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建筑垃圾標準,以及建筑垃圾處理標準2019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2022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 ***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國家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 建筑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第六條 城市人民 ***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內的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 ***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城市人民 ***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具體條件按照《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條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點。建筑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
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 ***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 ***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四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城市人民 *** 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應當征得城市人民 ***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城市人民 ***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 ***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 ***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 ***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 ***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人民 ***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 ***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城市人民 ***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
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 ***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 ***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img]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的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余泥及其他廢棄物;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對建筑垃圾的收集、運輸、消納、處理的管理。第三條 城市人民 ***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筑垃圾的統一管理,并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制定建筑管理細則和組織實施。第四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或施工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建筑垃圾處置計劃,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接到申報文件后應及時核發處置證,對不予核發處置證的,應告知原因。
處置證不準出借,轉讓、涂改、偽造。
@ 第五條 凡將建筑垃圾運入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設置的建筑垃圾儲運(堆置)場消納、處理的、應按規定交納處置費。
建筑或施工單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運輸和消納場地的,應接受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需要用建筑垃圾回填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環境衛生部門負責統一安排。第六條 建筑垃圾處理的具體收費項目及其標準,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制定。收入所得專款用于城市建筑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第七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施工單位或承擔建筑垃圾運輸和處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城市人民 ***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統一管理,嚴格遵守本規定。第八條 城市人民 ***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監察隊伍或檢查人員,應加強對建設、施工單位或承擔建筑垃圾運輸和處理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和檢查。嚴禁不按規定地點亂堆亂倒建筑垃圾和在運輸過程中揚撒、遺漏。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者,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十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建筑垃圾處理用地標準
建筑垃圾處理用地的標準是:必須提供足夠的用地,保證建筑垃圾有效處理和安全存儲;用地應符合建筑垃圾處理所需的衛生、安全、環保等要求;用地應保證建筑垃圾處理設施及服務質量不受影響。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該規定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
法律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第八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條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點。建筑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 ***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 ***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四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城市人民 *** 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應當征得城市人民 ***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建筑垃圾處理收費依據和標準是什么
建筑垃圾清運費可按面積或戶型來計收,具體標準為:按面積計收,每平方米一般不超過3元。 按戶型計收100平方米以內小戶型,每戶一般不超過200元;101—150平方米的中戶型,每戶一般不超過300元;150平方米以上大戶型,一般不超過500元。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 ***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 ***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 ***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人民 ***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建筑垃圾標準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建筑垃圾處理標準2019、建筑垃圾標準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