款確有困難的,缺口部分經 *** 批準后予以核銷。
4、破產企業符合郴政辦發[2003]77號文件規定提前退休條件的職工,一次性繳納距法定退休年齡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和養老金的確有困難的,經市 *** 批準后其提前退休年限應繳納的養老金和養老保險費統籌部分實行減半繳納,減半繳納后的余欠部分由政掛賬處理。
5、改制企業中生產和經營處于停產半停產,長期拖欠職工工資和生活費的困難企業,在補足欠繳的職工個人賬戶的本息部分后,其統籌部分由財政掛賬處理。
6、核銷、掛賬的處理程序
①符合核銷和掛賬的困難企業須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財政局呈送書面申請。
②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調查核實后,由企業填報《改制企業申請養老保險費緩交掛賬審批表》成《破產企業申請養老保險費核銷兜底審批表》報市 *** 批準后執行。
(二)企業改革改制應提留的有關費用
1、破產改制企業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經濟補償金。
2、職工因公致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護理費。
3、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醫療費。
①離休人員由離休干部所在單位,按每人44000元的標準繳納;
②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按當地上年度離休人員平均醫療費每人提留10年;
③退休人員(含提前退休人員)按1萬元標準提留,大病互助費按每人每年80元(單位繳納40元、個人繳納40元)計算10年;
上述提留的費用統一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用于支付離退休人員的醫療費。
4、因公死亡人員的撫恤費。撫恤對象:①祖父、父親(包括養父、繼父)、夫年滿60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②祖母、母親(包括養母、繼母)、妻年滿45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③子女、弟妹年 *** 周歲或雖滿18周歲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尚在普通中學、職業中學學習的。
撫恤費標準:因公死亡撫恤對象,配偶為本人標準工資的40%,其它撫恤對象每人30%,最高不超過本人的標準工資,也可一次性提取。配偶、父母從現年齡計算到75周歲,撫恤費不足5年的按5年計算,75周歲以上一律按5年計算。子女、孫子女、弟妹從現年齡計算到18周歲。
原企業已對上述死亡職工家屬發給一次性補償的除外。
已參保單位退休人員的喪葬費由企業養老保險處在基本養老保險金中支付,企業不再提取。未參加單位按原規定提取和支付。
5、1962年精簡下放回鄉并仍在企業拿生活補助費的人員,按現在實際支付給本人的標準,按10年計算一次性提足。
6、經市級以上醫院診斷、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又達不達病退年齡的癌癥、精神病、嚴重腎衰、癱瘓、1-6級非因公致殘人員,可按4萬元/人的標準一次性提足。
7、關閉破產期間職工的生活費提取,按當地下崗職工生活的標準提取,期限從法院宣布破產之日順延6個月。
8、離休人員非統籌項目的提留。
離休人員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提留10年。
9、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除勞動合同申請自謀職業的,可增發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0、勞動模范榮譽津貼,按以下標準的50%計提10年:全國勞模每人每年800元、省部級勞模600元、市級勞模360元,交養老保險機構發放。
11、改革改制企業職工領取了《獨生子女光榮證》的,按每月10元的標準提留至14歲,夫妻雙方有工作單位的各負擔50%,一方有單位的,由有單位的一方一次性發給本人。
12、破產關閉企業和改制企業自謀職業的職工檔案交市勞動會保障局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管理。管理費按每年每人60元的標準繳納。參加了失業保險的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13、破產關閉企業檔案管理費按每人60元的標準提留交企業檔案接收部門。
14、企業破產關閉后,退休人員及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職工全部移交社區服務機構管理,服務費按每戶100元計提。
15、改革改制企業職工用水、用電尚未分表到戶的,按郴政辦發[2003]76、77號文件規定提留,其改造費由企業、職工各負擔50%。
四、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
(一)企業改革改制后,應及時辦理社會保險保手續,職工個人不論是否實現再就業,都應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與此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二)職工置換身份后,應填報《國有企業分流安置職工審核表》,其中安置走人的憑此表辦理《再就業優惠證》,享受有關待遇。此表進入本人檔案作為以后不再享受一次性安置費用的憑證。職工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終身只能領取一次,不得重復享受。職工在新的企業再就業時,如遇破產改制,其安置辦法只能按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的辦法處理,其補償工齡只能從職工再就業進入新的企業算起。
五、服務措施
(一)勞動保障等部門應為企業改革改制設立專門的便利“直通車”服務窗口,受理改革改制企業的業務申請、咨詢、投訴等,及時將所涉業務辦理終結,并明確一名主要領導負責抓。
(二)企業改革改制涉及到職工安置、職工就業、勞動關系解除、簽訂、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股份安置、資產處置、劃分土地處置等,各有關部門應設服務企業改革改制工作領導小組,主動下企業現場辦公,解決問題。所涉項目審核、審批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5天。
