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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復議和訴訟的區別舉例
- 2、刑事復議
- 3、刑事訴訟法復議有哪些相關內容?
復議和訴訟的區別舉例
法律分析:復議與訴訟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審理機關不同;法律依據不同;程序不同;結案方式不同;審理的內容不同;行政復議不收費,行政訴訟收費。
審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是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審理,而行政訴訟則是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審理。法律依據不同。行政復議依據的是《行政復議法》及《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而行政訴訟則是依據《行政訴訟法》。程序不同。
法律分析:申請主體不同:復議的申請主體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而訴訟的申請主體是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程序不同:復議是提起的重新審查程序,而訴訟是重新審判的活動。訴求內容不同:復議是對做出的具體決定不服,而訴訟是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
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于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于行政行為的范圍,應當適用行政復議法。
.性質不同。行政復議是由上一級行政機關對下一級行政機關所作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的審查,整個過程都在行政系統內部進行,因而具有形式意義上的行政行為的特征。行政訴訟則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所作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司法監督,屬于司法行為。2.受理機關不同。
刑事復議
刑事復議是指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刑事復議與刑事訴訟的區別的某些決定不服時,依法向作出決定刑事復議與刑事訴訟的區別的公安機關或其上級公安機關提出請求重新審查刑事復議與刑事訴訟的區別的行為。刑事復議的范圍包括公安機關作出的拘留、逮捕、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的決定,以及不予立案、撤銷案件、移送起訴等偵查活動的決定。
刑事復議期限是三十天。刑事復議期限是三十天。復議期限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申請刑事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復議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按照規定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口頭申請是不被允許的。在刑事訴訟中,如果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或同級法院申請刑事復議。
【法律分析】刑事復議和行政復議不一樣。范圍不同刑事復議與刑事訴訟的區別:行政復議,一般認為公安未履行法定職責,屬于行政復議的范圍。刑事復議,一般認為刑事不立案,刑事訴訟法有救濟途徑,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刑事復議程序是: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然后一審法院將案卷材料移送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決定是否進行受理。
刑事訴訟法復議有哪些相關內容?
1、刑事訴訟法復議有以下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2、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復議的條文如下: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第九十二條規定,公安對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
3、刑事復議是指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某些決定不服時,依法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或其上級公安機關提出請求重新審查的行為。刑事復議的范圍包括公安機關作出的拘留、逮捕、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的決定,以及不予立案、撤銷案件、移送起訴等偵查活動的決定。
4、《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審判、檢察、偵查人員的回避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司法機關對于控告人提供的材料不予立案,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5、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檢察院復議在法律上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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