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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那些裁定可以申請復議?
民事訴訟中民事訴訟向哪里復議,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先予執行裁定、執行管轄異議裁定和執行行為異議裁定民事訴訟向哪里復議,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法律分析在民事訴訟進行過程中,法院會作出各種各樣的法律文書,包括各種裁定書以及判決書。對于裁定書而言,當事人若對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救濟。
一般來說,這個民事裁定復議可以申請的范圍有民事訴訟向哪里復議:不予以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的、保全和先予執行的、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的、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補全裁決書的筆誤的、撤銷或者不予以執行仲裁裁決的以及一些其他需要裁決的事項等等。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法律依據民事訴訟向哪里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裁定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裁定駁回起訴的,可以申請上訴。
民事訴訟中復議找上級機關的有哪些?
1、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民事案件中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移送管轄的決定存在爭議的話是可以申請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如果對管轄權的移送有異議,需要在遞交答辯狀的時候就向人民法院提出復議,法院接到當事人的異議申請以后會進行審查。
3、民事糾紛當中的原告和被告對法院移送管轄的這種決定不能提出復議,兩家法院之間對此存在著爭議的話,可以有兩家法院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來指定管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行政復議是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審理,而行政訴訟則是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審理。法律依據不同。行政復議依據的是行政復議法及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而行政訴訟則是依據行政訴訟法。程序不同。
5、法院之所以移送管轄,基本上都是因為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話,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民事案件中法院移送管轄能否復議?不能,因沒有相關規定。
6、法律分析:向復議機關的同級人民 *** 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具體情況要看復議機關是什么機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對法院的裁定不服,復議機關是誰
法律分析:執行復議規定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后半段: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民事訴訟向哪里復議,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書是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因為行政復議的主體是行政機關,人民法院不能成為行政復議的主體,但是民事訴訟向哪里復議我國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訴訟活動實行的都是二審終審制,所以對一審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上訴。
對法院判決不服的情況下肯定不能申請行政復議,正常情況下對行政行為有爭議的都是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有爭議的才能向法院起訴。如果不服法院判決,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但二審判決是最終判決。
不服法院裁定申請行政復議是不可以的。如果是對我國的人民法院判決不服的,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民事訴訟向哪里復議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法院判決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因為行政復議爭對的是行政機關的決定,而法院屬于司法機關,如果對法院的判決不服,那么可以繼續上訴,如果是對二審判決不服,那么可以按相關程序申請申訴。 法院判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嗎 對法院判決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如果是一審判決,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上訴。
縣級人民法院下達的民事裁定書在哪復議?
1、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綜上所述,涉及程序的,由本院復議,涉及處罰或違法的,由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2、收到民事裁定書后處理如下:(1)收到民事裁定書如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再審,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如果沒有異議的,應當執行裁定書內容。收到民事裁定書的,若無異議則應當按照裁定書進行執行。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4、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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