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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 拆遷補償(南寧房屋拆遷貨幣補賠)

adminllh房屋拆遷2025年04月08日 12:41:44580

南寧 拆遷補償(南寧房屋拆遷貨幣補賠)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南寧房屋拆遷貨幣補賠,以及南寧 拆遷補償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2020年南寧市拆遷補償規定每人最高不能超出60平?

2020年南寧市拆遷補償規定每人最高不能超出60平。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進行補償,即將被征收住宅房屋區分為貨幣補償面積和產權調換面積。用于產權調換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積應不少于60平方米(或套內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被征收人應得補助及獎勵分別按本細則第二章、第三章規定執行。

南寧房屋拆遷有上千萬的補償嗎

2022年廣西南寧城市房屋拆遷(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新政策《南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細則》南府規〔2020〕35號文件公布實施,新政策從自2021年開始生效施行5年有效期,新政策施行期間南寧市城區(開發區)范圍內所有國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屬物實施征收拆遷都將按照本標準進行補償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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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2021年新開始的城市拆遷項目范圍內的居民,可以先行計算一下自家能拿到的補償,在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后作為參考,認為不合理的要盡早申請召開聽證會提出修改意見。

廣西南寧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

貨幣補償: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產權調換:1:1的比例等面積調換。

產權調換比例系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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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結合

產權調換部分不能低于60平方米,其余部分可選擇貨幣補償。

產權置換房屋差價結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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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續不全房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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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用途房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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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結構房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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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南寧城市房屋拆遷烈士遺屬、特困人員、孤兒、無人撫養兒童或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員安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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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南寧城市房屋拆遷搬遷費標準明細

住宅房屋搬遷費=(房屋實際面積×23元/平方米+1000元/次(誤工費))×2次。

非住宅房屋搬遷費=房屋實際面積×23元/平方米×2次。或以實際搬遷市場價格計算

水、電、氣以及附屬設備搬遷費=10000元/戶;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支付;超出10000元的按下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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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南寧城市房屋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明細

臨時安置補助費=被征收房屋面積×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月份(簽訂補償協議并交房屋之日起安置房房屋交付當月止);

安置房過渡期限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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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安置房交付之日再行支付6個月臨時安置費。被征收房屋不足60平方米按60平方米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

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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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南寧商業鋪面、旅館、旅社、餐館、辦公、工業、酒店拆遷停產停業補償費標準明細

選擇貨幣補償=被征收房屋面積×停產停業補償費標準×12個月;

選擇產權調換=被征收房屋面積×停產停業補償費標準×月份(交房之日起至產權置換房屋交付之日止)。

租賃經營房屋停產停業補償費分配:承租方和出租方有協議的按協議分配,沒有協議的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承租方和出租方各50%。

停產停業補償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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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南寧城市房屋拆遷配合獎勵明細

配合房屋調查獎勵: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前簽訂補償協議,按約定期限交房給予500元獎勵。

按期簽約搬遷獎勵:

通知簽訂補償協議起30日內簽約按期交付房屋獎勵30000元;第31日至60日內簽約按期交付房屋獎勵20000元;第61日至90日內(含90日)簽約按期交付房屋獎勵10000元。

公有住房簽約搬遷獎勵:

直管公房搬遷獎勵10000元支付給公房承租人。

單位自管公房搬遷獎勵產權人和承租人有約定的按約定分配。無約定按時簽約按時交付雙方各5000元。

樓棟簽約搬遷獎勵:

通知簽訂補償協議90日內整單元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按期交付房屋每戶(不含私人自建房)給予20000元獎勵;整棟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按期交付房屋每戶(含私人自建房)再給予10000元獎勵;整項目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按期交付房屋每戶每戶(含私人自建房)再給予5000元獎勵。

廣西南寧城市房屋拆遷選擇貨幣補償并放棄申購拆遷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安置獎勵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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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南寧城市房屋拆遷選擇產權調換按征收方規定期限簽訂交房獎勵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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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南寧城市房屋拆遷非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獎勵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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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2022年廣西南寧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此次公布實施的補償安置標準有效期為5年,5年之后若未公布新的補償安置標準,也未廢除本標準,將繼續沿用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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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拆遷補償標準規定,南寧市拆遷舊城改造補償條例

