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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有經濟糾紛,已經死亡,債權人到法院起訴,會執行兒子財產嗎?_百度...
1、父親有經濟糾紛,已經死亡,債權人到法院起訴,會不會執行兒子財產,要看兒子有沒有繼承父親的遺產,如果兒子繼承了父親的財產,會執行其繼承的部分,如果沒有繼承財產不會執行兒子的財產的。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父親死亡,父親為被繼承人,其子為繼承人。
2、法院依法可以查封個人財產。法院查封個人財產必須是這個人與別人有經濟糾紛或有違法犯罪所得,有經濟糾紛起訴到了法院,法院就有權依法查封該糾紛案當事人的財產,那不叫隨便查封,那是依法查封。如果個人有違法犯罪所得的嫌疑,也可以查封,也是依法查封。
3、房屋貸款人死亡,債權人有權要求其繼承人在貸款人的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其遺產要用于償還貸款,遺產被繼承的,繼承人要在繼承的份額內承擔還款責任。繼承人完全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如果貸款屬夫妻共同債務,其配偶有義務還款。
4、執行共同共有財產的,按照被執行財產在共同財產中擁有的份額執行,具體份額由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財產的共有權人之間進行協商,以便進行分割,對于協商不成的,被執行財產共有權人可以提起訴訟來明確資產,或由申請執行人代位發起訴訟。
經濟糾紛立案后可以撤案嗎
1、刑事經濟案件一般是公訴案件,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在立案后不會所以撤銷案件。但是如果符合法定條件的,偵查機關也會做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如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或者是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等。
2、如果已經向法院起訴,起訴方可以寫出書面撤案申請,向受理法院申請撤案。至于是否可以撤案,由法院決定。《民訴法》規定: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3、撤案:(1)公安機關立案后的經濟案件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可以予以撤案處理。(2)如果案件情節輕微,沒有造成重大損失,雙方通過調解達成諒解的,可以予以撤案處理。
被執行人死亡社保可以清債嗎
綜上所述,當執行人去世后,其社保基金不能用來清償債務。社保基金的性質決定了其只能用于保障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權益,而不能用于非預期用途,如清償個人債務。
綜上所述,對于已故被執行人的社保基金,不可用于清償其生前債務。這是因為社保基金作為專項資金,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參保人員的權益,不能挪作他用。同時,相關法律規定也嚴格禁止查封、凍結或扣劃社保基金,保護了社保基金的專款專用性,確保廣大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執行人死后社保不可以清債。社會保險基金屬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社保余額可以繼承。【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民事訴訟中其中一個被告死亡
被告死亡民事經濟糾紛中原告死亡,沒有遺產民事經濟糾紛中原告死亡,應當追加應當承擔義務民事經濟糾紛中原告死亡的人為被告,繼續審理,由應當承擔義務的人在其承擔的義務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 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民事訴訟中,被告死亡,原告可以追加被告的繼承人參加訴訟。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死亡的,法院應當中止審理,等待被告的繼承人是否參加訴訟。如果經通知參加訴訟,依法變更被告。如果經通知,其繼承人不參加,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并可以強制執行被告的遺產。
法院會依據法律規定,裁定中止訴訟,有繼承人的,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繼續審理該案件。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法院會裁定終結訴訟。
民事訴訟中被告死亡,需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不同處理。首先,如被告死亡后留有遺產并有繼承人,繼承人是否同意參加訴訟成為關鍵。
在共同訴訟民事案件中,若其中被告在審理過程中不幸死亡,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會自動消失。此時,審理程序應立即終止,不再追究已故被告的民事責任。這是基于一個基本法律原則,即隨著刑事責任主體的消亡,對已故被告執行刑罰已失去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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