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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30條的處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 為刑事訴訟第一百三十條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刑事訴訟第一百三十條,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刑事訴訟第一百三十條,可以提取指紋信息刑事訴訟第一百三十條,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刑事訴訟第一百三十條,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 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警察采集居民的DNA和指紋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的。這一過程是為了充實人員信息資料庫,并為破案提供線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30條,為了確定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的特定特征、傷害情況或生理狀態,可以進行人身檢查,包括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第一編 總則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第一條 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刑訴法第129條的具體條文是什么?
1、刑法典第129條明確規定,所有單位及個人均應依法保護犯罪現場,并在發現時即刻通知公安機關進行現場勘查。這一條款主要規范了犯罪現場的保護與勘查工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
2、刑訴法129條的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勘驗指對具有物證意義的痕跡、物品或尸體進行的檢查。犯罪現場是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地點和遺留有同犯罪有關的痕跡和物證的場所。犯罪現場是客觀存在的,任何犯罪行為必定在一定空間范圍內進行,會使某種事物發生變化。
3、簡單來說,刑訴法129條規定了一審判決不服的上訴人必須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但是如果一審判決有確鑿證據錯誤或者認定事實錯誤、審判程序違法、原審被告不應當負擔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賠償責任或其他需要改變的情形,則可以逾期提出上訴。
4、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是什么內容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2、法律分析:撤銷案件是指公安機關對立案偵查的案件,發現具有某種法定情形,或者經過偵查否定了原來立案根據所采取的訴訟行為。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 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5、第一百三十條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6、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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