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刑事訴訟法人大代表采取強制措施
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法定強制方法。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這五種措施是依照強制力度由輕到重的順序依次排序的。我國《憲法》、《全國人大組織法》、《地方人組織法》僅對全國人大和縣級以上地方人大代表作出有“豁免權”的規定。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是規定了以下強制措施: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由公安機關根據案情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強制執行。案情情節較輕的,一般可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不是必須要采取強制措施。如果公安機關等司法機關不采取強制措施,也能順利進行刑事訴訟中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程序的,且能查清犯罪事實清楚,收集相關證據的,則可以不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執行主體是什么
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適用主體包括公安、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團體或個人均無權采取此類措施刑事訴訟強制的主體是,否則將構成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侵犯刑事訴訟強制的主體是,情節嚴重者構成犯罪。適用對象僅限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訴訟參與人及與案件無關的第三方不得成為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
刑事強制措施是國家為了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而授權刑事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有權適用強制措施的主體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國家、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采取強制措施,否則即構成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侵犯,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法律分析:拘傳的決定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刑事拘留的決定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刑事逮捕的批準或決定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批準權,人民法院有決定權,公安機關有執行權。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決定權。
逮捕: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一種,在一定時間內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場所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主體是什么
法律分析: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主體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條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主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近親屬。上訴的人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之后,相關的部門需要在七十二小時之內做出書面的答復。
我國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主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本人,家屬,辯護人。
《刑訴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是關于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規定。申請主體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處理機關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一般收到申請后在三日內應該做出決定。
刑事強制權包括哪些
1、刑事強制措施的種類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法律分析】刑事強制措施是國家為了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而授權刑事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
2、拘傳 拘傳是指司法機關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拘傳首先要經過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法院的院長批準,并填寫拘傳證后方可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要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
3、刑事強制措施的內容有哪些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4、刑事強制權包括:對犯罪嫌疑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拘留、提請逮捕和執行逮捕(不包括決定逮捕) 3,人民警察的回避有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5、對違法嫌疑人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繼續盤問、強制傳喚、強制檢測、拘留審查、限制活動范圍等強制措施。
簡述強制措施的特征
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也緊密相連刑事訴訟強制的主體是,常常是執行機關作出行政強制執行刑事訴訟強制的主體是的準備和前奏。執行機關在作出財產方面刑事訴訟強制的主體是的行政強制執行前刑事訴訟強制的主體是,必須防止被執行人逃匿財產,這就需要對被執行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行政強制措施不僅具有預防性和制止性,而且還具有臨時性。
一)強制措施的性質是預防性措施,而不是懲戒性措施。即適用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和審判,進行毀滅、偽造證據、繼續犯罪等妨害刑事訴訟的行為。所以強制措施同刑罰和行政處罰存在本質區別。
行政強制的特征:實施行政強制適當。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刑事訴訟強制的主體是;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經教育能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再實施強制。
最后,行政強制的手段具有強制性。這種強制性可能表現為限制人身自由、查封場所、凍結財產等。這些強制措施的實施,旨在確保行政命令的履行和公共利益的維護。總之,行政強制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采取的強制手段,旨在確保行政管理的有效實施,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強制執行權與行政決定權在本質上和法律特征上,是完全不同的權力類型,有不同的行為主體,涉及不同的權利、義務關系,遵循不同的程序,表現為不同的法律關系。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