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農田四級公路占用補償標準的問題并不復雜,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襄樊市襄陽區伙牌鎮農用耕地征地補償標準?,因此呢,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分享農田四級公路占用補償標準的一些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問題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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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征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您好,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 的行政征收行為一般會區分所征地的類型,比如耕地、林地、菜地、大棚等。針對不同類型的土地,補償標準也不一相同。
在林地征地方面,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沒有統一的補償標準,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對于林地上的林木,也是針對林木種類、房屋前后的林木、森林植被恢復費和林業設計費這幾方面作出了相當細致的區別規劃。
具體來講,農村林地征地可得到以下補償: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2、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授權的各設區市 *** 制定。
3、林木補償費,由省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 *** 批準后執行。
4、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如前所述,各地對林地征地補償標準制定不一,您可以查詢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的相關規定。若是 *** 征收時與您簽訂的補償協議不合理,或者在您關心的林地補償標準方面不符合法律規定,您應當咨詢專業的拆遷律師尋求法律救濟,以法律手段維護您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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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下大家,基本農田和耕地有什么區別?
基本農田是 *** ,明文歸定受法律保護的稻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占用,耕地可以用于建設用地,和其他開發項目。
農村公路加寬標準?
農村公路加寬的標準
路面寬度不小于5米,路基寬度不小于6.5米;路面結構:手擺片石20cm,泥結碎石8cm。二、通村水泥混凝土路(或油路)(通暢)
1、以設計路面寬度為標準的公路按設計施工(如路面寬度為3.5米的公路按路面3.5米,路肩2×0.25m施工),在適當的位置設置錯車道,1公里不少于4個,路肩全部要求硬化;
2、路面結構:
部分道路設計要求有手擺片石補強20cm和碎石調平4cm。水泥砼路面:水穩層20cm,水泥砼面層20cm;油路:水穩層20cm,瀝青表處面層3cm。
襄樊市襄陽區伙牌鎮農用耕地征地補償標準?
太少了,請看一下前十條
市人民 *** 關于印發《襄樊市市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襄樊政發〔2005〕21號
市人民 *** 關于印發《襄樊市市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 *** ,各開發區管委會,市 *** 各部門:
現將《襄樊市市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襄樊市市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保證市區經濟建設用地,加快襄樊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3號)和省人民 *** 《關于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鄂政發[2005]11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征收土地是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及實施城鎮規劃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和審批權限,將農民(含近郊居民,以下統稱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含近郊居委會,以下統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的行為。
第三條凡在襄樊市市區(含襄城區、樊城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從事非農業建設的,適用本辦法。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按照國務院和省 *** 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確定的公路、鐵路交通建設項目,和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建設項目等重點線性工程以及機場、港口等重要基礎設施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征收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征收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并根據城市近期規劃建設布局,實行集中成片征收,成片開發建設。
經國務院和省 *** 批準的重要基礎設施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先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后,再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審批手續。
第二章征地補償費標準
第六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應依法向被征地單位支付征地補償費。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第七條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采取區片綜合價,即綜合考慮地類、產值、人均耕地數量、區位、農用地等級、土地供求關系、經濟發展水平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將市區土地劃分五個等級,制定各等級區片綜合價(見附件一)。
第八條根據省 *** 在《關于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鄂政發[2005]11號)中確定的市區統一最低年產值標準和市統計局、市物價局、市國土資源局定點調查的耕地三年平均年產值,市區一級、二級地段耕地平均年產值確定為1700元/畝(蔬菜基地2200元/畝,旱地、水田1200元/畝),三級、四級地段耕地平均年產值為1400元/畝(蔬菜基地1600元/畝,旱地、水田1200元/畝),五級地段耕地平均年產值為1200元/畝。
