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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訴退回補充偵查的條件是什么?
提起公訴退回補充偵查的條件是檢察人員發現證據不足,即使開庭審理,最后也不能進行宣判。任何由于證據不充足,被退回到公安機關需要重新進行偵查的,必須要一個月的期限內就完成偵查的任務。 提起公訴退回補充偵查的條件是什么?提起公訴退回補充偵查的條件是檢察人員發現證據不足。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期限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足或者存在其他需要補充偵查的情形時,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進行進一步偵查的時間限制。
退回補充偵查的情形有主要犯罪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犯罪構成要件欠缺的;主要情節未予查實的;遺漏重要犯罪事實及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對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的事實尚未查清的。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可以退回檢察院,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在對公訴案件審查時,如發現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決定退回檢察院。在庭審中,如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法院會延期審理,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法院退回補充偵查是合法的。根據《刑事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批捕之后退回補充偵查合法嗎?
1、批捕之后退回補充偵查是合法的,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是認為案件的證據不足,并不是要批捕的意思,退回補充偵查和批捕是兩回事。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2、需要批捕的多次退回公安機關偵查這樣做肯定是不合法的,退回偵查只有兩次的限額如果超出了,那么當事人是有權利要求放人的;如果公安機關在第二次補充偵查后,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并將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釋放;如果認為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仍會向檢察院移送起訴。
3、檢察院批捕后申請退回補充偵查合法的,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兩次為限嗎?
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為二次。【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最多可以兩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法院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的次數限制有二次,畢竟有關環節的操作是需要行政部門的人員來操作,時間上的消耗以及具體的操作重復性會有不少的浪費,因此國家的有關部門對于此類問題有著次數上的限定,加快事情的處理。一,法院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的次數限制有多少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退回補充偵查的問題規定是次數是以兩次為界限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建議法院退回補充偵查可以退回兩次,補充偵查是以兩次為界限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的171條,在偵查案件審理過程當中發現事實并不充足,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如果多次退回補充的話,對于犯罪嫌疑人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
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期限和次數
法律上對補充偵查的次數和時間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刑事訴訟法退補,檢察機關退回公安機關進行重新偵查的案件,一般應當以兩次為限,并且需要在一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如果公安機關在一個月內沒有完成的,應當釋放當事人。沒有及時釋放的,可以向上級司法機關申請復議,要求賠償相關損失。
退回補充偵查最多兩次,并且每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期限是一個月。補充偵查指的是為案件的處理提供足夠的證據資料,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退補:一般是一個月。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后,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批捕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是兩次,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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