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刑事案件中扣押的人有哪些
1、刑事扣押的規定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五條,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2、法律主觀:扣押行為的客體,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包括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3、一個為偵查人員、一個是見證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刑事訴訟法收繳,扣押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扣押和收繳的區別. 扣押指的是拘禁或扣留,而收繳是指查收繳獲。
對于扣押而言是臨時性強制執行措施,證據保全措施;而收繳則是帶有結論性的行政強制措施,沒有期限限制。目的不同:扣押是保全證據,以免證據消失或者毀滅;而收繳的目的是經調查核實,扣押的物品屬于非法財物,公安機關將其繳獲,以免繼續危害社會。
行政法中的扣押與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中的扣押概念不同。民事訴訟法中,扣押指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把被申請人的財產移至另一場所加以扣留,不允許被申請人占有、使用和處分。
扣押和收繳的區別 性質:對于扣押而言是臨時性強制執行措施,證據保全措施;而收繳則是帶有結論性的行政強制措施,沒有期限限制。目的:扣押是保全證據,以免證據消失或者毀滅;而收繳的目的是經調查核實,扣押的物品屬于非法財物,公安機關將其繳獲,以免繼續危害社會。帶有結論性和處罰性的行政強制措施。
收繳與扣押的區別性質不同。對于扣押而言是臨時性強制執行措施,證據保全措施;而收繳則是帶有結論性的行政強制措施,沒有期限限制。目的不同。扣押是保全證據,以免證據消失或者毀滅;而收繳的目的是經調查核實,扣押的物品屬于非法財物,公安機關將其繳獲,以免繼續危害社會。
刑事案件扣押車輛期限
刑事案件扣押車輛期限是多久刑事案件扣押車輛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刑事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個月,具體看案件實際情況。轎車屬于動產,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那么可以續行查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法律分析:公安局扣留罪犯嫌疑車輛一般為3天,如果與案件無關,三天之內返還。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刑事案件扣押車輛期限是多長時間在刑事案件中被扣押的車輛經調查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凍結,但是如果與案件有關,應由法院最終判決不予處理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車輛。司法機關在調查刑事案件時,案件所涉及的財物有可能證明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有權扣押這些財物,包括車輛。
【法律分析】公安局扣留罪犯嫌疑車輛一般為3天,如果與案件無關,三天之內返還。 扣押車輛的情況規定:依法扣押,如果是和案件有關的,比如說作案工具類似的情況,按照刑訴法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是有權扣押的,因為作案工具是要作為一個證據隨案走的。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