來源網絡僅供參考。2013年消息,各縣、區人民 *** ,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公司),市屑并駐市各單位:

《南寧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 *** 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寧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城市建設順利進行,加快城市建設步伐,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經批準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附屬物,實行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適用本辦法。

實行產權調換等其他補償形式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貨幣補償安置,是指被拆遷人自愿放棄產權調換和房屋安置,拆遷人以貨幣支付給被拆遷人,由其自行購買房屋安置的方式。

第四條 市政工程項目的拆遷,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安置。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鼓勵實行貨幣補償安置方式。

第五條 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拆遷項目,拆遷人應編制貨幣補償安置工作方案。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準。

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拆遷人有義務向被拆遷人提供房源信息。

第六條 拆遷人用于補償安置的資金必須到位,并存入指定的銀行。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實并監督使用。拆遷人因資金周轉問題需將補償安置資金分期到位的,須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準。但首期到位資金不得低于補償安置資金總額的70%。

第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貨幣補償安置達成一致意見后,應當簽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協議。貨幣補償安置協議應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訂立協議雙方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被拆遷房屋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三)被拆遷房屋的地址、地段和建筑面積;

(四)貨幣補償款額、安置費用及其計算方式;

(五)貨幣補償款、安置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六)被拆遷人的搬遷期限;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九)拆遷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八條 貨幣補償款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貨幣補償款額=貨幣補償基價×(1+地段調節系數)×樓層調節系數×結構調節系數×應補償建筑面積

非鋪面房屋貨幣補償款額不計算樓層調節系數。

非住宅(鋪面除外)房屋不計算地段調節系數。

貨幣補償基價見附表(一),地段調節系數見附表(二)。樓層調節系數見附表(三),結構調節系數見附表(四)。

貨幣補償基價可由市人民 *** 視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應補償建筑面積,是指被拆除房屋所有權證或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產權證明文書所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積。

附屬物補償按有關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九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際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十條 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應按下列規定支付安置費用:

住宅搬遷的,付給搬家費、遷移費、誤工費、3個月的臨時過渡補助費及其他因拆遷需支付的費用。 非住宅搬遷的,付給貨物(設備)搬運遷移(安裝)費、3個月的臨時過渡補助費及其他因拆遷需支付的費用。

上述各項安置費用的標準以及被拆遷戶子女需要轉學的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內,以被拆遷人的名義在銀行設立帳戶存人補償款,并將單據交付被拆遷人。

交付單據時,拆遷雙方應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被拆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辦理轉帳、提現或掛失應由其監護人代理。監護人須提供監護人本人身份證和證明監護關系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十三條 拆遷人對主動配合按期搬遷的被拆遷人可給予適當獎勵。具體獎勵標準應列入貨幣補償安置工作方案。

第十四條 拆遷人不在規定期限內支付補償安置款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按有關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在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在本辦法印發前已發布拆遷公告實施拆遷的項目或拆遷當事人已簽定協議的,按《南寧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和《南寧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或已簽訂的協議執行。

附表(一)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基價

單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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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房屋 ┃公 有 房 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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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非 住 宅┃

┃ ┃ ┃ ┣━━━┳━━━━┳━━━┳━━━━━━━━━┳━━━━━━┫

┃住宅 ┃鋪面 ┃住宅 ┃ ┃┃ ┃ 廣房┃倉庫等其┃

┃ ┃ ┃ ┃鋪面 ┃招待所 ┃辦公 ┃ ┃┃

┃ ┃ ┃ ┃ ┃┃ ┃層高:3.5米以上 ┃他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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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 ┃3500┃900 ┃1800┃950┃950 ┃950 ┃30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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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地段調節系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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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類別 ┃┃┃

