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處罰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員給予的行政處罰。如果當事人對治安處罰不服,可以提出復議申請。那么,對治安處罰不服的復議期限是多久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就是說,對治安處罰不服的復議期限是60天。
需要注意的是,復議期限是法定期限,逾期不予受理。因此,當事人應該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議申請,以免錯失復議的機會。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當事人對治安處罰決定不服,也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期限為法定期限,一般為6個月。
總的來說,對治安處罰不服的復議期限是60天,當事人應該及時提出申請,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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