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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刑事訴訟法第16條詳細列舉了六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包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對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況下,不追究刑事責任;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情形,不追究;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情況,不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已經追究的案件,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般刑事案件流程及時間
1、法律分析:刑事案件辦案規定的程序是: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時間是: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2、偵查階段: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3、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4、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一般流程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偵查權一般由偵查機關行使。偵查機關偵查后認為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訴,與案件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檢察院接到案件后,將對現有的案件材料是否符合起訴條件進行審查。如果符合條件,將向法院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
1、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以及認罪認罰和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提問前要先問其有沒有犯罪行為,并聽其陳述和辯解;對于與案件無關的問題,當事人有拒絕告知的權利。
2、刑事訴訟法關于法院管轄有以下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第二十一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第二十一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4、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5、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6、在刑事訴訟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事訴訟第119條
1、《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是: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2、刑事訴訟第119條主要涉及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對與犯罪有關的財物、文件的查封、扣押問題。根據該條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如果發現與犯罪有關的財物、文件,應當立即進行查封、扣押。這一措施旨在確保相關證據不被篡改、毀滅或轉移,從而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程序性條款:刑訴法第十五條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刑事訴訟程序性條款,具體內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刑事訴訟程序性條款,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內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內容如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視為量刑情節,對其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如實供述自己的身份情況,前科情況,犯罪經過,犯罪后果,同案犯情況等各種與案件事實相關、定罪量刑相關的案件事實情況。
法律主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基層人民法院對于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有義務移送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刑事訴訟程序性條款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刑事訴訟程序性條款他訴訟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78條和79條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和七十九條內容如下:第七十八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階段享有以下權利:首先是知曉被指控的具體罪名及相應的法律條款;其次是有關偵查活動的進展、性質和內容有被告知權;此外還有會見通訊權,即可以與近親屬或其他特定人員進行通訊和會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當公安機關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時,必須準備一份提請批準逮捕書。同時,還需一并提交案卷材料和相關證據,移送到與之平級的人民檢察院,以便其進行審查批準。在必要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可以派遣人員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
3、《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二款說明了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會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會及時解除其強制性措施,也會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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