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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開庭后檢查機關還能否要求延期審查
可以要求延期審理的情形有:刑訴法165條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檢查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不能,如果需要補充偵查,需要由檢察院提出申請延期審理,法院不會主動退回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證據不足,會做出無罪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及審判階段都可以延期。刑事案件移交給檢察院之后,需要在兩個月內進行起訴,如遇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但不能超過三個月。檢察院處理案件時,需要改變管轄權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從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該案件之日開始計算的。
法律主觀:法律規定規定開庭到判決的時間,由主審法官決定,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限。一審刑事案件適用普序的應當二個月內審結,但集團犯罪、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兩個月。
在一審庭審中,一旦當事人提出此類申請,通常會導致案件延期審理,進而影響審判集中進行,因此,法庭需要對申請的明確性和必要性進行審查。 開庭審理 后判決前發現新證據的處理 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該規定體現了未經質證不得認證原則的內在要求。
刑法第165條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本條是關于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65條規定的內容是法院可以延期審理的情形刑事訴訟165條規定,主要就是在法院審理的過程當中檢察院提出刑事訴訟165條規定了需要補充偵查,需要調查新的物證,當事人提出了重新鑒定的,或者某些人員在需要回避的情況下導致審判工作必須要延期的,如果不不延期,正常是2個月。
《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為了維護公有制經濟發展和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保護國有公司、企業管理秩序以及國有資產增值、保值,我國在1997年《刑法》修訂時增設了第165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以懲處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權從事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經營活動的行為。 (一)行為主體 本罪對犯罪主體有嚴格的限定,是一種身份犯。
辦案單位退偵可以幾次?
法律分析:辦案單位退偵最多次數不能超過兩次,超過兩次仍然證據不足的,應該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辦案單位退偵最多次數不能超過兩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和第166條的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并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月以內完畢。
檢察院退偵三次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退回案件、補充偵查的期限是兩次,兩次退偵之后,應做不起訴處理,檢察院退偵之后,公安機關需要做補充偵查,要重新搜集案件相關的證據。
案件退偵2次后只要找齊了證據就又可能還會上法院進行判決的,案件退偵二次意味著達到了最高的次數限制,如果在此時間之內還找不齊證據,那么檢察院就必須要通知釋放犯罪嫌疑人,退偵并不代表著不判刑也不代表會判刑,這就要取決于看是否證據齊全。
刑訴法165條規定的內容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165條規定的內容是法院可以延期審理的情形,主要就是在法院審理的過程當中檢察院提出了需要補充偵查,需要調查新的物證,當事人提出了重新鑒定的,或者某些人員在需要回避的情況下導致審判工作必須要延期的,如果不不延期,正常是2個月。
《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最高法院解釋》第38條和第165條是對《刑事訴訟法》第39條的進一步說明;《最高法院解釋》36條規定的是強制辯護。為了便于理解和講解,下面列出這幾條的具體內容?!缎淌略V訟法》第39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
刑事訴訟中的 延期審理 刑事訴訟法 相關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檢察人員發現提起 公訴 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新《刑訴》 第六十八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刑訴解釋》第165條第3款規定:依照本解釋第164條、第165條第2款規定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或者辯護律師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準備辯護時間不計入審限。所以D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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