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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刑法271條規定的是什么
- 2、刑法271條侵占罪的內容有哪些?
- 3、銷售人員較多申請公務消費的錢自己花了其中一部分,但是較多的錢確實是用作公司客戶的應酬了。這是犯罪
- 4、中國《刑法》第271條是什么?
- 5、刑法271條職務侵占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刑法271條規定的是什么
271條第一款規定的是職務侵占罪,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企業、公司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而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客觀方面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的財產,客體是單位的財產所有權。第二款規定的是貪污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也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把單位的財產非法占為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
【貪污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img]刑法271條侵占罪的內容有哪些?
刑法 271條 侵占罪 的內容有哪些?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處 沒收財產 。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侵占罪認定標準 本罪與 盜竊罪 的界限 侵占罪與盜竊罪同屬 侵犯財產罪 ,其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其區別主要表現在: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 盜竊 時,財物并不在行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則是行為人實施侵占行為時,被侵占之物當時已在他的實際控制之下。 本罪與 貪污罪 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于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占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占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污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占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并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4、 刑事訴訟 不同。貪污罪是 公訴 案件。侵占罪是 自訴案件 。 侵占罪的處罰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起點數額 侵占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占罪所需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占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依刑法第270 條的規定,侵占罪需侵占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那么如何確定數額較大的起點呢?有人認為,數額較大應參照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有人認為起點數額可以參照貪污罪。 司法解釋標準1萬,部分地方 立案 標準5千。 由于財物的價值隨耗損、市場波動而變化,那么如何確定行為對象的價值?價值的計算方式主要有二: 一為重置價值,即在市場上購買同質同量財物所需的貨幣量; 二為折舊價值,即按一定的折舊率計算得出的財物價值。原則上應依行為人拒不退還、拒不交出之時的重置價值確定行為對象價值。 立案標準 侵占罪(刑法第270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綜合上面所說的,侵占罪是嚴重的使別人的財物受到了很大的損失,而且這種侵占罪是在沒有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犯罪的,因此,對于此罪我國的處罰是特別嚴重的,在利用職務之便而犯的法,不僅要受到法律的處罰,而且還要受到用人單位的處分。
銷售人員較多申請公務消費的錢自己花了其中一部分,但是較多的錢確實是用作公司客戶的應酬了。這是犯罪
你的行為涉嫌職務侵占。具體數額就是你用于個人開支的部分。
一、職務侵占
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如果你是國有企事業的,那就涉嫌貪污了。
二、如果涉嫌的數額較大,達到了刑事立案標準,構成犯罪:
兩高司法解釋規定:侵占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侵占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數額較大”的具體標準,因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己定,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三、《刑法》上的量刑:
《刑法》第271條規定: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
1、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更準確地說,如果你的帳已經做平,那就是職務侵占;如果你的帳沒有做平,那就是挪用資金。達到刑法規定的立案標準后,就是刑事犯罪行為。
中國《刑法》第271條是什么?
我國《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382條、第38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以上第271條第2款的規定,在特定條件下,涉嫌職務侵占的行為應認定為貪污行為予以處罰。筆者認為,要正確理解和適用好此條款,應重點把握好以下幾方面。 一、對犯罪主體的準確把握 第271條第1款規定的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而第2款規定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人認為,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主管、經手、管理本單位財物的人員,不具有從事公務的特征。還有人認為,職務侵占罪只發生在非國有單位里,筆者認為,職務侵占的主體包括所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成員,無論是否從事公務。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是法條競合的關系。首先,從第271條的文理解釋上來看,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并不排除國家工作人員。“單位”也不排除國有單位。“財物”包括公私財物。而第382條第1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因此,第271條與第382條是普通法與特別法,全部法與部分法的關系。不必在職務侵占罪的主體中明確排除國家工作人員,也不能限定為非國有單位。其次,第271條第382條是法條競合的關系。所謂法條競合,是指一個行為同時符合數個法條規定的犯罪構成,但從數個法條之間的邏輯關系看,只能適用其中一個法條,當然排除運用其他法條的情況。數個法條可以因犯罪主體、對象、目的、手段或危害結果形成競合。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則同時因犯罪主體、犯罪對象形成競合,因為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可以包括貪污罪的主體,職務侵占罪的對象也可以涵蓋貪污罪的對象。當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既符合貪污罪的規定,也符合職務侵占罪的規定,適用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即以貪污罪定罪。當犯罪行為的內容已超出外延窄的貪污罪的概念時,適用全部法優于部分法的原則的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具體而言,這些情形有: 1、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包括董事、監事、負責人、職工、工人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 2、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即不從事公務,只從事勞務的一般工人等非法占有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 3、國有公司、企業或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占非公共財物的情形下,也以職務侵占論處。 二、對犯罪對象的正確認定 按第271條規定,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是“本單位財物”。由于這里的“本單位財物”既可能是公共財產,如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也可能是國有與集體、個人、外資混合而成的混合型經濟,還可能純粹是私有財產。于是就產生了問題,即在“本單位財物”表現為純粹私有財產的情況下,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的行為,究竟是定貪污罪還是定職務侵占罪?要解決此問題,關鍵在于如何理解第271條第2款規定的“依照貪污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人認為,“依照貪污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是指“構成貪污罪”,即無論財產性質,一律成立貪污罪,貪污罪的犯罪對象已經由單一的公共財產擴大到公私財產的范疇了。我們認為,“依照貪污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是指符合第382條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定貪污罪。不符合第382條規定的貪污構成要件但符合第271條第1款的,定職務侵占罪。所以,貪污罪的犯罪對象仍限于公共財產。 第382條規定的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但性質近似的職務侵占罪規定的最高法定刑僅為15年。由此可見,若將“依照貪污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理解為一律構成貪污罪,可能會導致某些宜定為職務侵占罪的情形而被定為貪污罪,不利于對被告人人權的維護。另外,類似的情形,例如,刑法第265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號碼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很明顯,第265條規定的“依照第264條(盜竊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是指符合盜竊的構成要件即“盜竊公私財產,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才定盜竊罪,反之不宜定為盜竊罪,而不是無論數額和次數,一律定為盜竊罪。 所以,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為“本單位財物”,包括公共財產、混合型財產和私有財產。
刑法271條職務侵占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1、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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