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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20法考背誦考點: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 2、2020法考背誦考點:刑事證據的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
- 3、2020法考背誦考點:法庭審判評議和宣判
- 4、2020法考背誦考點: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保證人保證
2020法考背誦考點: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1、被取保候審的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上述法定義務和酌定義務,則應視情節輕重沒收保證金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或提出保證人。對于不宜再取保候審的,可以監視居住或者予以逮捕。對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執行拘傳的時候,執行人員不得少于 2 人,要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 12 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 24 小時。兩次拘傳間隔的時間一般不得少于 12 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在取保候審期間,如果被取保候審人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的行為,而保證人未履行監督和及時報告的義務,查證屬實后,將對保證人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020法考背誦考點:刑事證據的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
1、刑事證據的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 (一)刑事證據的收集 概念 收集證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律師為了證明特定的案件事實刑事訴訟法法條背誦,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范圍刑事訴訟法法條背誦,收集證據和證據材料的法律活動。收集證據是運用證據的首要工具刑事訴訟法法條背誦,是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和先決條件刑事訴訟法法條背誦,是判斷、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
2、②證明犯罪行為并非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證據,例如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發時沒有作案時間、不在現場的證人證言。(二)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的運用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2)檢察機關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是依職權進行的,不以有關訴訟參與人提出審查的申請為前提。有關機關應當在10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4、總的來說,刑事訴訟證據的運用和起訴程序的嚴謹性,體現了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權的核心理念。在復習備考時,理解這些規則和制度,將有助于你在法考中取得理想的成績。
5、傳聞證據的范圍比傳來證據小,傳聞證據僅指傳來證據中的“傳聞陳述”,而不包括經過復制等中間環節得來的“第二手”物證、書證等實物證據。(傳聞證據詳見后述“刑事證據的規則”)(二)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的運用 (1)通常情況下原始證據的證明價值大于傳來證據。(2)來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2020法考背誦考點:法庭審判評議和宣判
合議庭成員應當在評議筆錄上簽名刑事訴訟法法條背誦,在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上署名。宣判 (1)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2)宣判有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形式。①當庭宣判刑事訴訟法法條背誦: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5日內送達判決書。
判決、裁定和決定,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或者審理結束后,根據事實和法律,解決案件實體問題和訴訟程序問題,對當事人及其刑事訴訟法法條背誦他訴訟參與人所作的具有拘束力的處理決定。
自白任意規則,又稱非任意自白排除規則,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只有基于被追訴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認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刑事訴訟法法條背誦;違背當事人意愿或違反法定程序而強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須予以排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71條和第198條的規定,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時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時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時的補充偵查。
證據審核認定的概念和內容 證據的審核認定,是指法官在聽取當事人對證據的說明、對質和辨認后,對證據作出的采信與否的認定。它是法院對當事人舉證、質證結果的評價和認定。證據審核認定的主體是合議庭的法官,審核認定的內容是對證據是否具有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作出確認。
審判人員必須在法庭上親自審查核實各種證據,據以定案的所有證據都必須經過法庭調查核實,并且給予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充分發表意見的機會。所有證據必須經過法庭調查核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但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2020法考背誦考點: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保證人保證
《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因此,取保候審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保證人保證;另一種是保證金保證。
保證人。保證人的條件:①與本案無牽連;②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③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④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適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程序 (1)決定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2)執行機關:公安機關。
被取保候審的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上述法定義務和酌定義務,則應視情節輕重沒收保證金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或提出保證人。對于不宜再取保候審的,可以監視居住或者予以逮捕。對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有權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和被害人、采取勘驗、檢查、搜查、扣押、鑒定、技術偵查、通緝等偵查措施。(2)有權決定采取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和拘傳等強制措施。(3)有權對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和拘傳進行執行。(4)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案件,有權作出偵查終結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和證明材料。(2)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3)聽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了解是否達成和解協議;(4)聽取現階段辦案機關的意見。
【考點】保證責任 【答案】BC。解析:《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故丙的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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