(三)對已參加失業保險但未按規定的標準進行安置補償的改革改制企業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生活確有困難的直接進入第二條保障線,即由失業保險機構直接發放其生活費,還有困難的,勞動保障部門要協助職工進入第三條保障線,即城市低保。
(四)各社區管理服務機構應明確專人負責轄區內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六、企業破產改制分流安置方案的基本內容和審核程序
(一)破產改制職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基本內容
1、企業的基本情況
①企業概況:包括企業性質、地址、企業的創建及變遷情況、法定代表人和法人注冊號。
②企業人員情況:包括職工總數,其中在職人數、退休人數。在職職工全民所有制工人數、合同制職工人人數、混崗集體工人數。
③企業資產、負債及經營情況。
2、安置經費來源情況
①資產情況;
②資產、土地評估變現情況;
③其它來源。
3、職工安置情況
①職工安置途徑,包括退休(提前退休)、內退、一次性補償。
②安置費用的提取,包括清償費用、一次性提留的安置費用。
4、職工分流安置再就業措施
①資產重組安置;
②職工勞動關系的處理;
③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
④其它途徑安置
(二)企業職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審核程序
凡企業改革改制,包括兼并聯合、主輔分離、改組、改造、事業改企業等涉及的職工勞動關系調整,需要進行職工分流安置并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和提留經費的,必須根據市企改辦的批復做好職工分流安置方案,并經市勞動保障部門核準同意。職工分流安置方案應包含社會保險、職工安置辦法和再就業措施等內容。市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及市企改辦的批復進行嚴格審核。其審核的程序是:
1、企業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交職工分流安置方案審核書面申請時,要提供經 *** 或 *** 授權的有關部門對關閉破產、改制總方案的批復和“職工分流安置方案(初稿)”。
2、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破改辦在接到“職工分流安置方案”5個工作日內,要組織勞動保障有關職能部門對企業職工的傷、病、殘人員的勞動能力,進行認定和等級鑒定,對提前退休人員的檔案進行審核。
3、上述工作結束后,破改辦根據市企改辦批復,組織人員企業對“職工分流安置方案”提留的安置費用,逐項進行審核。
4、破改辦根據審核情況報主管領導審定后,簽發企業職工分流安置方案核準意見函并轉發企業。
5、企業在接到核準意見函后,要及時組織實施,變更勞動關系并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變更勞動關系的鑒證。同時向破改辦報送《國有企業分流安置職工審核表》(附件三)。
6、整個安置程序結束后,企業應及時對置資料進行裝訂、存檔。
振動費補償標準?
石油地震勘探作業損害補償
石油地震勘探作業(以下簡稱地震作業)車輛沿測線通過農田,對糧食作物和其他經濟作物造成損害的,作物受害量以當地縣級人民 *** 統計部門前3年上報國家產量的年平均數、實際損害面積和實際損害程度計算;作物補償價格按國家規定的價格和當地市場價格的加權平均值計算,其加權平均值參照定購合同等因素,由雙方協商確定。作業車輛損害農田面積以實際碾壓寬度和長度計算。
地震作業車輛沿測線通過造成的農田地面設施損害,根據實際損害程度,由雙方協商,給予適當補償。
地震作業對封凍期的青苗損害的補償標準,按作業車輛實際碾壓損害程度確定,一般不超過對該地非封凍期作物損害補償標準的30%,但個別地方青苗碾壓嚴重的,經當事人雙方認定,可酌情提高補償標準。封凍期的具體期限由當地省級以上人民 *** 確定。
地震作業對無封凍期的已耕待種地造成損害的,應按照作業車輛實際碾壓面積,參照當地勞務費用和機耕費用的標準補償復耕費。
地震作業對牧區人工種植的草場造成損害的,應按照草場實際損害面積和畝產量,及當地省級人民 *** 規定的牧草收購價格,予以補償。對已承包給個人或集體的天然草場造成損害的,應根據該天然草場的實際產草情況和損害程度,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補償辦法。補償費的標準,由當地省級人民 *** 確定。
地震作業對竹木造成損害的,應對實際損害株數逐株計算,進行補償。竹木補償標準由當地省級人民 *** 確定,被損竹木歸原竹木所有者。
地震作業后的炮眼,應當由地震作業隊負責回填。地震作業隊不回填的,應按照當地省級人民 *** 規定的標準,支付炮眼回填勞務費。
地震作業地震波造成損害的補償
地震作業隊井中放炮,對其地震作業地震波(以下簡稱地震波)造成損害的補償范圍規定如下:
(一)對土坯結構和磚、土坯混合結構的房屋、窯洞、廠房、正常生產的磚窯,炸藥量在1-3公斤,地震波損害的補償范圍為距炮點半徑40米以內;炸藥量在4-6公斤,地震波損害的補償范圍為距炮點半徑50米以內;炸藥量在7-10公斤,地震波損害的補償范圍為距炮點半徑70米以內;炸藥量在11-15公斤,地震波損害的補償范圍為距炮點半徑80米以內。
(二)對混凝土結構的廠房建筑、機井、一般橋梁和水閘的地震波損害的補償范圍,比照本條(一)項規定的范圍縮小1/4。
第十六條在地震波損害的補償范圍內的地面設施,根據地震作業放炮后新造成的損害的程度,參考原造價和使用年限計算補償費用,予以補償。
第十七條對地震波損害補償范圍內的機井的損害補償,由當事人雙方共同核實損害程度,并參照當地縣級人民 *** 有關部門提供的機井檔案資料、造價、使用年限,計算補償費用予以補償。
第十八條在海灘和淺海區進行地震作業的,應當采用非炸藥震源;在陸地進行地震作業,應當盡量避開魚塘或養殖場。必須在魚塘或養殖場內及其附近地區進行地震作業的,炮眼井底至魚塘或養殖場水底的深度不得小于5米,炸藥量不得大于10公斤。因地震作業對魚類和其它水產類造成損害的,應當根據實際損害情況給予一次性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國務院石油工業主管部門和農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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