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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逮捕后有不起訴的可能嗎
1、批捕的案件可以不起訴,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刑法》規定應當不起訴、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釋放犯罪犯罪嫌疑人。
2、批捕后不起訴是合法的,如果不滿足起訴的條件的,可以不起訴,認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立即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3、法律分析:幾率比較小。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4、有可能不進行起訴的。檢察院批準逮捕后不一定會起訴,還要經過審查起訴程序,確定是否提起公訴。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刑事案件立案標準二有哪些規定
1、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內容為對于資助恐怖案件的、走私假幣的、虛報注冊資本案、欺詐發行股票和債券、虛假出資以及抽逃出資,符合以上情況的,檢察院應進行立案追訴。
2、法律主觀:看具體情況定。法律沒有規定統一的立案標準。不同的刑事案件涉嫌的罪名不一樣,立案追訴標準也不一樣。
3、《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二)補充規定》有為謀取不當的利益,對外國公職人員個人行賄在一萬元以上,單位行賄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就可以立案; 同時還補充有虛開發票除規定的之外的其它發票,只要達到一百份以上或者是金額在四十萬元以上的就可以立案。
法院已經判決緩刑了,不是馬上就放人的嗎??還要辦什么程序的??
1、【法律分析】不會,法院宣判后就會把被告人帶回看守所,向看守所提交釋放通知書,由看守所釋放被告人。當天可完成釋放。但不會當庭釋放回家。法院判處緩刑的,對于被羈押的被告人,要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對判處緩刑的罪犯,人民法院需要核實其居住地,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罪犯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時抄送罪犯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檢察院之后才放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三十六條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罪犯,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其居住地。
3、拿到緩刑判決書后流程如下:如果你對判決不服,可以有10天的上訴的權利,如果沒有異議,就在第十一天開始執行;首先,法院會出具緩刑的執行通知給當事人,當事人需要攜帶執行通知到司法局去報道;其次,司法局報道后,攜帶報道單到具體經辦的司法所去接受社區矯正。
4、刑事案件開庭時當庭宣判緩刑的,則當天就可以回家。但需由司法局中的社區矯正部門監管,限定服刑人員的活動范圍,定期進行學習教育。
被取保候審認罪認罰不要簽具結書嗎
1、被取保候審跟嫌疑人是否簽認罪認罰具結書是沒有直接關系的,簽認罪認罰具結書建立在嫌疑人自愿的基礎上,即使被取保候審也可以簽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規定,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的,在量刑的時候是可以適當從寬處罰的。
2、認罪認罰最好不要簽認罪認罰具結書,因為從形式上講,《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簽署是在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的,并充分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的有關利害關系,能最大限度體現其自愿性和真實性。
3、一般來說是建議簽認罪認罰具結書,但是具體情況還應該看當事人是否真的觸犯了《刑法》以及所做的事情是否真的構成刑事犯罪。如果不管不顧就簽了具結書對后續的庭審辯護不利。具體簽不簽還是應該和律師見面在具體商談。
4、那具結書。如果不簽就不適用認罪認罰了,不適用的后果就是檢察院量刑從輕幅度沒有了。但是認罪認罰也一雙刃劍,如果證據確實充分的案子對被告人有好處,如果證據欠點的對辦案人員有好處。不簽認罪認罰的話,當然沒有什么特別的影響。
5、認罪認罰不需要簽署具結書的情形是包括三種的: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以及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6、不對根據情況而定。因為認罪認罰簽了和取保候審沒有什么關系。認罪認罰具結書簽署之后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滿足條件的可以在24小時之呢被釋放,不予取保候審的有關部門也會書面告知原因。 東莞取保候審認罪認罰最好不要簽 不對,要根據情況來定。如果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一樣可以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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