┃ \┃住 宅 ┃鋪 面 ┃

┃地段\ ┃┃┃

┣━━━━━━━━╋━━━━━━╋━━━━━━┫

┃一級┃0.4┃0.20 ┃

┣━━━━━━━━╋━━━━━━╋━━━━━━┫

┃二級┃0.3┃0.15 ┃

┣━━━━━━━━╋━━━━━━╋━━━━━━┫

┃三級┃0.2┃0.10,┃

┣━━━━━━━━╋━━━━━━╋━━━━━━┫

┃四級┃0.1┃0.05 ┃

┣━━━━━━━━╋━━━━━━╋━━━━━━┫

┃五級及五級以上 ┃0 ┃0 ┃

┗━━━━━━━━┻━━━━━━┻━━━━━━┛

說明:地段級別按南寧市土地管理局劃定的南寧市城市土地級別確定。

附表(三)樓層調節系數表

┏━━━━━━┳━━━━┳━━━━┳━━━━┳━━━━┳━━━━┓

┃樓層┃一層┃二層┃三層┃四層┃五層┃

┃房屋類別┃┃┃┃┃┃

┣━━━━━━╋━━━━╋━━━━╋━━━━╋━━━━╋━━━━┫

┃鋪 面 ┃ 1.0 ┃ 0.85┃ 0.7 ┃ 0.6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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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結構調節系數表

┏━━━━━┳━━━━━┳━━━━━┳━━━━━┳━━━━━┓

┃房屋結構 ┃ 磚混┃ 框架┃ 磚木┃ 簡易┃

┣━━━━━╋━━━━━╋━━━━━╋━━━━━╋━━━━━┫

┃調節系數 ┃1.0 ┃1.1 ┃0.9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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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南寧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城鄉規劃的順利實施,保護征收土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南寧市征用集體土地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因國家建設征收集體土地需要補償和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 *** 負責本市市區范圍內集體土地的征收工作。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集體土地的征收部門,負責全市集體土地征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 *** 征地拆遷辦公室負責本市集體土地征收的管理、協調、監督、指導的具體工作。

城區人民 *** 和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本轄區征地機構實施集體土地征收的具體工作。

城區人民 *** 和開發區管委會依法成立的征地機構是其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的實施單位。

市發改、財政、規劃、建設、住房、人社、監察、 *** 、城管、文物、園林、公安、司法、工商、稅務、民政、農業、林業、水利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集體土地征收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集體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社區或園藝場)為單位劃分為四個區片:

(一)第一區片包括快速環道內的行政村及降橋村、雞村、皂角村、北湖村、連疇村、蘇盧村、西津村、大塘村、屯里村、屯淥村、永寧村(西鄉塘區)、羅賴村、和德村、振興村、明華村、心圩村、大嶺村、四聯村、新村(西鄉塘區)、陳西村、西明村、石埠村、仁義村、南鄉村、同樂村、智和村、東南村、邕津村、三津村、樂賢村、楊村、平陽村、白沙村、新興村、三岸園藝場、青山園藝場、鳳嶺園藝場、三屋園藝場的區域范圍。

(二)第二區片為第一區片以外,本市高速環道范圍內的行政村及五合社區、莫村社區、通福社區、金葫社區、蓉茉社區、那舅社區、那廖村、三塘村、那況村、圍村村、路東村、路西村、興賢村、石西村、老口村、和安村、永安村、忠良村、樂洲村、金雞村、羅村、留村、高嶺村、玉洞村、新村(良慶區)、壇澤村、淥繞村、平樂村、那平村、新蘭村、新團村、那馬社區、龍崗村、和合村、梁村、公曹村、紅星社區、那元社區、新興社區、蒲津社區的區域范圍。

(三)第三區片為二區片以外,本市新外環高速公路以內的行政村以及洞江村、德福村、民政村、友愛村、壇棍村、西龍村、四平村、五塘社區、英廣村、那筆村、四塘社區、同仁村、那陀村、大鄧村、福祿村、錦江村、蘇盆村、那德村、古思村、居仁村、華聯村、新聯村、平丹村、平垌村、定寧村、壇白村、光明村、康寧村、祥寧村、永紅村、那備村、新橋村、明陽社區、吳圩社區、光和村、屯亮村、州同村、廣良村、良信村、良勇村、張村的區域范圍。