第九條考慮市區征地補償標準的實際,除按耕地平均年產值計算征收土地補償標準外,對城市規劃區內被征收的土地另按所處的區位條件適當增加補償費(具體標準見附件一)。
第十條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按下列辦法計算:
(一)土地補償費。征地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在0.8畝以上的,土地補償費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年產值的8至10倍計算;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在0.8畝以下的,土地補償費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年產值的10倍計算。
征收有收益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所在地段旱地年產值的5倍計算;征收無收益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所在地段旱地年產值的4倍計算;征收農村宅基地的按所在地段耕地的安置補償標準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確定為:一、二級地段12000元,三、四級地段11000元,五級地段10000元。
征收其它有收益的土地,其安置補助費標準按所處地段耕地安置補助費標準的一半計算;征收其他無收益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人均耕地狀況,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得低于產值的16倍,最高不得高于25倍。依照前述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經省人民 *** 批準,應當提高補償倍數,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產值的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村集體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從增加的補償費中解決;
(四)青苗補償費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產值的1倍計算;
(五)青苗、附著物補償費及附屬物、構筑物補償的具體標準見附件二、三。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施工堆放器材、地質勘察和輸油、輸氣、通訊電纜等地下管線工程開挖需要臨時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由臨時土地使用者與村組簽訂臨時用地合同,約定土地用途,報市國土資源部門批準。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不超過二年,每年補償標準按所處地段耕地平均年產值計算。使用土地期滿后,土地使用者應按合同約定恢復土地原狀。
第三章被征地農民安置途徑
第十二條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是各級 *** 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要因地制宜,拓寬渠道,采取多種方式進行安置,以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
第十三條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興辦企業和發展第三產業,統一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用地單位需要用工的,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吸收被征地農民。通過上述方式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安置單位。
第十四條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的,應提出申請,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不需要統一安置、由個人自謀職業的協議,安置補助費可以全額發放給被安置人。
第十五條耕地資源和土地后備資源比較豐富的地區,可優先考慮進行農業安置,通過調整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承包農戶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轉和土地開發整理增加的耕地,使被征地農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繼續從事農業生產。以調地方式安置人員的,應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將城市規劃區內采取貨 *** 置、重新擇業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市就業體系,逐步建立社會保障制度。鄉(鎮、辦事處)、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勞動技能培訓,引導其向非農產業轉移就業。
第十七條對有長期穩定收益的建設項目用地,在農戶自愿的前提下,可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用地單位協商,以征地補償安置費或以經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通過合同約定,以優先股的方式獲取收益。
第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積極引導被征地農民,將所得的征地補償費用于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九條市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村為單位,土地全部被征收;或以組為單位,土地大部分被征收,人均耕地在0.1畝以下的,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民政、國土資源部門和區 *** (管委會)、鄉(鎮、辦事處) *** 核實,報市 *** 批準,將農民身份轉變為城市居民身份,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體系。經民政部門審查,符合低保條件的,依照法律規定發給最低生活保障費。
第二十條市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1畝以下的,市城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預留50畝左右的土地,給村集體興辦企業,安排生產生活。留用土地必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手續,依據城市規劃安排使用,不得轉讓,不得用于房地產開發。
第二十一條市區內確實無法為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提供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意見的前提下,可由各級 *** 統一組織,實行異地移民安置。
第四章征地補償費的支付、分配和監管
第二十二條征地補償費自農用地轉用、征收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由用地單位全部支付給國土資源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按征地協議約定的時間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逾期不支付征地補償費的,國土資源部門不得辦理供地手續,項目不得開工建設。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
