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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
1、法律分析:為加強漁業船員管理,維護漁業船員合法權益,保障漁業船舶及船上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制定本辦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漁業船舶上工作的漁業船員的管理。第三條 農業部負責全國漁業船員管理工作。
2、第一條為加強漁業船員管理,維護漁業船員合法權益,保障漁業船舶及船上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漁業船舶上工作的漁業船員的管理。第三條農業部負責全國漁業船員管理工作。
3、不可以。釣魚艇是以釣魚為主要目的游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釣魚艇在船工作期間,不得利用漁業船舶私載、超載人員和貨物,所以釣魚艇不可以載客。
4、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負責依據本規定制定和修訂考試大綱,并可根據漁業生產技術發展需要,適當增減考試、考核內容。第二章 職務船員配備標準與適任證書第五條 500總噸以上漁業船舶應當配備船長、大副、二副、三副,200總噸至500總噸以下漁業船舶應當配備船長、大副、二副。
出海證在哪里辦理
1、一般來說中國籍輪機長經濟糾紛,只需要前往邊防派出所、水上派出所即可辦理。出海船舶除依照規定向主管部門領取有關證件外,應當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邊防部門申請辦理船舶戶籍注冊,領取出海船舶戶口簿。
2、法律分析:出海船舶除依照規定向主管部門領取有關證件外,應當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邊防部門申請辦理船舶戶籍注冊,領取《出海船舶戶口簿》。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海事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不發給有關證書中國籍輪機長經濟糾紛的其中國籍輪機長經濟糾紛他小型沿海船舶,應當向公安邊防部門申領《出海船舶邊防登記簿》。
3、法律分析:沿海縣(市、區)出海資料的解決申領《出海船舶戶口簿》、《出海船舶邊防登記簿》、《出海船民證》等出海資料的單位和個人,須先向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公安邊防派出所提議申請,分別填寫相應表格,并提交《船舶檢驗證書》、《船舶航行簽證簿》等相關證明手續。
4、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邊防部門申請辦理船舶戶籍注冊。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或者船員服務簿的人員、漁民出海,應當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邊防部門申領出海船民證。
5、到當地的海市局辦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管理辦法》第三條以海員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國外船舶上從事工作的中國公民,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辦理和使用海員證。第四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海員證申請、簽發和使用管理工作。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負責統一管理海員證申請、簽發和使用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漁業船舶監督管理,確定漁業船舶的所有權、國籍、船籍港及其他有關法律關系,保障漁業船舶登記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于2012年經農業部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辦法替代了1996年、1997年、2004年和2010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此修訂旨在規范漁業船舶的登記管理,確保漁業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漁業船舶的監督管理工作,確定漁業船舶的所有權、國籍、船籍港及其他法律關系,保障漁業船舶登記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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