(四)第四區片為新外環高速公路以外,未納入第一、二、三區片的區域范圍。

第五條 城區人民 *** 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本轄區相關部門在征地完成后及時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在冊農業人口與現有土地情況進行登記,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的,其剩余的集體土地依法轉為國家所有,并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因建設需要使用該土地的,參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補償安置。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況,接受監督。

第二章 征收土地程序及一般規定

第八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城市建設規劃,擬定征地范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

征收土地預公告內容包括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圍、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

征收土地預公告有效期為2年。期限屆滿需要延期的,由用地單位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征收土地預公告的延期手續。

在土地征收預公告有效期限內,發改、規劃、建設、國土、住房、工商、稅務、公安等部門應當暫停辦理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相關許可證照的審批手續。

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后,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搶栽、搶種,不得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筑物、其他設施或者改變土地用途。違反規定的,在實施征收土地時不予補償。

第九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城區和開發區的征地機構應當就擬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需安置農業人口數、安置途徑,以及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事項,向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相關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進行書面調查確認。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確認的,征地機構可以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第十條 征地依法報批前,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權利人,對擬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權利人申請聽證的,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聽證;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城區和開發區的征地機構應當根據調查結果和丈量清點登記情況,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與權利人協商土地補償、安置等事宜。

第十一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國務院或自治區人民 *** 批準后,市人民 ***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分別發布征地方案公告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但征地方案公告發布前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征地方案和補償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告。

第十二條 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告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符合聽證條件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舉行聽證會。

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方案沒有異議,城區或開發區征地機構應當與權利人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經城區人民 *** 、開發區管委會核準后,由城區、開發區財政部門按規定向權利人支付補償安置費用。

第十三條 權利人對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的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或不能簽訂征地補償協議書的,由城區人民 *** 或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協調。

經協調仍不能簽訂征地補償協議書的,城區人民 *** 或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協調情況、處理意見,附具權利人提出的書面意見或意見的書面記載材料,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報送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將補償安置方案報市人民 *** 批準。補償安置方案經市人民 *** 批準后仍協商不成的,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向權利人發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

第十五條 超過《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權利人拒絕交出土地或拒絕搬遷的,城區或開發區征地機構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補償安置費用提存手續,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

第十六條 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以及產業用地及其配套基礎設施補助費用、拆遷安置用地配套基礎設施補助費用等。

宗地土地補償費標準按照本辦法附件《南寧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標準》的規定執行(見表一)。

宗地安置補助費=宗地征地單價×征地面積—宗地土地補償費。

宗地征地單價由征地區片綜合價格結合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均農用地系數確定。

人均農用地按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當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有農用地面積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在冊農業人口數計算。人均農用地系數根據人均農用地確定(見表二)。

征地區片綜合價格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綜合考慮被征收土地區位、類別以及農產品價格等因素,以前3年主要農產品平均產量、價格為主要依據測算。

連片青苗補償費(見表三)、零星種植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實際計算。

征收未利用地和建設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十七條 因征地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員,必須是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當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在冊的農業人口。具體安置人數按被征收農用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計算出現小數的,按四舍五入處理。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經享受過產業用地、實物補助或自謀職業補助的,計算安置人數時應當扣減原已經安置的農業人口數。

第十八條 因征地需要安置的,除按法律規定支付安置補助費外,市人民 ***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安排產業用地、實物補助或自謀職業補助等方式之一拓寬安置途徑。在符合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基礎上,由征地機構、用地單位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具體的方式進行協商,并報市人民 *** 批準后實施,相關費用納入征地成本。

(一)安排產業用地。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冊農業人口人均不超過40平方米標準安排產業用地。產業用地上的房屋拆遷、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含管線遷移)、農轉用、“三通一平”(通水、通電、通路、場地平整)費用由市財政核定和支付。

(二)實物補助。在用地單位統一建造或提供的商用產業樓內,被安置人口享受按照人均不超過15平方米建筑面積標準的商用產業用房或人均不超過20平方米建筑面積標準的住宅用房的實物補助。

(三)自謀職業補助。確無條件安排產業用地或進行實物補助的,由被安置的農業人員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自謀職業安置協議書,按6萬元/人的標準支付自謀職業補助費。

