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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私人住宅懸掛國旗是否違法?
不違法,但也不受法律支持。個人升國旗也是表達愛國的一種方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升國旗的地方包括:各級國家機關、各人民團體以及大型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居民院(樓、小區)等。對于私人住宅懸掛國旗,并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在懸掛國旗時應當注意,國旗的通用尺度為國旗制法說明中所列明的五種尺度。特殊情況使用其他尺度的國旗,應當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適當放大或者縮小。國旗、旗桿的尺度比例應當適當,并與使用目的、周圍建筑、周邊環境相適應。不得升掛或者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不得倒掛、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不得隨意丟棄國旗。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回、處置。大型群眾性活動結束后,活動主辦方應當收回或者妥善處置活動現場使用的國旗。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九條 國家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使用國旗及其圖案,表達愛國情感。公民和組織在網絡中使用國旗圖案,應當遵守相關網絡管理規定,不得損害國旗尊嚴。網絡使用的國旗圖案標準版本在中國人大網和中國 *** 網上發布。
賣小國旗違法嗎
正當經營賣小國旗不違法。但有以下情形的違法:將國旗及其圖案用作商標和廣告的。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賣小國旗,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地方各級人民 *** 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外交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中國人民 *** 總政治部對各自管轄范圍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國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 *** 指定的企業制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八條規定,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img]篡改國旗當頭像違法嗎
不違法。但是需要提醒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情形。第二十三條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二十條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二十三條 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國家允許居民私人懸掛國旗嗎?
可以懸掛,《國旗法》中沒有涉及到居民個人,只要沒有禁止的行為,就不應被認定是違法。
《國旗法》的第17、18、19條規定: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色、不合規格的國旗。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廣告,不得用于私人喪事。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處以15日以下拘留。
第3條: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與標志,每個公民、組織,都應尊重愛護國旗。
擴展資料:
侮辱國旗國徽罪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本罪是故意犯罪,并有使國旗、國徽受辱的目的,如果是因意外事件或者過失而使國旗、國徽在客觀上受辱,不構成犯罪。如上所述,如果是出于間接故意,也是不構成本罪的。
2、行為是否達到一定的危害程度。如果從侮辱國旗、國徽行為的手段、動機、后果、次數、侮辱國旗、國徽的數量等多個方面綜合考慮,認為屬于情節較輕,或者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是不構成犯罪的。
3、對于聚眾侮辱國旗、國徽構成犯罪的,一般應當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對于其他被脅迫參加者或一般的圍觀人員可酌情予以批評教育或行政處罰,不應以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實施其他犯罪行為而觸犯本罪罪名的界限
行為人出于占有目的,拆走國旗、國徽,或在公眾場所搶走國旗、國徽,即使在盜竊、搶奪或搶劫過程中侮辱了國旗、國徽,也應按盜竊、搶奪或搶劫罪論處。
以暴力方法妨礙審判人員、檢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侮辱了其佩帶的國徽,砸壞了審判庭內懸掛的國徽,或行為人為滿足無理的要求,聚眾以各種手段在機關、單位、團體肆意哄鬧,有侮辱國旗、國徽的情況,都應按想象競合犯處理,應分別按妨害公務罪、擾亂法庭秩序罪、擾亂社會秩序罪處罰,不再以侮辱國旗、國徽罪論處。
私自制作國旗犯法嗎
法律分析:法律明確規定,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私人剪裁中華人民共和國五星紅旗是否違法?
違法,違犯第十九條
國旗法詳細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七屆第2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1990年6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0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0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公布 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公布的國旗制法說明制作。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
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 *** 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外交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中國人民 *** 總政治部對各自管轄范圍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國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 *** 指定的企業制作。
第五條 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所在地,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一)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
第六條 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 ***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第七條 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和春節,各級國家機關和各人民團體應當升掛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院(樓)以及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有條件的可以升掛國旗。
不以春節為傳統節日的少數民族地區,春節是否升掛國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規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紀念日和主要傳統民族節日,可以升掛國旗。
第八條 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可以升掛國旗。
第九條 外交活動以及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由外交部規定。
第十條 軍事機關、軍隊營區、軍用艦船,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升掛國旗。
第十一條 民用船舶和進入中國領水的外國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公安部門執行邊防、治安、消防任務的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依照本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升掛國旗的,應當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升掛國旗的,遇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
第十三條 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
舉行升旗儀式時,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參加者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致敬,并可以奏國歌或者唱國歌。
全日制中學小學,除假期外,每周舉行一次升旗儀式。
第十四條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杰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杰出貢獻的人。
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條第一款(三)、(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
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第十五條 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于顯著的位置。
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于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旗時,應當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
第十六條 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后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條 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
第十八條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
第十九條 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條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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