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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陳述算證據嗎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均視為證據。
2、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陳述是可以作為直接證據的,法律規定的證據形式當中就包含的被害人陳述,但是光憑借被害人單一的陳述不能做為定罪的依據,還需要其他的物證和書證等一些相關的輔證作為參考。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陳述是不是直接證據?實踐中直接證據主要有以下五種:其一,當事人的陳述。
3、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陳述是可以作為證據材料使用的,但只有被害人的陳述肯定不能確認當事人構成犯罪,除了被害人的陳述之外,還要通過物證、書證,鑒定意見,視聽資料,偵查實驗等相關證據證明構成刑事犯罪。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陳述算證據嗎?被害人的陳述算證據材料。
4、法律分析:不可以。依據處理刑事案件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只有被害人陳述不可以給犯罪嫌疑人定罪。受害人陳述是證據的一種,而且是具有很強的證據效力的,但是單憑受害人陳述和受害人的辨認筆錄是無法給嫌疑人定罪的。
5、綜上所述:刑事案件的證據種類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這些證據在刑事案件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用于證明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的責任。
6、依據處理刑事案件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只有被害人陳述不可以給犯罪嫌疑人定罪。受害人陳述是證據的一種,而且是具有很強的證據效力的,但是單憑受害人陳述和受害人的辨認筆錄是無法給嫌疑人定罪的。
刑事案件當庭供述與庭前供述不一致應以當庭供述為準嗎
您好,并不必然以當庭供述為準。特別是在庭前供述認罪,而當庭翻供的情況下,法院要審查翻供的理由,如果理由不成立,且庭前供述與其它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鏈的,當然要確認庭前供述的效力。
被告人當庭所作供述與其庭前所作書面證據材料相一致。被告人當庭全部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被告人當庭所作供述雖未全部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但在主要事實情節上都與其庭前所作書面證據材料不一致。
被告人當庭翻供在 刑事訴訟 審判中經常出現,所以當時所做的供述是不真實的,并當庭否認犯罪事實。
口供不一致不會影響案件,因為定案不能單憑口供,還要看其他證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會有影響案情。影響的大小首先要區分2個人的訴訟地位。如果2個人都只是證人,而且都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那么兩人的證言地位作用相同,具體的認定就取決于法官的審判,必要時可向法官申請2個人當庭對質。
要審查原供的真實性,就必須看原供是否明確具體和前后一致,如果被告人原供明確具體,能說出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等具體情節,并且前后多次供述的內容一致,原供的真實性就大。反之,如果被告人原供抽象籠統或者模棱兩可,敘述不出具體情節,并且反復較大前后矛盾的,就說明原供有虛假的可能性。
僅有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能否定罪
1、法律主觀:不可以。依據處理刑事案件重 證據 、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只有被害人陳述不可以給 犯罪嫌疑人 定罪。受害人陳述是證據的一種,而且是具有很強的證據效力的,但是單憑受害人陳述和受害人的辨認筆錄是無法給嫌疑人定罪的。
2、只通過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能判斷被告人有罪嗎?答案是肯定的。理由和依據如下:第一,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3、只有被害人做了陳述和筆錄是不能定罪的,因為這只是證據其中的一種形式,還需要物證和書證等其他的一些證據相結合,才能全面綜合的判斷,所以證據不夠充分,事實不清的會被退回公安機關補偵。
4、刑事案件中是不能單獨以被害人的陳述對犯罪嫌疑人定罪的,沒有其他的證據印證被害人的口供,不是說這口供就一定不被采信,只是這種情況下口供的可信度較低,不能僅以口供將犯罪嫌疑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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