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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刑事訴訟證據三性
1、刑法證據的三性:第一,客觀真實性,這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是真實的、不依賴于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第二,證據的關聯性,這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第三,證據的合法性。【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2、證據的三性是指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三大特性。證據合法性,側重于形式,主要解決證據資格也就是證明能力的問題;證據真實性,即證據所表達的事實或內容是真實的,不是臆想或虛構的;證據關聯性,是指證據與待證事實必須密切相關,具備證明待證事實的屬性。
3、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證據的三性主要是指:真實性;合法性,即證據的內容、形式不得違法;關聯性,即依法作為證據的材料,應當與現實發生的案件事實具有法律牽連關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
4、刑事訴訟證據的三性如何理解民事訴訟證據的“三性”是指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是指一份證據本身形成過程是客觀真實的,不是出具證據的一方有意偽造的,同時其中的內容是能客觀反映待證事實的。證據的合法性是該證據符合證據的法定形式,該證據符合形式上的要件。
5、法律分析:證據的三性是指關聯性、真實性、合法性。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理論,證據的三性是指關聯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相關;合法性是指證據來源合法;真實性是指證據必須是真實的。
6、刑事訴訟證據三性的理解是:客觀性是指對已經發生的案件事實具有客觀的反映,其特征是具有客觀物質痕跡和主觀知覺痕跡;相關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實質性的關聯;合法性是指作為案件的證據,其收集的方式或方法必須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程序規定。
證據是否具備主觀性屬性
法律分析:在民事訴訟中,證據必須符合三性原則: 證據的真實性:證據自身形成的過程必須是客觀真實的,不是主觀有意偽造的。同時,證據內容應當客觀地反映待證事實。 證據的合法性:這包含兩個方面:(1)證據應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2)證據應滿足形式上的合法要件。
證據在具有客觀性的同時也具有主觀性的一面,是客觀和主觀性的辯證統一,以客觀性為基礎的。證據的主觀性是指證據的形成,內容是客觀的,是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但是,從認識論的角度分析,對證據收集、認定、查證等活動都離不開人的主觀能動性。
真實性:證據的真實性是指證據的形成過程是客觀真實的,而非主觀偽造。同時,證據中的內容應當客觀地反映待證事實。 關聯性:證據的關聯性指的是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必須存在一定的聯系,并具備證明待證事實的屬性。
法律分析:證據的主觀性是指證據的形成,內容是客觀的,是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但是,從認識論的角度分析,對證據收集、認定、查證等活動都離不開人的主觀能動性。
作者認為,刑事訴訟證據在具有客觀性的同時也具有主觀性的一面,是客觀和主觀性的辯證統一,以客觀性為基礎的。證據的主觀性是指證據的形成,內容是客觀的,是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但是,從認識論的角度分析,對證據收集、認定、查證等活動都離不開人的主觀能動性。
刑事訴訟的五個階段
1、刑事訴訟主要包括五個階段分別是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
2、法律分析:刑事訴訟分為五個階段,分別為立案階段、偵查階段、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和執行階段。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3、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主要包括五個階段: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條 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4、法律分析:刑事訴訟程序主要包括五個階段: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基本特征
1、法律分析:當事人主義體現在程序上,主要有兩個特點:第一,在民事訴訟的發動上,當事人享有各種主動權,如主張的提出、證據的提供、為證明主張的辯論權的行使及民事權利的承認處分等,并且在提交的起訴書上不列舉證據,為的是防止法院特別是法官產生先入為主之見,從而使審判做到不偏不倚,公正裁判。
2、法律主觀:刑事訴訟的基本特征是: 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 刑事訴訟由國家專門機關負責進行。 刑事訴訟必須有當事人和其他 訴訟參與人 的參加。 刑事訴訟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3、對抗制訴訟模式的主要特征是:(1) 法官不主動依職權調查證據。(2) 案件事實的發現通過控訴方和辯護方的舉證和辯論,在法庭調查中實行交又詢問制度。(3) 實行變更原則,允許控訴方變更、追加、撤回訴訟,允許控訴方與辯護方進行辯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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