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復印件可以嗎
- 2、刑事案件的書證是什么
- 3、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如何處理
- 4、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應該怎么處理
- 5、刑事證據的學理分類及其標準
- 6、書證必須要提交原件嗎?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復印件可以嗎
1、可以向法院提交證據復印件刑事訴訟書證原件滅失,但是最好提供原件。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刑事訴訟書證原件滅失,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刑事訴訟書證原件滅失的相應的證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刑事訴訟書證原件滅失,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2、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的,除非是在原件證據材料丟失的情況下提供復印件才是可以的。但是在向法庭提供復印件的同時,還應當提供與提供人無利害關系知情人、見證人等有關證據。一是應當有其他材料來加以印證;二是對方當事人對復印件的內容表示承認。
3、法律分析:復印件是可以打官司。但是有前提條件。一是可以和原件核對無誤。二是對方當事人認可。這兩者滿足其一即可。所以,如果只拿復印件打官司,會存在一定的敗訴風險。一方當事人如果出示復印件,法官會讓對方當事人質證,問對方當事人是否認可復印件的證據。
4、包括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錄音錄像、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一般情況下,證據是必須向法院提供原件的,但是,有些情況下是可以提供復印件的。只要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只要雙方對證據的效力沒有異議,法院就會予以采信。
5、當事人能不能向法院申請復印案卷材料 可以。如果在訴訟階段,雙方當事人可以閱卷,復印相關的證據材料等; 如果是已經判決后歸檔,當事人可以去法院的閱卷室申請查閱案卷材料。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案卷中并非所有的材料都可以復印。
刑事案件的書證是什么
法律分析:我國法定的證據種類共有八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
物證是指與案件有關的實物,如犯罪工具、贓物等;書證則是指與案件有關的文字、符號、圖案等記載的內容,如合同、信件、賬本等。物證和書證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證明作用,可以直接證明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的責任。
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或圖畫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與書證的區別在于以下幾點:(1)物證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征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真實情況;書證則以文書或物品所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
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如何處理
1、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刑事訴訟書證原件滅失,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刑事訴訟書證原件滅失,屬于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
2、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因提交書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3、原告方沒有證據原件,而被告保存這證據原件,原告方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被告出示證據原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刑事訴訟書證原件滅失:第一百一十二條 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應該怎么處理
1、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證據保全的其他程序,參照適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關規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當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如果案件還沒有起訴,可以通過公證形式保全證據;如果已經起訴,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4、法律分析:證據保全的法律規定如下: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刑事證據的學理分類及其標準
1、刑事證據的學理分類及其標準如下:刑事證據主要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以及視聽資料這八種類型。其中物證和書證是非常重要的兩類直接證據,在運用時應該遵循原物、原件優先原則。
2、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原始證據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現場遺留的物證、書證等。傳來證據指非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而是從間接途徑傳遞獲得的證據,如復制品、照片等。
3、學理分類包括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等。【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4、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凡是通過人的陳述,即以言詞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 凡是以物品的性質或外部形態、存在狀況以及其內容表現證據價值的證據,都是實物證據。
5、在訴訟實踐中,刑事證據只有具備法定的七種形式之一,才能納入訴訟軌道。 物證、書證 物證。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物證包括實物和痕跡兩類。
書證必須要提交原件嗎?
1、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刑事訴訟書證原件滅失的刑事訴訟書證原件滅失,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2、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審核書證是否為原件或與原件一致,從而避免當事人偽造證據或者由于疏忽而錯誤提交證據。
3、當事人提供的書證必須是原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書證、物證的,書證、物證都要提供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最初產生的區別于復制件的原始文件。包括有檔案原件,戶口原件、保密文件、商標原件、限制文件、法律原件和其他文件原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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