第十九條 產業用地土地性質分為集體和國有兩種。產業用地須依法完成農用地轉用報批和供地手續后方可使用。國有土地性質的產業用地,可以采取劃撥或協議出讓的方式供地。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國有農、林、牧、漁場等單位安排產業用地的標準和供地方式,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條 產業用地在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用于發展第二、三產業,或者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創辦企業。但保留集體土地性質的產業用地不得用于開發經營性房地產,也不得轉讓。

第二十一條 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依照《南寧市人民 *** 關于印發南寧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南府發〔2010〕32號)執行。

征地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應按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參保人員名單由城區人民 *** 或開發區管委會審核。

建設項目征收集體土地的,用地單位應向市財政繳納由財政出資補助部分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和養老保障費用,所繳費用列入征地成本。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二條 本章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人應當按要求向征地機構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準證件等證明材料,征地機構應當按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認定處理。

被拆遷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準證件,但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設。

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安置。

拆除批準使用期限內的臨時建筑,其補償金額計算標準為:補償金額=房屋重置價格×剩余期限÷批準使用期限。

第二十四條 堅決遏制、打擊違法搶建行為。對被認定為違法建設的建(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對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用地、建房批準證明材料,經核實確屬一戶一宅和未建設住宅的,按定額方式進行補償。定額補償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拆遷集體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根據不同情況,實行以下四種方式之一予以補償安置:

(一)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前提下,被拆遷住宅房屋位于有條件回建安置小區公寓房的區域,實行 *** 指導價貨幣補償安置(見表四),被拆遷人可以按規定申請購買 *** 統建的安置小區公寓房,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建安置小區公寓房。

(二)符合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可實行產權調換方式安置。

(三)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實行評估價補償安置。實行評估價補償安置方式的,需按有關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補償(補助)認定。評估程序和實施辦法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有關規定執行,評估確定的價格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四)被拆遷住宅房屋位于第三、四區片,不具備建設安置小區公寓房的條件,實行重置價補償安置,并按規定安排回建宅基地(見表五)。

第二十六條 采取 *** 指導價補償安置的,征地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附件《南寧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標準》結合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成新、樓層等因素確定貨幣補償金額(見表六)。

被拆遷住宅房屋按 *** 指導價補償的,原房屋占地及其配套用地按集體建設用地標準給予征地補償。

第二十七條 對實行 *** 指導價補償安置的,經與被拆遷人及被拆遷人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一致,可采取以下四種方式之一建設安置小區公寓房:

(一) *** 統一建設安置小區公寓房。由各城區 *** 和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建設及交付使用。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建安置小區公寓房。由被拆遷人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被拆遷人所得的房屋拆遷補償款等款項,按 *** 批準規劃的公寓房建設條件自建安置公寓房。

(三)引入社會資金采用合作開發方式建設安置小區公寓房。先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 *** 申請辦理安置小區用地的國有劃撥手續,在 *** 相關部門確定拆遷安置地塊的規劃控制技術指標后,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 *** 申請補辦協議出讓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合作開發的具體事宜,由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開發建設單位協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四)利用社會資金采用“建設—移交”模式開發建設安置小區公寓房。 *** 通過招投標方式將安置小區公寓房項目的融資、建設等特許權轉讓給投資方,由投資方負責項目具體的融資、建設、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風險。項目建設完工后,投資方將驗收合格的安置小區公寓房移交給 *** , *** 按約定總價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采用以上方式建設安置小區公寓房的,安置小區用地按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住宅用地和5平方米配套公益項目用地的標準予以核定。公益項目用地用于公共管理、文化體育、環境衛生、醫療保健、安全保障等設施建設。公益項目管理和使用方案由城區人民 *** 或開發區管委會指導村民委員會與村民小組協商確定。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人家庭每個安置人口可以申請購買不超過6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 *** 統建安置小區公寓房。

安置小區公寓房銷售價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城區或開發區財政、建設、國土、審計、住房等部門,根據項目建設成本、拆遷時段、補償安置情況和安置對象等因素制定。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人家庭的房屋拆遷補償款確實不足以購買該家庭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安置住房的,可購買人均4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安置住房,不足部分由用地單位補足,但不得再申請購買其他安置住房。

