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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審與再審的區別
再審與二審的區別區別為:提起的主體不同;審理的對象不同;提起理由不同;提起時間不同;審理的法院不同。二審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具體區別是:原因不同:是因為當事人不服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開始。再審是因為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提起方式不同:二審上訴只能采用書面形式。再審提起的方式比較復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提交申請書和生效法律文書。
法律分析:二審與再審的區別為提起的主體不同;審理的對象不同;提起的理由不同;提起的時間不同;審理的法院不同。二審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刑事案件二審和一審有什么區別嗎
1、法律分析:刑事一審和二審的區別主要有:一審是檢察院公訴或者被害人自訴的,二審是被告人、自訴人就一審判決上訴或檢察院抗訴;二審必須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或抗訴;一審判決可以上訴或者抗辯,二審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
2、法律分析: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一審和二審的刑事判決書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法律效力不同。一審判決作出后不必然生效,如果在訴訟期內不上訴才生效。而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沒有上訴期。程序上的審理期限不同。一般情況,刑事案件的一審審限是三個月,二審期限是二個月。判決書的內容不同。
3、法律分析:刑事一審和二審的區別有:刑事一審提起主體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檢察院。刑事二審提起主體為當事人和檢察院;刑事一審后可以上訴,刑事二審為終審,不能再上訴等等。
4、第生效時間不同:(一)一審。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十日之后,沒有上訴或者抗訴,一審判決生效。五日之后,沒有上訴或者抗訴,一審裁定生效。(二)二審。二審是終審程序,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5、刑一庭與刑二庭的區別如下:程序發生的根據不同。第一審程序是基于當事人的起訴權和第一審人民法院的管轄權而發生;第二審程序是基于當事人的上訴權而發生;審級不同。
6、法律分析: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起訴、自訴或者檢察機關的公訴,依法對該案進行第一次審理所適用的程序。二審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的程序。
刑事訴訟法二審和提審有什么區別?
1、刑事訴訟法二審和提審的區別主要是:二審是指由于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審裁判而在法定期間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是第二審級的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2、提審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提級審判的訴訟活動。其有三層含義,一是提審主體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二是針對生效裁判;三是認為生效的裁判確有錯誤。
3、自訴案件,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并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公訴案件,亦即刑事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
4、提審和再審的區別有哪些 含義不同。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提審是因為案情重大或其他原因,上級法院把下級法院尚未判決或已經判決的案件提來自行審判。
5、刑事訴訟重審再審和提審的區別為:重審是二審、再審法院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審判制度。再審是為了糾正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一些錯誤。提審主要是上級的人民法院為了糾正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是裁定的一些錯誤。
刑事訴訟二審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二審結果的規定:(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2)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3)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刑事訴訟二審的規定如下:對于一審宣告緩刑的判決,二審法院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二審法院可以使用比原判較重的罪名,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法律主觀:關于刑事訴訟二審審理期限的回答為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刑事訴訟二審審限應當在1個月以內審結,相關規定如下: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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