第二十三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以下規定分配使用征地補償費:
(一)過去征地較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征地補償費發展村辦企業,已經安排一部分被征地農民就業、對年齡較大的村民統一發放生活費,原由集體統一上交“三提五統”費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將在本辦法施行后取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按區位條件增加的補償費留在村集體,統一安排使用;
(二)能夠通過調整承包土地解決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的30%、按區位條件增加的補償費的30%留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余部分和安置補助費通過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確定分配辦法;
(三)集體經濟組織既無力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又不能調整土地,采取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安置被征地農民的,除發給安置補助費外,還應將土地補償費的70%、按區位條件增加的補償費支付給被安置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發放安置補助費之前,應綜合考慮年齡、職業、戶口等因素,對發放對象、方式、范圍進行嚴格界定,制定方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并報國土資源部門、鄉(鎮、辦事處)備案;
(四)留在村集體的征地補償費,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應專款專用,專門用于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發展二、三產業,興辦公益事業和農村公共設施建設,或以入股的方式參與經營性項目開發建設,分享紅利;
(五)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按區位條件增加的補償費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六)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附屬物、構筑物補償費根據補償登記支付給所有者。
第二十四條征地補償費用實行專戶儲存,其使用管理辦法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集體表決確定,收支情況每半年張榜公布一次,接受群眾監督,并上報國土資源、財政、農經、監察部門和鄉(鎮、辦事處)備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對征地補償費的使用情況提出質詢,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及時給予書面答復。
第二十五條堅持公開、公正原則,強化征地補償費用的監管。各級 *** 要組織監察、審計、國土資源、財政、農經、民政等部門對征地補償費的落實、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征地補償費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侵占和挪用征地補償費,不得以征地補償費償還集體經濟組織債務、上交稅款和發放工資等。
第五章征地程序及有關稅費
第二十六條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附屬物、構筑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附屬物、構筑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附屬物、構筑物的產權人共同確認。
第二十八條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國土資源部第22號令)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第二十九條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市 *** 在被征地范圍內發布公告,被征地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有效證明材料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征收農民承包的土地,其征地方案經批準后,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將征地批準文件及征收土地的鄉(鎮、辦事處)、村組、戶名、面積、位置等相關資料抄送給同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由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或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解除或變更土地承包合同。
第三十條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 *** 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一條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市人民 *** 或委托區人民 *** 、開發區管委會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 *** 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被征地單位應按經批準的征地方案的規定,按時移交土地。
第三十二條征收耕地的,用地單位應負責開墾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單位按照土地補償費的1-2倍交納耕地開墾費,并依法交納耕地占用稅。占用菜地的,還應按10000元/畝的標準,交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用于蔬菜基地的建設。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 *** 和國土資源部門要認真做好征地協調工作,確保國家建設順利進行。對無理阻撓征收土地和拒交被征收土地的,由國土資源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貪污、挪用、截留、克扣被征地單位征地補償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鄉(鎮、辦事處)、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申請使用國有農用地的,應按法律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土地補償費用及繳納有關稅費,參照本辦法執行。