第三十條 被拆遷住宅房屋位于第一、二區片,市區范圍現有用于安置的拆遷安置小區公寓房的,被拆遷人可向項目業主申請以經認定合法的被拆遷住宅建筑面積調換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拆遷安置小區公寓房,調換后余下的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按有關規定予以認定處理。

用于產權調換的拆遷安置公寓房屬劃撥土地上建設的,被拆遷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與安置公寓房建筑面積的調換比例為:框架結構1:1.1;磚混結構1:1.0;磚木結構1:0.9。因戶型等原因,用于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建筑面積超出按規定比例核定的可調換面積的,超出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由被拆遷戶按安置房售房價購買;超出1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由被拆遷戶按安置房售房價上浮20%購買;超出30平方米以上的(含30平方米),由被拆遷戶按同時期、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交易平均價扣除土地出讓金價款后購買(見表七)。

因戶型等原因,用于產權調換的拆遷安置小區公寓房建筑面積少于按規定比例核定的可調換面積的部分,按市場評估價補償并支付給被拆遷人。

產權調換拆遷安置小區公寓房屬于出讓土地上建設的,調換比例參照本條第二款執行。被拆遷人應按有關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三十一條 被拆遷人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無第二處住宅房屋,或者雖有二處以上(含二處)住宅房屋,但承諾將來征地拆遷時不再選擇產權調換、 *** 指導價、重置價補償安置等其他方式,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采取評估價補償安置方式:

(一)被拆遷住宅房屋位于本市第一區片的。

(二)被拆遷住宅房屋位于本市第二區片,確無條件回建安置小區公寓房的。

被拆遷住宅房屋按評估價格補償的,原房屋占地及其配套用地不再支付征地補償費。

第三十二條 實行重置價補償安置的,對需安置人口按人均不超過22平方米、每戶不超過100平方米的標準安排回建宅基地。

第三十三條 拆遷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方式補償。

農業生產配套用房、養殖用房按本辦法附件《南寧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標準》給予補償。

置換產業用地的,產業用房拆遷按重置價補償。

第三十四條 實行 *** 指導價安置,并申請購買安置小區公寓房的,在公寓房未交付前,因建設需要拆除農民住宅房屋,臨時過渡補助費的支付自被拆遷住宅房屋騰空交付拆除之月起至安置公寓房交付后3個月止。拆遷當時有現房安置的,支付3個月的臨時過渡補助費。

實行評估價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一次性支付9個月搬遷臨時過渡補助費。

實行重置價補償安置方式的,支付不超過1年的搬遷臨時過渡補助費(見表八)。

第三十五條 被拆遷人的子女就讀小學、初中,因住宅房屋被拆遷需要轉學的,由征地機構出具有關證明,教育部門根據被拆遷人拆遷后的實際住址,按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就讀。

第三十六條 用地單位應當負擔被拆遷人的房屋搬遷補助費和臨時過渡補助費;對在規定期限內提前搬遷的被拆遷人,可適當給予獎勵。

第三十七條 安置人口按照被拆遷人家庭常住戶口人數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個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

第三十八條 被拆遷人家庭成員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雖無常住戶口,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計入安置人口:

(一)結婚3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戶口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在部隊服現役的軍人(不含已在外結婚定居人員)。

(三)原戶口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的在校學生。

(四)原戶口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在監獄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計入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員。

第三十九條 非農業人員與其家庭成員共有合法住宅房屋產權,屬被拆遷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常住人口,且其本人及現婚配偶從未購買過房改房、集資建房、拆遷安置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或者雖租住廉租房,但在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之前已辦理了退房手續,并經 *** 組織調查、公示和確認程序后,可以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補償安置。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各種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費用的具體標準,按本辦法附件《南寧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標準》執行。

市人民 *** 可以根據社會經濟及城市建設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南寧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征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以及市人民 *** 根據實際情況拓寬安置途徑所需的費用,按規定程序通過市財政支付。

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依法收回國有農、林、牧、漁場等國有農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相鄰行政村所在區片確定的標準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08年2月26日公布的《南寧市人民 *** 關于印發<南寧市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南府發〔2008〕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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