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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涉案財物需注意哪些問題
法律分析: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刑訴涉案財物需注意的問題有:明確查封、扣押的財物必須與案件有關,不得以日后處理案件需要為由,隨意查扣財物;涉案財物及其孳息妥善保管、制作清單、隨案移送;定期對涉案財物處理跟蹤監督等。
扣押文物、金銀、珠寶、名貴字畫等貴重物品以及違禁品,應當拍照,需要鑒定的,應當及時鑒定。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估價。 凍結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應當登記并寫明編號、種類、面值、張數、金額等。
置于不動產上的設施、家具和其他相關物品,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扣押;不宜移動的,可以一并查封。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我個人認為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來理解《程序規定》中的沒收措施。《程序規定》第一條就開宗明義地指出該規定的制定依據就是《行政處罰法》及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因此,我們對沒收措施的理解和適用,就不能離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對涉案財物的規定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第三條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財物,應當予以查封、扣押、凍結,并依法處理。
法律分析:對于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可能會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具體需要結合實際情況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涉案財物中屬于被害人合法財產的,應當返還;作為證據使用的,隨案移送;已經拍賣、變賣的應當返還價款。侵犯國有財產,被害人無人受領的上繳國庫。
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不會對涉案財產如何處理作出規定。涉案財產如何處理由《刑法》作出規定,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
判決后涉案物品的處理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被判處沒收財產的,上繳國庫。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不涉及財產的,返還給被告人。
《刑訴法》涉案物品的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以及孳息,以及作為證據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合法財產部分及時返還;法院判決了的按判決結果處理;除返還的外,一律上繳國庫。
所謂涉案財物,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可見,涉案財物既包括違法所得,也包括被害人的合法財產,還包括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涉案財物中屬于被害人合法財產的,應當返還;作為證據使用的,隨案移送;已經拍賣、變賣的應當返還價款。侵犯國有財產,被害人無人受領的上繳國庫。
法律分析:一般不是法院扣押的物品,而是公安或檢察院扣押物品。如果是車等大件物品,法院在判決上會寫明歸還還是沒收。如果不是涉案物品,判決后可以直接向扣押單位索要。如果是涉案物品或違禁品,比如刀,棍棒, *** 等一般會沒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涉案財產如何處置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 第二條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依法對涉案財物予以查封、凍結,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和配合。
一是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調查人違法取得的財物,監察機關可以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二是隨案移送。對被調查人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監察機關應當在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時隨案移送,以保證檢察機關順利開展審查起訴工作。
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對被調查人違法取得的財物,監察機關可以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目的是防止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在經濟上獲得不正當利益,挽回職務違法行為給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造成的損失。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的處理方式
1、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以及從其他辦案機關接收的財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財物、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
2、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被判處沒收財產的,上繳國庫。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不涉及財產的,返還給被告人。
3、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涉案財物中屬于被害人合法財產的,應當返還;作為證據使用的,隨案移送;已經拍賣、變賣的應當返還價款。侵犯國有財產,被害人無人受領的上繳國庫。
4、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涉案財產如何處置 查封、凍結。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 第二條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依法對涉案財物予以查封、凍結,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和配合。
5、一是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調查人違法取得的財物,監察機關可以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二是隨案移送。對被調查人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監察機關應當在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時隨案移送,以保證檢察機關順利開展審查起訴工作。
6、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人民檢察院決定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涉案財物除依法另行處理外,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返還當事人的應當及時返還。
刑事財產刑執行的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人民法院在對犯罪分子判處主刑的同時,必須依法判處相應的財產刑;刑法規定“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及犯罪分子的財產狀況,決定是否適用財產刑。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并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
關于刑事財產執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是,法院強制執行的財產部分包括罰金,責令退賠的賠償款,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等,此外還規定了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順序,強制執行的程序等,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也可提出執行異議申請。
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財產為懲罰內容的刑種,有沒收財產和罰金兩種。沒收財產是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強制沒收其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罰金是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強制其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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