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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可以代替別人作證人么
在刑事案件中當然不能代替別人做證人刑事訴訟中不能作為證人,證人必須是知道案件事實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而且,證人證言要在法庭上經過公訴方和辯護人質證并且經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使用,證人作證不存在找別人代替的制度。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不能作為證人: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判斷,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在刑事訴訟中,證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分析:可能會受到傷害,不過法律在很多方面都有保護證人的規定。
被害人不可以作為證人。被害人不可以作為證人,證人必須是與案件無利害關系并且知悉案情的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人由案件本身決定,不能任意選擇,只對案件事實本身的有關情況作證;而見證人則是根據需要產生和決定,可以選擇,同時他只對被邀請參加見證的事實起證明作用。
對此刑訴上也采取刑事訴訟中不能作為證人了證人保護制度,但是由于條件限制所以保護力度沒有國外那么大。民事案件一般不會有很大的沖突,一般不會對證人造成不利影響。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但是,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哪些人不能作為刑事訴訟中的證人
1、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證人:存在生理或精神缺陷且年齡不足以辨別是非、準確表述事實者刑事訴訟中不能作為證人;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鑒定人、譯員以及民事訴訟中的檢察官等,均不得在其所涉案件中充當證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因為身體或精神上的原因,無法理解自己所作的陳述可能帶來的影響,或者無法準確表達自己的意思,那么刑事訴訟中不能作為證人他不能充當證人。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
3、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不宜作為證人的人包括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在刑事訴訟中,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 *** 財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5、生理或精神有缺陷,或年齡幼小,不具備辨別是非能力或無法正確表達意見者,不得作為刑事訴訟證人。 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人,如案件的利害關系人或與案件有關聯的親屬等,不得擔任證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能充當證人的是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能充當證人的人員包括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以及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此外,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等也不能充當證人。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證人證言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以下人不能當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審判員、陪審改昌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和參與民事訴訟的檢察人員不能在自己參與的案件中當證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所謂“生理上有缺陷”,是指生理方面有影響證人作證能力方面的缺陷,例如盲人不能成為目擊證人等等。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哪些人不得作為證人出庭
1、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證人刑事訴訟中不能作為證人:存在生理或精神缺陷且年齡不足以辨別是非、準確表述事實者刑事訴訟中不能作為證人;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鑒定人、譯員以及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中不能作為證人的檢察官等刑事訴訟中不能作為證人,均不得在其所涉案件中充當證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2、按照法律規范,無法清晰表達意愿的公民、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和民事行為能力受限者,不得在法庭上作為證人。然而,若待證的事件與他們的年齡、智力程度或精神狀態相符,那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民事行為能力受限者仍可能被允許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3、不能作為證人的人包括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在刑事訴訟中,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作為證人的有哪些?證人必須刑事訴訟中不能作為證人了解案件情況。
4、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如在患病期間的精神病人,無法正確表達,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證人。此外,審判人員、鑒定人、翻譯人員不能同時作為本案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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