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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缺席審判我國缺席審判制度缺陷和產生的原因
- 2、論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立法體現、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 3、當代我國刑事偵查措施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探討
- 4、疑罪從無缺陷建議
- 5、不能作證人的包括哪些情況
- 6、祥林殺妻案暴露了我國刑事訴訟中存在哪些問題
缺席審判我國缺席審判制度缺陷和產生的原因
立法存在的法律盲區和程序設置的不完善,導致對缺席審理的具體操作缺乏明確指導。法官在處理被告缺席案件時,可能過于依賴被告的答辯意見和提交的證據,但這些證據的認證和質證過程在法律上并未明確。
除以上關于缺席審判制度的立法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外,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對法律原則的不同理解,也是導致我國缺席審判制度在司法實務中產生執行結果不統一的缺陷的重要原因。
在民事訴訟的舞臺上,缺席判決無疑是一幕獨特的法律戲劇。它是指法院在一方當事人未能親臨法庭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決定(當一方未能出席,法律并未因此缺席,而是在程序中尋找公正的解決之道)。
雖然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案件中可以實施缺席宣判,但是由于立法理念不明確的原因,我國的缺席宣判制度在實際的運行過程中,存在著缺陷,首先在缺席宣判過程中法官不能做到對原告和被告平等對待,所以在對當事人雙方在權利的平等保護中產生不利影響。
我國缺席判決制度的特點和內容 考察我國缺席判決制度的特點主要是通過與世界其他國家的該項制度的比較進行。目前世界各國的民事訴訟實踐中,缺席判決形成了兩種基本模式:缺席判決主義和一方辯論判決主義。
論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立法體現、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記得當年我們上學的時候正好趕上刑訴修改,無罪推定原則的爭議一直很大。當時是不承認我國刑訴法有這條原則的。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完善辮護人的職責。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關于辯護人職責的規定存在兩個突出問題:一是在辯護的內涵上對程序性辯護體現不夠;二是過分強調了辯護人有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舉證責任。
歷史發展到今天,當代中國的法制建設已步入正軌,并且有著明確的目標:即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就讓我們聯想到了法家思想的法治理論,早在數千年前,法家思想的先驅們就樹立起了“法任而國治矣”“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 “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諸多法治思想。
當代我國刑事偵查措施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探討
1、我國刑事強制措施存在的問題 對連續傳喚、拘傳的時間間隔缺乏明確規定。實踐中,存在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面存在問題。保證金數額無上限,實踐中各地標準不一;監視居住的指定區域未明確,實踐中存在將犯罪嫌疑人放置在其他場所進行監視居住的做法。
2、對策:明確偵查監督的概念特征及范圍,確立檢察機關在偵查監督過程中的刑事立案、撤案權以及對違法偵查行為的直接糾正權。明確偵查監督的原則、主體、對象、范圍、內容、途徑、期限等。與公安機關建立“互相配合、引導偵查”的合理關系,完善制度,落實措施。
3、我國刑事強制措施規定及適用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對刑事強制措施的具體適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相關解釋規定,這些規定為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提供了標準。但是由于立法技術和法律觀念的原因,這些規定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4、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以監視居住變相關押犯罪嫌疑人。濫用取保候審。
5、普通刑事案件中存在的問題犯罪行為涉嫌數罪或處斷的一罪時偵查和取證工作不全面。如王某盜竊案,采取破壞機動車玻璃的手段竊取車內財物,公安機關僅就失竊財物作為犯罪數額,進行價格鑒定。
疑罪從無缺陷建議
1、適用疑罪從無原則,犧牲社會秩序為代價,調查取證越多,訴訟階段越完全,“從無”更接近真實無罪,社會秩序代價越少。刑事訴訟中的缺陷我國立法上未徹底貫徹疑罪從無原則,存在重大缺陷,如訴訟成本浪費、國家偵查機關及司法人員證明犯罪能力與技術提高受限、工作上相互推諉等。因此,建議在刑事訴訟法中徹底貫徹疑罪從無原則。
2、這種不徹底地貫徹疑罪從無原則是存在重大缺陷的,首當其沖就是訴訟成本的巨大浪費。其次是不利于國家偵查機關及司法人員證明犯罪的能力、技術水平的提高與改進。
3、疑罪從無是指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為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刑事訴訟法對疑罪從無原則在這三個階段的適用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這些處理方式的差異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缺陷。
4、問題一刑事訴訟中的缺陷:疑罪從無是什么意思刑事訴訟中的缺陷? “疑罪”是指司法機關對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輕重難以確證的情況,是司法實踐難以避免的常見現象。“疑罪從無”原則是現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體現,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具體內容之一。即: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情況下,推定被告人無罪。
5、證據不足的案子的,疑罪從無。如果刑事案件,法院會認定證據不足,無罪釋放;如果是民事案件,法院會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證據是直接影響到案情的發展,法官會根據證據來進行判刑。法院證據不足人民檢察院應當撤訴,人民檢察院不撤訴的,人民法院會疑罪從無。
6、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為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刑事訴訟法對疑罪從無原則在這三個階段的適用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這些處理方式的差異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缺陷。
不能作證人的包括哪些情況
以下人不能當證人刑事訴訟中的缺陷: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審判員、陪審改昌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和參與民事訴訟的檢察人員不能在自己參與的案件中當證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證人證言是證人對案件真實情況的陳述,因此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項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證人。訴訟代理人與證人的地位是沖突的,因此訴訟代理人不能在一個案件中既做代理人又作證人。
本案的訴訟代理人,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與證人的地位相沖突,因而不能作為證人刑事訴訟中的缺陷;審判人員(包括人民陪審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和參與民事案件的檢察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所謂“生理上有缺陷”,是指生理方面有影響證人作證能力方面的缺陷,例如盲人不能成為目擊證人等等;“精神上有缺陷”一般是指精神病患者:包括癡呆病人和間歇性精神病人等;“年幼的人”一般是指14周歲以下的少年兒童。
祥林殺妻案暴露了我國刑事訴訟中存在哪些問題
1、佘祥林殺妻案暴露了我國刑事訴訟中存在的以下問題:命案必破、不切合實際。主客觀諸多因素的影響,必定會有一部分命案難以偵破。國內外的刑偵實踐表明,對命案能夠達到70%—80%的破案率,就是了不起的成績,“命案必破”是一種不切實際的過高要求。刑訊逼供、累禁不止。
2、刑事訴訟法適用理念的誤區 。就佘祥林案的成因而言,既可歸咎于刑事訴訟制度層面的缺失,然而,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法適用理念上的誤區也不容忽視,尤其值得我們關注的是“程序虛無主義”與“有罪推定”的思想還影響著相當一部分司法人員。
3、佘祥林殺妻案是中國歷史上一個引人深思的冤案。案件的曲折過程,從定罪到昭雪,再到反思,展現了法律與人性、公正與情感之間的復雜糾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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