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量刑建議應當為確定刑,以及確定刑量刑建議是什么意思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 2、江蘇量刑建議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 3、刑事案件建議量刑和實際判
- 4、調整量刑建議
- 5、量刑建議的方式有哪些
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了《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指導意見明確了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23種常見犯罪的量刑以及緩刑適用,進一步規范量刑和量刑建議工作,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增強量刑公開性,實現量刑公正。指導意見明確,量刑時應當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 *** 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嚴重的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 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江蘇量刑建議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一、江蘇量刑建議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為進一步規范 刑罰 裁量權,實現量刑均衡公正,提升刑事司法公信力,根據 刑法 、刑事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我省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量刑的指導原則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梭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主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到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時,應以定性分析為主,定量分析為輔,依次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驟 (1)根據基本 犯罪構成 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省法院在一定時期內,可根據治安形勢和經濟發展狀況的需要,在《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的幅度范圍內適當調整量刑起點。 (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的方法 (1)具有單個量刑情節的,根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直接對基準刑進行調節。 (2)具有多種量刑情節的,一般根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調節基準刑。但對于同時具有刑法總則規定的 未成年人犯罪 、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防衛過當 、避險過當、犯罪預備、 犯罪未遂 、 犯罪中止 , 從犯 、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在此基礎上,再適用其他量刑情節進行調節。 (3)被告人犯數罪。同時具有適用各個罪的 立功 、 累犯 等量刑情節的,先用各個量刑情節調節個罪的基準利,確定個罪所應判處的刑罰,再依法實行 數罪并罰 ,決定執行的刑罰。 3.確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依法確定為宜告刑;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依法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3)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4)綜合考慮全案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20%的幅度內對調節結果進行調整,確定宣告刑。調節后的結果仍然罪責刑不相適應的,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宣告刑。 (5)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 管制 或者單處附加刑的,應當依法適用。 (6)宣告刑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并符合 緩刑適用條件 的,可以依法宣告 緩刑 ;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4.從寬處罰限定規則 除本細則有明確規定或具備法律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外,最終確定的宣告刑一般不應低于基準刑的40%。 (三)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嚴重暴力犯罪、 *** 犯罪 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具體確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時,應當綜合平衡調節幅度與實際增 減刑 罰量的關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對于基準刑在三年以下的,可適用相應幅度內的較高比例;對于基準刑在十年以上的,可適用相應幅度內的較低比例。 1.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周歲不清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3)未成年被告人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或酗酒、 *** 屢教不改的,或曾因 *** 、色情、 *** 等違法行為披處罰或教育過的,一般透用從寬幅度的下限; (4)未成年被告人一貫表現良好,無不良習慣的,或被教唆、利用、誘騙犯罪的,一般適用從寬幅度的上限; (5)未成年被告人身心成長曾受嚴重 家庭暴力 等其它客觀因素影響的,可以在本條規定從寬幅度的基礎上再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但減少基準刑的最終幅度不得高于60%。 2.對于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根據犯罪時的年齡、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過失犯罪 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 3.對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綜合考慮犯罪性質、精神疾病的嚴重程度以及犯罪時精神障礙影響辨認控制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4.對于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后果以及聾啞或視力殘疾影響其辨認控制能力的程度決定從輕幅度。 (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2)聾、啞、視力或聽力存在嚴重障礙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5.對于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過當的,綜合考慮危害后果的大小、危害后果與必要限度的差距、被防衛行為或被避險情況危害性程度等因素,確定從寬幅度。 (1)輕微過當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70%;一般過當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60%;嚴重過當的,可以減少基準刑30%-50%。 (2)輕微過當或一般過當,并具有其他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6.對于預備犯,綜合考慮預備犯罪的性質、手段、準備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實施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 (致人重傷、死亡)、 *** 、 搶劫 、販賣 *** 、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 綁架 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60%。 (2)實施其他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70%;其中,沒有造成損害后果,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3)預備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認為是犯罪。 7.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確定從_的幅度。 (1)實行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未造成損害后果,或者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10%-30%。 (2)未實行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10%-30%;未造成損害后果,或者犯事情節輕微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20%-50%。 8.對于中止犯,綜合考慮中止犯罪的階段、是否自動放棄犯罪、是否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自動放棄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在犯罪預備階段自動放棄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80%; (2)在犯罪實行階段自動放棄犯罪釣,可以減少基準則的30%-60%; (3)中止犯罪,并且沒有造成損害后果的,應當免予刑事處罰。 9.對于 共同犯罪 ,應當_合考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確定增減基準刑的幅度。 (1)對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的 主犯 ,一般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共同犯罪中有數個主犯的,對各被告人可依其作用相對大小,確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條規定分別量刑,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過10%。 (2)對于從犯,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可以臧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3)同一案件中有數個從犯的,可依其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條規定分別量刑,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過10%,即出現多個從犯時,各個從犯之間從輕幅度的選擇,差異不超過10%。 (4)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所犯罪行較輕或者未造成嚴重損害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所犯罪行較重或者造成嚴重損害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40%。 (5)對于脅從犯,可以根據犯罪性質、被脅迫的程度、實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40%-60%;作用較小,并具有其他法定從寬處罰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10.對于 自首 情節,應當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為規避法律、逃避處罰而準備自首等,可以不從寬處罰的除外。 (1)犯罪事實或者 犯罪嫌疑人 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40%; (2)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判決確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者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待自己的罪刑構成自首的,以及其他類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6)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 一審 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7)自首情節減輕比例根據基準刑折合的刑期,一般不超過4年,依法免除處罰的不受此限; (8)有本條第(1)至(5)項自首情節且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形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1.對于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_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別的10%一30%; (3)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12. 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13. 對于立功情節,應當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為規避法律、逃避處罰而準備立功等,可以不從_處罰的除外。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20%,一般不超過二年。 ①被檢舉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經查證屬實的; ②揭發多人犯罪,經查證屬實的; ③提供偵破多個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④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多名犯罪嫌疑人的; ⑤同時具有揭發他人犯罪、提供偵破其他案件重要線索、協助司法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等多個立功情節,經查證屬實的。 (2)重大立功的,基準刑在三年以下,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基準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40%;基準刑在十年以上,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30%;所犯罪行較輕的,可以械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3)重大立功線索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彼 羈押 期間從他人處獲得的,可適當減少本條規定的從寬幅度。 14.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確定從_的幅度。 (1)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一般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未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司法機關依職權追繳贓款、贓物,一般不予從輕。 (3)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退贓、退賠的,僅對退贓、退賠的被告人予以從寬。 (4)主動退贓、退賠的,一般適用從寬幅度的上限;被動退賠的,一般適用從寬幅度的下限。 15. 對予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當事人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笫二百七十七條達成 刑事和解 協議的除外。 (1)積極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基準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基準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5%以下;基準刑在十年以上的,可以減少基準利的15%以下。 (2)積極賠償部分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可以按賠償數額的比例減少基準刑。 (3)被告人經濟能力有限,但能多方籌款、借款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可在相應幅度內靠近上限從輕。 (4)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基準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基準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基準刑在十年以上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5)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犯罪較重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但黑惡勢力犯罪的除外。 (6)有能力賠償而拒不賠償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7)其中搶劫、 *** 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16.對于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7.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為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大小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40%,但一般不少于三個月。后罪與前罪屬同種罪行,或者比前罪性質嚴重的,可以在前款基礎上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但增加基準別的最終幅度不得高于40%。 18.對于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次數、時間間隔長短、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但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對于既構成累犯,同時另有前科的,應依照本細則_定,分別適用。 19.對于犯罪對象為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_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常見 罪名 個罪中對此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個罪_定適用。 20.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同時以救災款物等為犯罪對象的,增加基準刑的20%。 (四)常見犯罪的量刑 在根據本細則規定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要根據具體犯罪構成事實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確定所應增加的刑罰量和基準刑;對于同時具有兩種以上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一般應當以危害較重的一種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作為確定量刑起點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其余犯罪構成事實則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確定基準刑。(內容見://) (五)、附則 1.本細則適用于上列十五種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刑事案件。其他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可以參照量刑的指導原則、基本方法和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規范量刑。 2.本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3.新頒布的法律、司法解釋與本細則不一致的,適用新頒布的法律、司法解釋。 4.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江蘇省此次量刑建議內容涉及指導原則、基本方法、情節適用、常見犯罪量刑、附則五個部分,對相應的法律條文作出了更細致的規定,對原有條文不完善的地方進行了相應的修改。相信新的量刑建議的推出對進一步規范刑罰裁量權,實現量刑均衡公正,提升刑事司法公信力都會有很大的助力。
[img]刑事案件建議量刑和實際判
1、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可以作為法院量刑的參考,并不是說法院一定要按檢察院的量刑來判決。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影響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2、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決與檢察機關的量刑出入不大。這是因為兩家司法機關適用的法律是一樣的,對案件的考量也比較準確。
3、如果法院判決與檢察院的建議有較大的出入,檢察院可以行使司法監督權提起抗訴,但對于最終的判與檢察院的建議有較大的出入,檢察院可以行使司法監督權提起抗訴,但對于最終的判決結果,還是由法院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調整量刑建議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量刑建議的方式有哪些
量刑建議的方式是指根據量刑建議所建議刑罰的具體程度來劃分的形式。前已說及,從當前試點情況看,量刑建議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第一種是概括的量刑建議,它在指明量刑應適用的刑法條款的基礎上,僅提出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等原則性的建議。第二種是相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即在法定刑幅度內提出一定幅度但又小于法定刑幅度的量刑建議。第三種是絕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即所建議的刑罰沒有幅度,明確提出應判處的具體刑罰,包括刑種、刑期及執行方式等
量刑建議應采取哪種方式?筆者認為應當因案而宜,既要盡力而為,力求明確具體;又要確保質量,避免造成被動。因為一般來說,要使量刑建議取得制約法院量刑裁量權的預期效果,量刑建議應力求明確、具體。但在許多情況下,要提出明確具體的量刑建議又存在許多困難,因為它要受以下因素的制約:
(1)受訴訟階段的制約。量刑建議一般提出于起訴或出庭支持公訴之時,其時,檢察院對辯方所掌握的事實、證據及意見還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顯然,在這一訴訟階段,要提出明確、具體的量刑建議特別是絕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在有些案件中還有困難。
(2)受檢察院對案件事實、情節等掌握程度的制約。案件的事實、情節是決定量刑的基本依據,但與前述的訴訟階段相適應,檢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議時所掌握的案件事實、情節及其證據有時是不夠客觀、全面、準確的,在極少數的情況下甚至可能是錯誤的。
(3)受認識能力、水平和認識角度的制約。人的認識能力、水平難免存在局限;認識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結論就可能存在差異。檢察官也不例外。案件之所以只有經過庭審和控辯對抗才能作出裁判,其原因之一就是經過多角度的審視和不同意見交鋒,有利于人們對事實的認識符合客觀實際,使所持的理由接近真理。檢察院提量刑建議時,辯方的事實、證據尚未展示或未完全展示,控辯雙方的觀點尚未交鋒,檢察官此時認識能力、水平的局限性及認識角度的片面性恐難以完全避免。
(4)受法院裁判的制約。量刑建議都要接受法院量刑裁判的制約和檢驗,內容具體的量刑建議特別是絕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很容易與法院的量刑裁判出現差異,而如果經常出現差異甚或差異經常較大,“則不但會挫傷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的積極性,而且會影響量刑建議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從而可能動搖量刑建議制度存在的基礎
基于以上理由,量刑建議應以相對確定的量刑建議為原則,以絕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和概括的量刑建議為補充。因為相對確定的量刑建議既便于適應上述諸方面的制約,又“便于法院在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并斟酌各種量刑情節后確定具體的刑罰”,“便于法院在確定刑罰時全面衡量,兼顧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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