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該《規則》分通則、管轄、回避、辯護與代理、證據、強制措施、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席法庭、特別程序、刑事訴訟法律監督、案件管理、刑事司法協助等17章708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訴訟規則是:罪刑法定原則、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正確履行職權,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一。檢察院是全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如下:罪刑法定原則、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正確履行職權,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一。檢察院是全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第一章 通則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嚴格執法,正確履行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修訂后的規則圍繞檢察機關的職權,對檢察機關參與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進行了全面規范。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如下:罪刑法定原則;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正確履行職權,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一。檢察院是全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是什么
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刑事刑事訴訟規則: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訴訟規則是:罪刑法定原則、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人民檢察院刑事刑事訴訟規則,正確履行職權人民檢察院刑事刑事訴訟規則,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一。檢察院是全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該《規則》分通則、管轄、回避、辯護與代理、證據、強制措施、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席法庭、特別程序、刑事訴訟法律監督、案件管理、刑事司法協助等17章708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如下:罪刑法定原則、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正確履行職權,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一。檢察院是全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刑事訴訟監督規則
1、第五百六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或者公訴部門發現本院偵查部門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報請立案偵查或者對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的,應當建議偵查部門報請立案偵查或者撤銷案件;建議不被采納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
2、法律分析: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再次審理的程序。而只是對發生法律效力的違反法律、法規的判決、裁定,確實需要再審時所適用的一種特殊程序。
3、第六百一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羈押期限和辦案期限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第七節 看守所執法活動監督 第六百二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看守所收押、監管、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對留所服刑罪犯執行刑罰等執法活動實行監督。對看守所執法活動的監督由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負責。
最高檢刑事訴訟規則
法律主觀:最高檢關于刑訴法規則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適用規則》。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項基本原則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以高檢發釋字〔2012〕2號公布。該《規則》分通則、管轄、回避、辯護與代理、證據、強制措施、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席法庭、特別程序、刑事訴訟法律監督、案件管理、刑事司法協助等17章708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檢關于刑訴法規則,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項基本原則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適用規則》第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367條
關于條款內容的概述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67條人民檢察院刑事刑事訴訟規則,主要是規范監察機關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合作事宜。這一條款是確保職務犯罪案件處理過程中,兩個機關能夠有效對接,保證案件處理的連貫性和效率。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對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進行嚴謹審查。若發現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遺漏等情況,檢察院有權要求補充偵查,可由偵查部門或自身進行調查,但不得超過兩次。補充偵查后,審查起訴期限重新計算。
法律主觀:第三百八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 移送審查起訴 的案件審查后,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 犯罪嫌疑人 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必要時也可以自行偵查,可以要求偵查部門予以協助。
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第五條 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1998年聯合出臺人民檢察院刑事刑事訴訟規則了《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對管轄、立案、回避、證據、移送起訴、一審、二審等內容進行了統明確的解釋。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2修訂)
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于2012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80次會議通過,并于2012年11月22日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該規則旨在規范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行為,確保司法公正、嚴格遵守法律程序。
2、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2修訂)》第630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發現看守所有下列違法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二)監管人員為在押人員通風報信,私自傳遞信件、物品,幫助偽造、毀滅、隱匿證據或者干擾證人作證、串供的。
3、根據《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規則 (試行)(2012修訂)》第663條,人民檢察院在強制醫療執行監督中發現被強制醫療的人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作出的強制醫療決定可能錯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報經檢察長批準,將有關材料轉交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
4、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制作不起訴決定書,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無需再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處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5、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試行)(2012修正)第四百零一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 犯罪嫌疑人 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