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職務犯罪上訴會加重刑期嗎
律師解不會。職務犯罪上訴不會加重刑期。刑事訴訟中規定上訴期限,旨在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必要的時間考慮、準備上訴,以更充分地行使上訴權,同時保障第二審程序及時、順利進行,并且使正確合法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得到迅速執行,錯誤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得到及時糾正。
職務犯罪上訴不會加重刑期,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職務犯罪上訴不會加重刑期。我國法律規定,被告一方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時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是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時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如果不退回補充偵查的話,一個月內就要上法院,如果退回補充偵查,期間要增加一個月。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367條
1、關于條款內容的概述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67條,主要是規范監察機關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合作事宜。這一條款是確保職務犯罪案件處理過程中,兩個機關能夠有效對接,保證案件處理的連貫性和效率。
2、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對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進行嚴謹審查。若發現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遺漏等情況,檢察院有權要求補充偵查,可由偵查部門或自身進行調查,但不得超過兩次。補充偵查后,審查起訴期限重新計算。
3、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第五條 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4、法律主觀:第三百八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 移送審查起訴 的案件審查后,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 犯罪嫌疑人 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必要時也可以自行偵查,可以要求偵查部門予以協助。
5、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1998年聯合出臺了《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對管轄、立案、回避、證據、移送起訴、一審、二審等內容進行了統明確的解釋。
職務犯罪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1、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定,職務犯罪辦案程序大概分為以下幾個階段:案件的受理。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案件管理部門對接收的案卷材料審查后,認為具備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進行登記,并立即將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記表移送相關辦案部門辦理。
2、職務犯罪辦案程序是:由檢察院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進行立案;收集相關證據材料;檢察院決定是否批準逮捕;犯罪事實清楚屬于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向法院提起公訴。
3、法律主觀:職務犯罪辦案程序是: 由檢察院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進行立案; 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檢察院決定是否批準逮捕; 犯罪事實清楚屬于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向法院提起公訴。
4、法律主觀:偵查職務犯罪的辦案程序是這樣的:先由人民檢察院予以受理,然后進行訊問,再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最后偵查終結后,決定是否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適用本章規定。
5、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庭審程序是:開庭、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當事人做最后陳述、合議庭討論定罪量刑意見、審判長宣判。如果案情復雜的,審判長也可以不當庭宣判,擇日宣判。
6、第三十九條 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準立案后,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采取的調查措施。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并通報相關組織。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