魚梁洲、月亮灣及漢江、小清河堤防以內的國有灘涂地使用權已收回的,按簽訂的協議執行;本辦法施行后收回的種有農作物和樹木的國有灘涂地,只支付青苗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具體按附件二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六條各縣(市)和襄陽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域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襄樊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襄樊市市區土地征用補償安置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襄政發[1996]29號)文件同時廢止。在本辦法施行以前經批準的征地項目,按已簽訂的征地協議執行。
附件一:
襄樊市市區征地補償安置費標準
單位:元/畝
地段劃分
年產值
土地補償費
安置補助費
按區位條件增加補償費
地段綜合補償標準
土地
級別
范
圍
蔬菜基地
水田旱地
菜地
(8-10倍)
水田、旱地
(8-10倍)
有收益非耕地
(5倍)
菜地
(8-15倍)
水田、旱地
(8-15倍)
有收益非耕地
(5倍)
菜地
水田、旱地
有收益
非耕地
一級
襄城檀溪村、樊城七橋村、施營村、喬營村、洪溝村小清河以西、高新開發區園林苗圃場范圍內建設用地預留區
2200
1200
17600-22000
9600-12000
6000
17600-33000
9600-18000
6000
25000
60200-80000
44200-55000
37000
二級
襄城營盤村環山路以北、觀音閣村峴山立交橋以北、東門外龐公路、建錦路兩旁及樊城洪溝村小清河以東、賈洼村、王寨村范圍內建設用地預留區
2200
1200
17600-22000
9600-12000
6000
17600-33000
9600-18000
6000
18000
53200-73000
37200-48000
30000
三級
襄城營盤村環山路以南、麒麟村、賈洲村、東門外龐公路南、觀音閣村峴山立交橋以南至水洼村建設用地預留區、鄧城大道兩旁建設用地預留區、黃家村建設用地預留區
1600
1200
12800-16000
9600-12000
6000
12800-24000
9600-18000
6000
12000
37600-52000
31200-42000
24000
四級
隆中風景區、火電廠周圍建設用地預留區、花櫟木店村;柿鋪辦事處所屬各村建設用地預留區、衡莊村和高新區黃家村、余崗村、鄧城村三級地段以外部分、蔡莊、陸寨、原汽車產業開發區建設用地預留區
1600
1200
12800-16000
9600-12000
6000
12800-24000
9600-18000
6000
6000
31600-46000
25200-36000
18000
五級
尹集、臥龍、歐廟、竹條、牛首、太平店鎮集鎮建設用地預留區。
1200
9600-12000
6000
9600-18000
6000
19200-30000
12000
附件二:
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標準明細表
類
別
單位
補償標準(元)
備注
青苗費
蔬菜基地
畝
一、二級地段2200三、四級地段1600
魚塘、藕塘參照此標準
水田、
旱地
畝
1200
灘涂耕地
坡耕地
畝
800-1000
魚梁洲、月亮灣及漢江、小清河堤防內種有農作物的青苗補償費按此標準執行
成片苗圃
畝
2500-3000
樹木補償費
果樹
株
掛果樹80
未掛果樹20
果樹栽培密度應符合栽培技術規范
其
它
樹
株
直徑2-9cm
5-10
直徑10-19cm20-30
直徑20cm以上40-50
附件三:
附屬物、構筑物拆遷補償標準
名稱單位
補償標準(元)
備注
棚子
M2
30
磚墻棚子
豬圈
M2
10-20
有水泥地坪帶棚子
(含圍墻)
廁所
個
100
雞籠
個
20
壓水井
口
300-400
河地水井300,崗地水井400
灶臺
個
50-100
單灶50,雙灶以上100
圍墻
M2
5-20
土圍墻5元、石頭圍墻10元、單磚12元、掛斗15元、雙磚20元
貯水池、
化糞池
M3
30
磚混砌筑水池
蔬菜大棚
M2
8
有架有膜
4
有架無膜
道路
M2
沙石路20
M2
瀝青路40
M2
水泥路50
硬化水渠
M3
30
墳墓
座
土
墳200
磚
墳500
機井
座
崗地機井20000-30000
河地機井15000-20000
長期不用3000-5000
參考資料: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23715&page=11
鄉村公路有錢管理嗎?
農村公路少人管、沒錢養的尷尬局面將成為歷史。11月28日上午,省 *** 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于9月25日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山東省農村公路條例》(下稱《條例》),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業內人士指出,此舉將從根本上規范和解決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等方面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村道也不能建孬了
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截至2007年底,我省農村公路通車里程達到18.6萬公里,其中村道13.3萬公里。現實情況是,占農村公路70%多的村道,普遍技術等級偏低,不少路段失管失養現象嚴重。
“《公路法》對公路的建設養護主體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公路法中規定的‘公路’卻不包括村道。”省交通廳副廳長高洪濤介紹說,村道的建設養護責任主體不明確、不到位,導致養護機制不健全,成為制約農村公路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條例》的出臺從法規上彌補了這一缺陷。其中規定,縣級 *** 是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鄉(鎮) *** 負責鄉道、村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不僅有人管,還要建好管好。《條例》規定:“縣道、鄉道建設不得低于四級公路技術標準。村道建設應當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確定技術標準,一般不低于四級公路技術標準。”
燃油稅改革不影響養護費征用
沒錢養護是農村道路管理的最大難題。《條例》除明確規定建立 *** 投資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資金籌措機制外,還規定,全省每年統籌安排用于農村公路養護的養路費資金比例不低于當年養路費總收入的20%。同時,要求市、縣級 *** 要將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并根據需求逐步增加投入。同時,鄉(鎮) *** 也要安排必要的財政資金,用于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
但當前適逢實施燃油稅改革的當口,將來養護費用會不會受影響?高洪濤肯定地說,實施燃油稅改革并不妨礙《條例》條款的實施意義。他解釋說,原來養路費的上交是通過交通系統,實行燃油稅以后是通過財政系統。但公路的建設養護資金,仍然是切塊的,即這部分錢將由國家財政從燃油稅中剝出來切給交通部門用于公路的養護。
“水泥墩”隔離合法化
“很多拉煤的超載車打這兒過,把好好的路都給壓壞了。”在東平,記者看到一些道路口都被“水泥墩”擋住了,寬度只許小車通過。當地人無奈地說,道路壓壞了沒人管,這也是被逼出來的法。
這一隔離做法得到了肯定。針對超載超限車輛嚴重損壞農村公路的實際,《條例》規定,經鄉鎮 *** 同意,村委會可以根據道路設計標準,在村道上設置限高、限寬設施。
《條例》規定,經省人民 *** 批準,可在縣道、鄉道設置超載超限車輛檢測站(點),可對損害農村公路特別是村道上損壞、污染、占用的違法行為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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