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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筆記·民訴】什么是訴的合并?
狹義的訴的合并,專指訴的客體的合并,即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提起的多個具有關聯性的訴求。例如,設計合同與施工合同糾紛,如若相互牽連,法院可能會將它們合并審理。而廣義的訴的合并,還包括訴的主體合并,即合并多個訴訟主體在同一程序中,如必要共同訴訟或普通共同訴訟中的當事人。
法律分析:訴的合并的情形:訴的主體合并。訴的主體合并,又稱為主觀的訴的合并,或廣義上的訴的合并。訴的客體合并。訴的主、客體合并。反訴與本訴的合并。
一) 客觀的預備合并:同一原告對于同一被告提起之兩個以上不能并存的訴,請求法院先審理其中一個訴(先位之訴),如果法院判定先位之訴無理由,再請求法院審理后備的訴(預備之訴)。
關于民事訴訟中訴的客體合并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第五十第五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對共同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案件合并審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被告提出反訴、原告增加訴訟請求,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時,對有關訴訟請求與本訴合并審理。
因此,第三人參加訴訟就屬于訴的主、客體的合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比較典型的訴訟客體合并是原告在訴訟過程中增加訴訟請求,它針對的是同一被告,同一訴訟標的,所以合并進行審理。法條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著作權原告被告相同不同的侵權客體不同作品分別立案不能合并審理
1、您好!一般情況下可以并案審理。民事訴訟合并審理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受訴法院對幾個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轄權,并且必須是適用于同一個訴訟程序。這是合并審理的前提條件,如果受訴法院對幾個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轄權,則不應當合并。受訴法院對合并的幾個案件均有選擇管轄權,可以進行合并。
2、北京一中院立案后,由于浙江在線提出管轄權異議,北京一中院裁定本案移送至杭州中院管轄,【審判】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涉及被控侵權作品7000余篇,作者500余人,新京報社基于不同的爭議事實向浙江在線提出訴訟請求,形成多個訴訟標的,構成多個獨立的訴,根據案件性質不宜合并審理。
3、而關于侵犯姓名權之訴和侵犯肖像權之訴,則是各被告之間沒有聯系的獨立的行為事實所決定的,因不是與侵犯名譽權的同種類之訴,又分別是針對不同被告的,故與名譽侵權之訴合并審理,與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合并審理之要件就不相符。但實踐中予以合并審理確又減少了訟累和訴訟成本,與合并審理機制設計之主要目的相符。
4、第46條規定:“被告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第109條還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1991年4月9日公布施行的民事訴訟法有關反訴的內容與試行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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