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量刑起訴書下來了怎么辦,以及量刑起訴書下來了怎么辦手續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起訴書下來就定刑了嗎
- 2、輕傷二級檢察院已經量刑來法院起訴書都下了還能不能變了
- 3、拿到了起訴書,量刑書,量刑書上寫了緩刑,是不是就判緩刑了?會不會改變?
- 4、檢察院送了起訴書和量刑建議,但我兒子是未成年人量刑過重我們沒有簽,后續會怎么走?
起訴書下來就定刑了嗎
起訴書下來不是就定刑了。如果只有一個起訴書,并不能說明自己會被判刑,起訴的作用并沒有判刑這個作用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的訴訟程序,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法律文書。確定判刑與否的文書叫判決書。起訴書,是指檢察機關對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訴,請求法院對刑事被告人進行實體審判的法律文書。起訴書主要有以下內容:
1、首部;
2、被告人或被告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記錄等;
3、案由和案件的審查過程;
4、案件事實;
5、證據;
6、起訴的根據和理由;
7、尾部。其中案件事實需要詳細列明,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也需要詳細列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一條
【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輕傷二級檢察院已經量刑來法院起訴書都下了還能不能變了
1、是否會發生變更,主要取決于一審法院查清的認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定罪是否準確、量刑是否適當、審判程序是否合法,如果全是肯定答案,那么依法就不會發生原判決被撤銷,重新審理,并量刑從輕或加重的情形。
此種情形下,即便一審被告提起上訴,二審認定了上述情形,也會維持原判。
2、刑事案件檢方有提出抗訴的權利,對于終審判決,犯罪分子也有權提出申訴,但是,只要生效的判決所認定的犯罪分子犯罪事實的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相關司法機關也會予以維持的。
[img]拿到了起訴書,量刑書,量刑書上寫了緩刑,是不是就判緩刑了?會不會改變?
可以改變,具體視情況而定。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3]
刑法修正
刑法修正案(八)對減刑的修正
1、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2、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修正案第十五條)
檢察院送了起訴書和量刑建議,但我兒子是未成年人量刑過重我們沒有簽,后續會怎么走?
后續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孩子還是未成年為依據從輕處理。
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是常見的社會問題之一。大部分地區的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都有特別規定,但部分地區則規定,未成年人若觸犯嚴重罪行,如謀殺等將需以普通法律作規范,與成年人看齊。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只對八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已滿十六周歲的人對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十四周歲而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關押于少管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三十到六十。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十到五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 、搶劫、販賣 *** 、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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